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日本紀 卷第五 元明紀二


日本根子天津御代豐國成姬天皇 元明天皇

起和銅三年正月,盡五年十二月

從四位下-行民部大輔兼左兵衛督皇太子學士
臣菅野朝臣真道等,奉敕撰

一、遷都平城京

 三年春正月,壬子朔,天皇御大極殿,受朝。隼人、蝦夷等,亦在列。左將軍-正五位上-大伴宿禰-旅人、副將軍-從五位下-穗積朝臣-老,右將軍-正五位下-佐伯宿禰-石湯、副將軍-從五位下-小野朝臣-馬養等,於皇城門外朱雀路東西分頭,陳列騎兵,引隼人、蝦夷等而進。
 戊午,授無位-門部王、葛木王,從六位上-神社忌寸-河內,並從五位下。
 壬戌,制:「授位者不得通計前考。」
 散位-從四位下-高橋朝臣-笠間,卒。
 甲子,授無位-鈴鹿王、六人部王,並從四位下。正六位-上吉野連-久治良、黃文連-益、田邊史-比良夫、刀利-康嗣,正六位下-大倭忌寸-五百足、山田史-御方,從六位上-路真人-麻呂、押海連-人成、車持朝臣-益、下毛野朝臣-信,並從五位下。
 丙寅,大宰府獻銅錢。和銅開珎歟。
 丁卯,天皇御重閣門,賜宴文武百官并隼人、蝦夷,奏諸方樂。從五位已上,賜衣一襲。隼人、蝦夷等,亦授位賜祿,各有差。
 戊寅,播磨國獻銅錢。日向國貢采女。薩摩國貢舍人。
 庚辰,日向隼人-曾君-細麻呂,教喻荒俗,馴服聖化。詔授-外從五位下。
 二月,壬午朔壬辰,信濃國疫。給藥救之。
 庚戌,初充守山戶,令禁伐諸山木。
 三月,壬子朔戊午,制:「輙取畿外人,用帳內、資人,自今以去,不得更然。待官處分,而後充之。於此,禁任意用畿外人為帳內、資人。帳內者,給有品親王、內親王之從者也。資人者,給諸王、諸臣之從者也。
 辛酉,始遷都于平城。以左大臣-正二位-石上朝臣-麻呂,為留守。留守藤原宮。
 夏四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辛丑,陸奧蝦夷等,請賜-君姓,同於編戶。許之。
 壬寅,奉幣帛于諸社,祈雨于名山大川。
 癸卯,以從三位-長屋王,為式部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真人-大縣守,為宮內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真人-水守,為右京大夫。從五位上-采女朝臣-比良夫,為近江守。從五位上-佐太忌寸-老,為丹波守。從五位下-山田史-御方,為周防守。
 己酉,參河、遠江、美濃三國,飢。並加賑恤。
 五月,辛亥朔戊午,以從五位下-大伴宿禰-牛養,為遠江守。
 六月,庚辰朔辛巳,大宰大貳-從四位上-巨勢朝臣-多益須,卒。
 秋七月,庚戌朔丙辰,左大臣舍人-正八位下-牟佐村主-相模,獻嘉瓜。文武百官,因奏賀辭。賜祿,各有差。京裏百姓,戶給穀一斛。相模進位二階,賜絁一十疋,布廿端。
 九月,戊申朔乙丑,禁天下銀錢。禁斷和銅銀錢。
 冬十月,戊寅朔,日有蝕之。
 辛卯,正五位上-黃文連-大伴,卒。詔,贈-正四位下,并弔賻之。以壬申年功也。
 四年春正月,丙午朔辛亥丁未,始置都亭驛。山背國相樂郡岡田驛,綴喜郡山本驛,河內國交野郡楠葉驛,攝津國嶋上郡大原驛,嶋下郡殖村驛,伊賀國阿閇郡新家驛。
 二月,丙子朔辛丑,從四位下-土師宿禰-馬手,卒。
 三月,丙午朔辛亥,伊勢國人-磯部-祖父、高志二人,賜姓-渡相神主。
 割,上野國甘良郡-織裳、韓級、矢田、大家、綠野郡武美、片岡郡山等六鄉,別置-多胡郡。山等鄉,原名山部鄉。然垣武天皇諱山部,遂略稱山鄉,以避之。又和名抄紀為山字鄉。諸說有之。
 夏四月,丙子朔,日有蝕之。
 庚辰,大倭、佐渡二國,飢。並加賑給。

