起和銅三年正月,盡五年十二月 戊午,授無位-門部王、葛木王,從六位上-神社忌寸-河內,並從五位下。 壬戌,制:「授位者不得通計前考。」 散位-從四位下-高橋朝臣-笠間,卒。 甲子,授無位-鈴鹿王、六人部王,並從四位下。正六位-上吉野連-久治良、黃文連-益、田邊史-比良夫、刀利-康嗣,正六位下-大倭忌寸-五百足、山田史-御方,從六位上-路真人-麻呂、押海連-人成、車持朝臣-益、下毛野朝臣-信,並從五位下。 丙寅,大宰府獻銅錢。和銅開珎歟。 丁卯,天皇御重閣門,賜宴文武百官并隼人、蝦夷,奏諸方樂。從五位已上,賜衣一襲。隼人、蝦夷等,亦授位賜祿,各有差。 戊寅,播磨國獻銅錢。日向國貢采女。薩摩國貢舍人。 庚辰,日向隼人-曾君-細麻呂,教喻荒俗,馴服聖化。詔授-外從五位下。 二月,壬午朔壬辰,信濃國疫。給藥救之。 庚戌,初充守山戶,令禁伐諸山木。 三月,壬子朔戊午,制:「輙取畿外人,用帳內、資人,自今以去,不得更然。待官處分,而後充之。於此,禁任意用畿外人為帳內、資人。帳內者,給有品親王、內親王之從者也。資人者,給諸王、諸臣之從者也。」 辛酉,始遷都于平城。以左大臣-正二位-石上朝臣-麻呂,為留守。留守藤原宮。 夏四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辛丑,陸奧蝦夷等,請賜-君姓,同於編戶。許之。 壬寅,奉幣帛于諸社,祈雨于名山大川。 癸卯,以從三位-長屋王,為式部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真人-大縣守,為宮內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真人-水守,為右京大夫。從五位上-采女朝臣-比良夫,為近江守。從五位上-佐太忌寸-老,為丹波守。從五位下-山田史-御方,為周防守。 己酉,參河、遠江、美濃三國,飢。並加賑恤。 五月,辛亥朔戊午,以從五位下-大伴宿禰-牛養,為遠江守。 六月,庚辰朔辛巳,大宰大貳-從四位上-巨勢朝臣-多益須,卒。 秋七月,庚戌朔丙辰,左大臣舍人-正八位下-牟佐村主-相模,獻嘉瓜。文武百官,因奏賀辭。賜祿,各有差。京裏百姓,戶給穀一斛。相模進位二階,賜絁一十疋,布廿端。 九月,戊申朔乙丑,禁天下銀錢。禁斷和銅銀錢。 冬十月,戊寅朔,日有蝕之。 辛卯,正五位上-黃文連-大伴,卒。詔,贈-正四位下,并弔賻之。以壬申年功也。 四年春正月,丙午朔辛亥丁未,始置都亭驛。山背國相樂郡岡田驛,綴喜郡山本驛,河內國交野郡楠葉驛,攝津國嶋上郡大原驛,嶋下郡殖村驛,伊賀國阿閇郡新家驛。 二月,丙子朔辛丑,從四位下-土師宿禰-馬手,卒。 三月,丙午朔辛亥,伊勢國人-磯部-祖父、高志二人,賜姓-渡相神主。 割,上野國甘良郡-織裳、韓級、矢田、大家、綠野郡武美、片岡郡山等六鄉,別置-多胡郡。山等鄉,原名山部鄉。然垣武天皇諱山部,遂略稱山鄉,以避之。又和名抄紀為山字鄉。諸說有之。 夏四月,丙子朔,日有蝕之。 庚辰,大倭、佐渡二國,飢。並加賑給。 |
三、賑恤造平城京役民
