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雜令


  1. 雜令第一 度十分條:凡度。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一尺】十尺為丈。量。十合為升。【三升為大升一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權衡。廿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一兩】十六兩為斤。
  2. 雜令第二 度地條:凡度地。量銀銅穀者。皆用大。此外。官私悉用小者。
  3. 雜令第三 用度量條:凡用度量權官司。皆給樣。其樣皆銅為之。
  4. 雜令第四 度地五尺為步條:凡度地。五尺為步。三百步為里。
  5. 雜令第五 月六齋條:凡月六齋日。公私皆斷殺生。
  6. 雜令第六 造曆條:凡陰陽寮。每年預造來年曆十一月一日。申送中務中務奏聞。內外諸司。各給一本並令年前至所在。
  7. 雜令第七 取諸生條:凡取陰陽寮諸生者。並准醫生其業成年限。及束脩禮。一同大學生。
  8. 雜令第八 秘書玄象條:凡秘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不得輙出觀生。不得讀占書其仰觀所見。不得漏泄若有徵祥災異陰陽寮奏。訖者。季別封送中務省入國史。【所送者。不得載占言】
  9. 雜令第九 國內條:凡國內有出銅鐵處官未採者。聽百姓私採若納銅鐵折充庸調者聽。自余非禁處者。山川藪澤之利。公私共之。
  10. 雜令第十 知山澤條:凡知山澤有異寶。異木。及金。玉。銀。彩色。雜物處堪供國用者。皆申太政官奏聞。
  11. 雜令十一 公私材木條:凡公私材木。為暴水漂失。有採得者。並積於岸上明立標陟申隨近官司有主識認者。五分賞一。限三十日外。無主認者。入所得人。
  12. 雜令十二 取水溉田條:凡取水溉田。皆從下始。依次而用。其欲緣渠造碾磑經國郡司公私無妨者。聽之。即須修治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13. 雜令十三 要路津濟條:凡要路津濟。不堪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津先後為次。國郡官司檢校。及差人夫充其度子二人以上。十人以下。每二人船各一艘。
  14. 雜令十四 廳上及曹司座者條:凡廳上及曹司座者。五位以上。並給床席其制從別式。
  15. 雜令十五 在京諸司條:凡在京諸司主典以上。每年正月。並給座席以下隨壞即給。
  16. 雜令十六 因使得賜條:凡官人等。因使得賜。使事停者。所賜之物。並不在追限其有犯罪追還者。所賜物。並徵納。
  17. 雜令十七 訴訟條:凡訴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檢校。以外不合。若交相侵奪者。不在此例。
  18. 雜令十八 家長在條:凡家長在。而子孫弟姪等。不得輙以奴婢。雜畜。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若不相本問違而輙與及買者。依律科罪。
  19. 雜令十九 公私以財物條:凡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每六十日取利。不得過八分之一雖過四百八十日不得過一倍家資盡者。役身折酬。不得迴利為霖本。若違法責利。契外掣奪。及非出息之債者。官為理。其質者。非對物主不得輙賣若計利過本不贖。聽告所司對賣即有乘還之。如負債者逃避。保人代償。
  20. 雜令二十 以稻粟條:凡以稻粟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仍以一年為斷。不得過一倍其官半倍。並不得因舊本更令生利。及迴利為靄本。若家資盡。亦准上條。
  21. 雜令廿一 出舉條:凡出舉。兩情和同。私契。取利過正條者。任人糾告。利物並賞糾人。
  22. 雜令廿二 宿藏物條:凡於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於他人私地得。與地主中分之。得古器形製異者。悉送官酬直。
  23. 雜令廿三 畜產人條:凡畜產人者。截兩角蹈人者。絆之。齧人者。截兩耳其有狂犬所在聽殺之。
  24. 雜令廿四 皇親條:凡皇親及五位以上。不得遣帳內資人。及家人奴婢等定市肆興販其於市沽賣。出舉。及遣人於外處貿易。往來者。不在此例。
  25. 雜令廿五 私行人條:凡私行人。五位以上。欲投驛止宿者聽之。若邊遠。及無村里之處。初位以上及勳位亦聽之。並不得輙受供給。
  26. 雜令廿六 文武官人條:凡文武官人。每年正月十五日。並進薪。【長七尺。以廿株為一擔】一位十擔。三位以上八擔。四位六擔。五位四擔。初位以上二擔。無位一擔。諸王准此。【無位皇親。不在此例】其帳內資人。各納本主。
  27. 雜令廿七 進薪條:凡進薪之日。弁官及式部兵部宮內省。共檢校。貯納主殿寮。
  28. 雜令廿八 給炭條:凡給後宮及親王炭起十月一日盡三月三十日其薪知用多少量給。供進炭者。不在此例。
  29. 雜令廿九 蕃使往還條:凡蕃使往還。當大路近側不得置當方蕃人及畜同色奴婢亦不得充伝馬子及援夫等。
  30. 雜令三十 犯罪被戮條:凡犯罪被戮。其父子應配沒不得配禁內供奉。及東宮所驅使。
  31. 雜令卅一 官戶奴婢條:凡官戶奴婢死。所司檢校。年終惣申。
  32. 雜令卅二 放休假條:凡官戶奴婢者。每旬放休假一日父母喪者。給假三十日產後十五日。其懷妊及有三歲以下男女者。並從輕役。
  33. 雜令卅三 充役條:凡官戶奴婢充役者。本司明立功課案記。不得虛費公糧。
  34. 雜令卅四 給衣服條:凡官戶奴婢。三歲以上。每年給衣服春布衫。袴。衫。裙各一具。冬布襖。袴。襦。裙各一具。皆隨長短量給。
  35. 雜令卅五 外官條:凡外官。有親屬賓客經過。不得以官物供給。
  36. 雜令卅六 外任人條:凡外任官人。不得將親屬賓客往任所及請占田宅與百姓爭靄利。
  37. 雜令卅七 公廨條:凡公廨雜物。皆令本司自勾錄其費用見在帳。年終一申太政官隨至勾勘。
  38. 雜令卅八 造僧尼籍條:凡僧尼。京國官司。每六年造籍三通各顯出家年月。夏及德業依式印之。一通留職國以外申送太政官一通送中務一通送治部所須調度。並令寺准人數出靄物。
  39. 雜令卅九 作檻穽條:凡作檻穽及施機槍者。不得妨径及害霖人。
  40. 雜令四十 諸節日條:凡正月一日。七日。十六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七月七日。十一月大嘗日。皆為節日其普賜。臨時聽敕。
  41. 雜令卌一 大射者條:凡大射者。正月中旬。親王以下。初位以上。皆射之。其儀式及祿。從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