二、敘位詔令與禁斷私鑄

 壬午,詔敘文武百寮成選者位。從五位上-熊凝王、長田王,並授正五位下。正四位下-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巨勢朝臣-麻呂,並正四位上。從四位上-石川朝臣-宮麻呂,正四位下。從四位下-息長真人-老,從四位上。正五位上-豬名真人-石前、路真人-大人、大伴宿禰-旅人,從五位上-石上朝臣-豐庭,並從四位下。正五位下-忌部宿禰-子首、阿倍朝臣-廣庭、石川朝臣-難波-磨、石川朝臣-石足、大宅朝臣-金弓、太朝臣-安麻呂、多治比真人-三宅麻呂,從五位上-笠朝臣-麻呂,並正五位上。從五位上-多治比真人-吉提、多治比真人-吉備、上毛野朝臣-安麻呂、佐伯宿禰-百足、阿倍朝臣-船守、采女朝臣-比良夫、阿倍朝臣-首名、大神朝臣-狛麻呂、曾禰連-足人,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藤原朝臣-武智麻呂、藤原朝臣-房前、巨勢朝臣-子祖父、多治比真人-縣守、縣犬養宿禰-筑紫、小治田朝臣-安麻呂、中臣朝臣-人足、平群朝臣-安麻呂,並從五位上。正六位下-池田朝臣-子首、石川朝臣-足人,從六位上-阿倍朝臣-駿河,從六位下-粟田朝臣-必登,正七位上-中臣朝臣-東人,正七位下-底本作正七位上,依本朝月令校之。高橋朝臣-毛人,正六位上-民忌寸-袁志比、黃文連-備、鍜師造-大隅、道君-首名,從六位上-置始連-秋山,並從五位下。
 甲申,大倭國芳野郡始置大少領各一人,主政二人,主帳一人。
 庚寅,宮內卿-從四位下-多治比真人-水守,卒。
 乙未,詔:「賀茂神祭日,自今以後,國司每年,親臨檢察焉。」
 五月,乙巳朔辛亥,制:「帳內、資人雖名入式部,不在豫選之限。既敘位記者,許之。職分,不在此例。唯,聽帳內三分之一,資人四分之一。其雖敘位,逗留方便,違主失禮,即追其位,還之本貫。若得他處位者,不追焉。或本主亡者,不得豫選,皆還本色。但欲迴入者,聽。以外如令。」
 尾張國疫。給醫、藥,療之。
 乙卯,從四位上-當麻真人-智得,卒。
 己未,以穀六升當錢一文,令百姓交關各得其利。
 先是,禁取畿外人充帳內、資人。至是,始許之。
 六月,乙未,詔曰:「去年霖雨,麥穗既傷,今夏亢旱,稻田殆損。憐此蒼生,仰彼雲漢。今見膏雨,有勝眾瑞。宜黎元同悦,黎元,民眾也。漢書古永傳:天下黎元,咸安家樂業。共賀天心。」仍賜文武百寮,物有差。
 閏六月,乙亥朔丙午,始五位已上卒者,即日申送弁官。
 丁巳,遣挑文師于諸國,始教習折錦綾。
