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天平七年正月,盡九年十二月 |
一、下道真備獻上唐國文物
七年春正月,戊午朔,天皇御中宮,宴侍臣。又饗五位已上於朝堂。 二月,丁亥朔癸卯,新羅使-金-相貞等,入京。 癸丑,遣中納言-正三位-多治比真人-縣守,於兵部曹司,問新羅使入朝之旨。而新羅國輙改本號,曰-王城國。因茲,返卻其使。 三月,丁巳朔丙寅,入唐大使-從四位上-多治比真人-廣成等,自唐國至,進節刀。 辛巳,朝拜。 夏四月,丙戌朔戊申,授無位-長田王、池田王,並從四位下。正四位下-百濟王-南典,從四位上-多治比真人-廣成,並正四位上。正五位上-粟田朝臣-人上,從四位下。從五位下-阿倍朝臣-粳蟲,從五位上。正六位上-石河朝臣-年足、多治比真人-伯、百濟王-慈敬、阿倍朝臣-繼麻呂,並從五位下。外從五位下-秦忌寸-朝元,外從五位上。外正六位上-上毛野朝臣-今具麻呂,正六位上-土師宿禰-五百村、城上連-真立、陽侯史-真身,並外從五位下。 辛亥,入唐留學生-從八位下-下道朝臣-真備,獻唐禮一百卅卷,太衍曆經一卷,太衍曆立成十二卷,測影鐵尺一枚,銅律管一部,鐵如方響寫律管聲十二條,樂書要錄十卷,絃纏漆角弓一張,馬上飲水漆角弓一張,露面漆四節角弓一張,射甲箭廿隻,平射箭十隻。 五月,丙辰朔己未,夜天,眾星交錯亂行,無常所。 庚申,天皇御北松林,覽騎射。入唐迴使及唐人,奏唐國、新羅樂挊槍。五位已上,賜祿有差。 壬戌,入唐使獻請益秦大麻呂問荅六卷。 乙亥,畿內及七道諸國,外散位及勳位,始作定額,國別有差。自餘,聽准格納資續勞。 丙子,制:「畿內七道諸國,宜除國擬外,別簡難波朝廷以還譜第重大四五人副之。如有雖無譜第,而身才絕倫,并勞勤聞眾者,別狀亦副,並附朝集使申送。其身,限十二月一日,集式部省。」 戊寅,敕:「朕以寡德,臨馭万姓。自暗治機,未克寧濟。廼者災異頻興,咎徵仍見。戰戰兢兢,責在予矣。思,緩死愍窮,以存寛恤。可,大赦天下。自天平七年五月廿三日昧爽已前大辟罪已下,咸赦除之。其犯八虐,故殺人,謀殺殺訖,監臨主守自盜,盜所監臨,強盜、竊盜及常赦所不免,並不在赦限。但私鑄錢人罪入死者,降一等。其京及畿內二監,高年,鰥寡惸獨,篤疾等,不能自存者,量加賑恤。」百歲已上穀一石,八十已上穀六斗,自餘穀四斗。 諸國所貢力婦,自今以後,准仕丁例,免其房徭,并給田二町,以充養物。 己卯,於宮中及大安、藥師、元興、興福四寺,轉讀大般若經。為消除災害,安寧國家也。 六月,乙酉朔己丑,敕曰:「先令并寺者,自今以後,更不須并。宜令寺寺務加修造。若有懈怠,不肯造成者,准前并之。其既并造訖,不煩分拆。」 秋七月,甲寅朔己卯,大隅、薩摩二國隼人二百九十六人,入朝,貢調物。 庚辰,依忌部宿禰-蟲名、烏麻呂等訴,申檢時時記,聽差忌部等為幣帛使。 八月,甲申朔乙酉,太白與辰星相犯。辰星者,水星也。 辛卯,天皇御大極殿。大隅、薩麻二國隼人等,奏方樂。 壬辰,賜二國隼人三百八十二人爵并祿,各有差。 乙未,敕曰:「如聞:『比日,大宰府疫,死者多。』思欲救療疫氣,以濟民命。」是以,奉幣彼部神祇,為民禱祈焉。又,府大寺及別國諸寺,讀金剛般若經。仍遣使,賑給疫民,并加湯藥。又,其長門以還諸國守,若介,專齋戒,道饗祭祀。 丙午,大宰府言:「管內諸國,疫瘡大發,百姓悉臥。今年之間,欲停貢調。」許之。 |
二、新田部親王、舍人親王薨
九月,癸丑朔庚辰,先是,美作守-從五位下-阿部朝臣-帶麿等,故殺四人。其族人,詣官申訴。而右大辨-正四位下-大伴宿禰-道足,中辨-正五位下-高橋朝臣-安麻呂,少辨-從五位上-縣犬養宿禰-石次,大史-正六位下-葛井連-諸會,從六位下-板茂連-安麿,少史-正七位下-志貴連-廣田等六人,坐不理訴人事。於是,下所司科斷,承伏既訖。有詔,並宥之。 壬午,一品-新田部親王,薨。遣從四位下-高安王等,監護葬事。又詔,遣一品-舍人親王,就第弔之。親王,天渟中原瀛真人天皇之第七皇子也。 冬十月,癸未朔丁亥,詔:「親王薨者,每七日供齋,以僧一百人為限。七七齋訖者,停之。自今以後,為例行之。」 十一月,壬子朔己未,正四位上-賀茂朝臣-比賣,卒。