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建國大綱


建國大綱 孫文

 第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第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于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
    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
    建筑大計划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第三,其次為民權,故對于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
    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復決權.
 第四,其三為民族,故對于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
    對于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御之.并同時修改各國條約,以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第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第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
    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第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第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
    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
    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
    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
    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第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
    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
 第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
    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并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后,
    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旨為地方政府之所有,
    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極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
    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于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
    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
    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于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划歸中央,
    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划歸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于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全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法.
    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
    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廿一,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廿二,憲法草案,當本于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
    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于民眾,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廿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
    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廿四,憲法頒布之后,中央統治權則歸于國民大會行使之.
    即國民大會對于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于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復決權.
 廿五,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
    國民政府則于選舉完畢之后三個月解職,而授政于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再臨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