 甲子,宗形部-加麻麻伎,賜姓-穴太連。
 乙丑,中納言-正四位上-兼神祇伯-中臣朝臣-意美麻呂,卒。
 秋七月,甲戌朔,詔曰:「張設律令,年月已久矣。然纔行一二,不能悉行。良由諸司怠慢,不存恪勤,遂使名充員數,空廢政事。若有違犯,而相隱考第者,以重罪之,無有所原。」
 戊寅,山背國相樂郡狛部宿禰-奈賣,一產三男。賜絁二疋,綿二屯,布四端,稻二百束,乳母一人。
 壬午,尾張國守-從四位下-勳四等-佐伯宿禰-大麻呂,卒。
 八月,癸卯朔丙午,酒部-君大田、粳麻呂、石隅三人,依庚寅年籍賜-鴨部姓。庚寅年籍,持統三年閏八月始造,翌年完成。持統四年干支庚寅而名之矣。
 九月,癸酉朔,日有蝕之。
 甲戌,詔曰:「凡衛士者,非常之設,不虞之備。必須勇健應堪為兵。而悉皆尩弱,亦不習武藝。徒有其名,而不能為益。如臨大事,何堪機要?傳不云乎?『不教人戰,是謂棄之。語出,論語子路篇。』自今以後,專委長官,簡點勇敢便武之人,每年代易焉。」
 丙子,敕:「頃聞:『諸國役民,勞於造都,奔亡猶多。雖禁,不止。』今宮垣未成,防守不備。宜權立軍營禁守兵庫。」因以從四位下-石上朝臣-豐庭,從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粟田朝臣-必登等,為將軍。
 冬十月,壬寅朔甲子,敕,依品位,始定祿法。職事二品、二位,各絁卅匹,絲一百絇,錢二千文。王三位,絁廿匹,錢一千文。臣三位,絁十疋,錢一千文。王四位,絁六匹,錢三百文。五位,絁四匹,錢二百文。六位、七位各,絁二匹,錢卌文。八位、初位,絁一疋,錢廿文。番上大舍人、帶劍舍人、兵衛、史生、省掌、召使、門部、物部、主帥等,並絲二絇,錢十文。女亦准此。
 又詔曰:「夫錢之為用,所以通財貿、易有無也。當今百姓,尚迷習俗,未解其理。僅雖賣買,猶無蓄錢者。隨其多少,節級授位。其從六位以下,蓄錢有一十貫以上者,進位一階敘。廿貫以上進二階敘。初位以下,每有五貫進一階敘。大初位上若初位,進入從八位下,以一十貫為入限。其五位以上及正六位,有十貫以上者,臨時聽敕。或借他錢,而欺為官者,其錢沒官,身徒一年。與者同罪。夫申蓄錢狀者,今年十二月內,錄狀并錢申送訖。太政官議奏,令出蓄錢。」
 敕:「有進位階,家存蓄錢之心,人成逐繦之趣。恐望利百姓,或多盜鑄。於律,私鑄猶輕罪法。故權立重刑,禁斷未然。凡私鑄錢者斬,從者沒官,家口皆流。五保知而不告者,與同罪。不知情者,減五等罪之。其錢雖用,悔過自首,減罪一等。或未用自首,免罪。雖容隱人,知之不告者,與同罪。或告者,同前首法。」
 十一月,辛未朔甲戌,蓄錢人等,始敘位焉。