辛卯,從六位下-菅生朝臣-大麻呂,正七位上-高橋朝臣-男足,並授-從五位下。 壬辰,詔曰:「諸國大稅,三年之間,借貸給之,勿收其利。其一。又,賜畿內百姓年八十以上及孤獨不能自存者,衣服、食物。其二。又,出舉私稻者,自今以後,不得過半利。其三。餘者如令。雜令廿。」 十二月,辛丑朔壬寅,大初位-上丹波史-千足等八人,偽造外印,假與人位。流信濃國。 以從五位下-葛木王,補馬寮監。 丙午,詔曰:「親王已下及豪強之家,多占山野,妨百姓業。自今以來,嚴加禁斷。但有應墾開空閑地者,宜經國司,然後聽官處分。」 壬子,從五位下-狛朝臣-秋麻呂言:「本姓是阿倍也。但當石村池邊宮御宇聖朝,秋麻呂二世祖-比等古臣,使高麗國。因即號-狛。實非真姓。請復本姓。」許之。 庚申,又制蓄錢敘位之法。無位七貫,白丁十貫,並為入限。以外如前。 五年春正月,庚午朔乙酉,詔曰:「諸國役民,還鄉之日,食糧絕乏,多饉道路,轉填溝壑,其類不少。國司等宜勤加撫養,量賑恤。如有死者,且加埋葬,錄其姓名,報本屬也。」 戊子,授無位-上道王、大野王、倭王,並從四位下。無位-額田部王、壹志王、田中王,並從五位下。正五位上-佐伯宿禰-麿、巨勢朝臣-祖父,並從四位下。從五位上-穗積朝臣-山守、巨勢朝臣-久須比、大伴宿禰-道足、佐太忌寸-老,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笠朝臣-吉麿、多治比真人-廣成、大伴宿禰-宿奈麿,並從五位上。從六位上-大神朝臣-忍人、鴨朝臣-堅麿,正六位上-佐伯宿禰-果安、小治田朝臣-月足,正六位下-額田首-人足,從六位下-後部王,同竝從五位下。 壬辰,廢河內國高安烽,始置高見烽,及大倭國春日烽,以通平城也。是條,和銅五年春正月廿三日,干支壬辰。按古事記序,太安萬侶以和銅五年正月廿八日撰上。然古事記撰進之事,不見於諸正史所載。 二月,庚子朔戊午,詔,賜京畿高年鰥寡惸獨者,絁、綿、米、鹽,各有差。高年僧尼,亦同施焉。 三月,庚午朔戊子,美濃國獻木連理并白鴈。 夏四月,己亥朔丁巳,詔:「先是,郡司主政、主帳者,國司便任,申送名帳,隨而處分。事有率法。自今以後,宜見其正身,准式試練。然後補任,應請官裁。」 五月,己巳朔壬申,駿河國疫。給藥療之。 癸酉,禁六位已下以白銅及銀餝革帶。 辛巳,詔曰:「諸國大稅,三年賑貸者,本為恤濟百姓窮乏。今國郡司及里長等,緣此恩借,妄生方便。害政蠹民,莫斯為甚。如顧潤身,枉收利者,以重論之。罪在不赦。」 甲申,初定國司巡行并遷代時,給糧、馬、腳夫之法。語具別式。貞觀式。田令卅五,賦役令卅七。 太政官奏稱:「郡司,有能繁殖戶口,增益調庸,勸課農桑,人少匱乏,禁斷逋逃,肅清盜賊,籍帳皆實,戶口無遺,割斷合理,獄訟無冤,在職匪懈,立身清慎。其一。郡司之能,計六條。居官貧濁,處事不平,職用既闕,公務不舉,侵沒百姓,請託公施,肆行奸猾,以求名官,田疇不開,減闕租調,籍帳多虛,口丁無實,逋逃在境,畋遊無度。其二。郡司之不能,計七條。又百姓精務農桑,產業日長,助養窮乏,存活獨惸。孝悌聞閭,材識堪幹。其三。百姓之能,計三條。若有郡司及百姓,准上三條有合三勾以上者,勾者,區切也。以上以八字句為一勾。國司具狀,附朝集使舉聞。」奏可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