敕,以散一位葬儀送之。天皇之外祖母也。 乙丑,知太政官事-一品-舍人親王,薨。遣從三位-鈴鹿王等,監護葬事。其儀,准太政大臣。命王親男女,悉會葬處。遣中納言-正三位-多治比真人-縣守等,就第宣詔,贈太政大臣。親王,天渟中原瀛真人天皇之第三皇子也。 閏十一月,壬午朔,日有蝕之。 己丑,宮內卿-從四位下-高田王,卒。 戊戌,詔:「以災變數見,疫癘不已,大赦天下。自天平七年閏十一月十七日昧爽以前大辟罪以下,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及犯八虐,常赦所不免,咸赦除之。其私鑄錢,并強盜、竊盜,並不在赦限。但鑄盜之徒,應入死罪,各降一等。高年百歲以上賜穀三石,九十以上穀二石,八十以上穀一石。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終身勿事。鰥寡惸獨,篤疾之徒,不能自存者,所在官司,量加賑恤。」 庚子,更置鑄錢司。 壬寅,天皇臨朝,召諸國朝集使等。中納言-多治比真人-縣守,宣敕曰:「朕選卿等,任為國司。奉遵條章,僅有一兩人。而或人以虛事求聲譽,或人背公家向私業。因此,比年,國內弊損,百姓困乏,理不合然。自今以後,勤恪奉法者,褒賞之;懈怠無狀者,貶黜之。宜知斯意,各自努力。」 是歲,年頗不稔。自夏至冬,天下患豌豆瘡,俗曰-裳瘡。夭死者多。 八年春正月,辛巳朔丁酉,天皇宴群臣於南殿,賜祿有差。 戊申,授正六位上-坂上忌寸-犬養,外從五位下。 辛丑,天皇臨朝。授從四位上-紀朝臣-男人,正四位下。從五位上-石川朝臣-夫子,正五位下-石上朝臣-勝雄,並正五位上。從五位下-巨勢朝臣-奈弖麻呂,從五位上-石上朝臣-乙麻呂,並正五位下。從五位下-賀茂朝臣-助,從五位上。外從五位下-三國真人-廣庭、當麻真人-鏡麻呂、下毛野朝臣-帶足,正六位上-石川朝臣-東人、多治比真人-國人、百濟王-孝忠,並從五位下。正六位上-波多朝臣-古麻呂、田口朝臣-三田次、紀朝臣-必登、田中朝臣-三上、巨勢朝臣-首名、阿倍朝臣-車借、佐伯宿禰-淨麻呂、土師宿禰-祖麻呂、丹比宿禰-人足,正六位下-下道朝臣-真備,正六位上-大藏忌寸-廣足,並外從五位下。 二月,辛亥朔丁巳,入唐學問僧-玄昉法師,施封一百戶,田一十町,扶翼童子八人。律師-道慈法師,扶翼童子六人。 戊寅,以從五位下-阿倍朝臣-繼麻呂,為遣新羅大使。 三月,辛巳朔,行幸甕原離宮。 乙酉,車駕還宮。 庚子,太政官奏:「諸國公田,國司隨鄉土沽價賃租,以其價送太政官,以供公廨。」奏可之。 夏四月,庚戌朔丙寅,遣新羅使-阿倍朝臣-繼麻呂等,拜朝。 戊寅,賜陸奧、出羽二國有功郡司及俘囚廿七人爵,各有差。 五月,庚辰朔,日有蝕之。 辛卯,諸國調布,長二丈八尺,闊一尺九寸。庸布,長一丈四尺,闊一尺九寸。為端貢之。常陸曝布、上總望陀細貲、安房細布及出絁鄉庸布,依舊貢之。 丙申,先是,有敕:「諸國司等,除公廨田、事力、借貸之外,不得運送。」者。大宰管內諸國,已蒙處分訖。但府官人者,任在邊要,祿同京官。因此,別給仕丁公、廨稻。亦,漕送之物,色數立限。又一任之內,不得交關所部。但,買衣食者,聽之。 六月,己酉朔乙亥,行幸芳野離宮。 秋七月,戊寅朔丁亥,詔,賜芳野監及側近百姓物。 庚寅,車駕還宮。 辛卯,詔曰:「比來,太上天皇寢膳不安,朕甚惻隱,思欲平復。宜奉為度一百人,都下四大寺七日行道。又京畿內及七道諸國百姓并僧尼有病者,給湯藥、食糧。高年百歲以上穀人四石,九十以上三石,八十以上二石,七十以上一石。鰥寡惸獨,癈疾篤疾,不能自存者,所司量加賑恤。」 八月,戊申朔庚午,入唐副使-從五位上-中臣朝臣-名代等,率唐人三人,波斯人一人,拜朝。 冬十月,丁未朔戊申,施唐僧-道璿,波羅門僧-菩提等,時服。 戊辰,詔曰:「如聞:『比年,大宰所管諸國,公事稍繁,勞役不少。加以,去冬疫瘡,男女惣困,農事有廢,五穀不饒。』宜,免今年田租,令續民命。」 癸酉,夜,太白入月,星有光。據考,是時星象,實非入月,犯月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