三、賑恤造平城京役民

 辛卯,從六位下-菅生朝臣-大麻呂,正七位上-高橋朝臣-男足,並授-從五位下。
 壬辰,詔曰:「諸國大稅,三年之間,借貸給之,勿收其利。其一。又,賜畿內百姓年八十以上及孤獨不能自存者,衣服、食物。其二。又,出舉私稻者,自今以後,不得過半利。其三。餘者如令。雜令廿。
 十二月,辛丑朔壬寅,大初位-上丹波史-千足等八人,偽造外印,假與人位。流信濃國。
 以從五位下-葛木王,補馬寮監。
 丙午,詔曰:「親王已下及豪強之家,多占山野,妨百姓業。自今以來,嚴加禁斷。但有應墾開空閑地者,宜經國司,然後聽官處分。」
 壬子,從五位下-狛朝臣-秋麻呂言:「本姓是阿倍也。但當石村池邊宮御宇聖朝,秋麻呂二世祖-比等古臣,使高麗國。因即號-狛。實非真姓。請復本姓。」許之。
 庚申,又制蓄錢敘位之法。無位七貫,白丁十貫,並為入限。以外如前。
 五年春正月,庚午朔乙酉,詔曰:「諸國役民,還鄉之日,食糧絕乏,多饉道路,轉填溝壑,其類不少。國司等宜勤加撫養,量賑恤。如有死者,且加埋葬,錄其姓名,報本屬也。」
 戊子,授無位-上道王、大野王、倭王,並從四位下。無位-額田部王、壹志王、田中王,並從五位下。正五位上-佐伯宿禰-麿、巨勢朝臣-祖父,並從四位下。從五位上-穗積朝臣-山守、巨勢朝臣-久須比、大伴宿禰-道足、佐太忌寸-老,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紀朝臣-男人、笠朝臣-吉麿、多治比真人-廣成、大伴宿禰-宿奈麿,並從五位上。從六位上-大神朝臣-忍人、鴨朝臣-堅麿,正六位上-佐伯宿禰-果安、小治田朝臣-月足,正六位下-額田首-人足,從六位下-後部王,同竝從五位下。
 壬辰,廢河內國高安烽,始置高見烽,及大倭國春日烽,以通平城也。是條,和銅五年春正月廿三日,干支壬辰。按古事記序,太安萬侶以和銅五年正月廿八日撰上。然古事記撰進之事,不見於諸正史所載。
 二月,庚子朔戊午,詔,賜京畿高年鰥寡惸獨者,絁、綿、米、鹽,各有差。高年僧尼,亦同施焉。
 三月,庚午朔戊子,美濃國獻木連理并白鴈。
 夏四月,己亥朔丁巳,詔:「先是,郡司主政、主帳者,國司便任,申送名帳,隨而處分。事有率法。自今以後,宜見其正身,准式試練。然後補任,應請官裁。」
 五月,己巳朔壬申,駿河國疫。給藥療之。
 癸酉,禁六位已下以白銅及銀餝革帶。
 辛巳,詔曰:「諸國大稅,三年賑貸者,本為恤濟百姓窮乏。今國郡司及里長等,緣此恩借,妄生方便。害政蠹民,莫斯為甚。如顧潤身,枉收利者,以重論之。罪在不赦。」
 甲申,初定國司巡行并遷代時,給糧、馬、腳夫之法。語具別式。貞觀式。田令卅五,賦役令卅七。
 太政官奏稱:「郡司,有能繁殖戶口,增益調庸,勸課農桑,人少匱乏,禁斷逋逃,肅清盜賊,籍帳皆實,戶口無遺,割斷合理,獄訟無冤,在職匪懈,立身清慎。其一。郡司之能,計六條。居官貧濁,處事不平,職用既闕,公務不舉,侵沒百姓,請託公施,肆行奸猾,以求名官,田疇不開,減闕租調,籍帳多虛,口丁無實,逋逃在境,畋遊無度。其二。郡司之不能,計七條。又百姓精務農桑,產業日長,助養窮乏,存活獨惸。孝悌聞閭,材識堪幹。其三。百姓之能,計三條。若有郡司及百姓,准上三條有合三勾以上者,勾者,區切也。以上以八字句為一勾。國司具狀,附朝集使舉聞。」奏可之。

