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關市令
- 關市令第一 欲度關條:凡欲度關者。皆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官司檢勘。然後判給。還者連來文申牒勘給。若於來文外更須附者。驗實聽之。日別惣連為案。若已得過所有故三十日不去者。將舊過所申牒改給。若在路有故者。申隨近國司具狀送關。雖非所部有來文者亦給。若船筏經關過者。亦請過所。
- 關市令第二 行人出入條:凡行人出入關津者。皆以人到為先後不得停擁。
- 關市令第三 行人度關條:凡行人度關者。皆依過所所載關名勘過。若不依所詣。別向余關者。關司不得隨便聽其入出。
- 關市令第四 霆過所條:凡行人霆過所及乘驛伝馬出入關者。關司勘過。錄白案記。其正過所及驛鈴伝符。並付行人自隨。仍驛鈴伝符。年終錄目。申太政官惣勘。
- 關市令第五 丁匠上役條:凡丁匠上役。及庸調腳度關者。皆據本國歷名共所送使勘度。其役納畢還者。勘元來姓名年紀同放還。
- 關市令第六 弓箭條:凡弓箭兵器。並不得與諸蕃市易其東邊北邊。不得置鐵冶。
- 關市令第七 蕃客條:凡蕃客初入關日。所有一物以上。關司共當客官人具錄申所司入一關以後。更不須檢。若無關處。初經國司亦准此。
- 關市令第八 官司條:凡官司未交易之前。不得私共諸蕃交易為人糾獲者。二分其物一分賞糾人一分沒官。若官司於其所部捉獲者。皆沒官。
- 關市令第九 禁物條:凡禁物。不得將出境若蕃客入朝。別敕賜者。聽將出境。
- 關市令第十 關門條:凡關門。並日出開。日入閉。
- 關市令十一 市恒條:凡市。恒以午時集。日入前。擊鼓三度散。【每度各九下。】
- 關市令十二 每肆立標條:凡市。每肆立標題行名市司准貨物時價為三等十日為一簿在市案記。季別各申本司。
- 關市令十三 官私交關條:凡官與私交關。以物為價者。准中估價即懸評贓物者。亦如之。
- 關市令十四 官私權衡條:凡官私權衡度量。每年二月。詣大藏省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國司平校。然後聽用。
- 關市令十五 用稱條:凡用稱者。皆懸於格用斛者以概。粉麵則稱之。
- 關市令十六 賣奴婢條:凡賣奴婢皆經本部官司取保証立券付價。【其馬牛。唯責保証立私券。】
- 關市令十七 出賣條:凡出賣者。勿為行濫其橫刀。槍。鞍。漆器之屬者。各令題鑿造者姓名。
- 關市令十八 在市條:凡在市興販。男女別坐。
- 關市令十九 行濫條:凡以行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如法者。還主。
- 關市令二十 除官市買條:凡除官市買者。皆就市交易。不得坐召物主乖違時價不論官私交付其價不得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