四、玄狐獻上與大赦天下

 乙酉,詔諸司主典以上并諸國朝集使等曰:「制法以來,年月淹久,未熟律令,多有過失。自今以後,若有違令者,即准其犯,依律科斷。其一。其彈正者,月別三度,巡察諸司,糺正非違。若有廢闕者,乃具事狀,移送式部,考日勘問。其二。又國司因公事入京者,宜差堪知其事者充使。使人亦宜問知事狀,並惣知在任以來年別狀迹。隨問辨答,不得礙滯。其三。若有不盡者,所由官人及使人,並准上科斷。自今以後,每年遣巡察使,檢校國內豐儉得失。宜使者至日,意存公平,直告莫隱。若有經問發覺者,科斷如前。凡國司,每年實錄官人等功過行能并景迹,皆附考狀,申送式部省。省宜勘會巡察所見。」
 丙申,太政官處分:「凡位記印者,請於太政官。下諸國符印者,申於弁官。」
 六月,己亥朔乙巳,地震。
 秋七月,戊辰朔壬午,伊賀國獻玄狐。
 令伊勢、尾張、參河、駿河、伊豆、近江、越前、丹波、但馬、因幡、伯耆、出雲、播磨、備前、備中、備後、安藝、紀伊、阿波、伊豫、讚岐等廿一國,始織綾錦。
 甲申,播磨國大目-從八位上-樂浪-河內,勤造正倉,能效功績。進位一階,賜絁十疋,布卅端。
 八月,戊戌朔庚子,太政官處分:「諸國之郡之郡稻乏少,給用之日,有致廢闕。宜准國大小,依律令制,國有大國、上國、中國、下國四級。割取大稅,以充郡稻,相通出舉,所息之利,隨即充用。事須取足,勿令乏少。但割配本數,不令減損。自今以後,永為恒例。」
 庚申,行幸高安城。
 九月,丁卯朔己巳,詔曰:「故左大臣-正二位-多治比真人-嶋之妻-家原-音那,家原音那,人名。贈右大臣-從二位-大伴宿禰-御行之妻-紀朝臣-音那,並以夫存之日,相勸為國之道,夫亡之後,固守同墳之意。朕思彼貞節,感歎之深。宜此二人,各賜邑五十戶。」其家原-音那,加賜-連姓。又詔曰:「朕聞,舊老相傳云:『子年者穀實不宜。』而天地垂祐,今茲大稔。古賢王有言:『祥瑞之美,無以加豐年。』況復,伊賀國司-阿直-敬等所獻黑狐,即合上瑞。其文云:『王者治,致太平則見。』思與眾庶,共此歡慶。宜大赦天下,其強竊二盜,常赦所不免者,並不在赦限。但私鑄錢者,降罪一等。其伊賀國司目已上,進位一階。出瑞郡免庸,獲瑞人戶給復三年。又天下諸國今年田租,并大和、河內、山背三國調,並原免之。」
 庚午,授正六位上-阿直-敬,從五位下。
 辛巳,觀成法師,為大僧都。弁通法師,為少僧都。觀智法師,為律師。
 乙酉,以從五位下-道君-首名,為遣新羅大使。
 己丑,太政官議奏曰:「建國辟疆,武功所貴。設官撫民,文教所崇。其北道蝦狄,遠憑阻險,實縱狂心,屢驚邊境。自官軍雷撃,凶賊霧消,狄部晏然,皇民無擾。誠望便乘時機,遂置一國,式樹司宰,永鎮百姓。」奏可之。於是,始置出羽國。
 乙未,禁取三關人為帳內、資人。三關者,伊勢國鈴鹿關、美濃國不破關、越前國愛發關,遂稱伊勢、美濃、越前三國為三關國。軍防令卌八,禁取三關國人為帳內、資人。

五、規定諸司服制

 冬十月,丁酉朔,割陸奧國最上、置賜二郡,最上、置賜,並郡名也。隸出羽國焉。
 癸丑,禁六位已下及官人等服,用蘇芳色并賣買。
 丙辰,從四位上-息長真人-老,卒。
 甲子,遣新羅使等辭見。
 乙丑,詔曰:「諸國役夫及運腳者,還鄉之日,糧食乏少,無由得達。宜割郡稻別貯便地,隨役夫到任令交易。又令行旅人必齎錢為資,因息重擔之勞,亦知用錢之便。」
 十一月,丙寅朔辛巳,加左右弁官史生各六人。通前十六員。
 乙酉,從三位-阿倍朝臣-宿奈麿言:「從五位上-引田朝臣-邇閇,正七位上-引田朝臣-東人,從七位上-引田朝臣-船人,從七位下-久努朝臣-御田次,少初位下-長田朝臣-太麻呂,無位-長田朝臣-多祁留等六人,實是阿部氏正宗,與宿奈麿無異。但緣居處,更成別氏。於理斟酌,良可哀矜。今宿奈麿,特蒙天恩,已歸本姓。然此人等,未霑聖澤。冀望,各止別氏,俱蒙本姓。」詔許之。
 十二月,乙未朔辛丑,制:「諸司人等衣服之作,或褾狹小,或裾大長。又衽之相過甚淺,行趨之時易開。如此之服,大成無禮。宜令所司,嚴加禁止。又無位朝服,自今以後,皆著襴黃衣。襴廣一尺二寸以下。其一。又,諸國所送調庸等物,以錢換,宜以錢五文准布一常。其二。
 己酉,東西二市,始置史生各二員。
 丁巳,有司奏:「自今以後,公文錯誤,內印著了,事須改正者,少納言宜申官長,然後更奏印之。依公式令四十,須著內印者,五位以上位記即下於諸國之太政官符、省符、台符。

續日本紀卷第五 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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