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喪葬令


  1. 喪葬令第一 先皇陵條:凡先皇陵。置陵戶令守。非陵戶令守者。十年一替。兆域內。不得葬埋及耕牧樵採。
  2. 喪葬令第二 服錫紵條:凡天皇,為本服二等以上親喪,服錫紵。為三等以下及諸臣之喪,除帛衣外,通用雜色。
  3. 喪葬令第三 京官三位條:凡京官三位以上。遭祖父母父母及妻喪四位遭父母喪五位以上身喪。並奏聞。遣使弔。【殯斂之事。並從別式。】
  4. 喪葬令第四 百官在職條:凡百官在職薨卒。當司分番會喪。親王。及太政大臣。散一位。治部大輔監護喪事左右大臣。及散二位。治部少輔監護。三位。治部丞監護。三位以上及皇親。皆土部示禮制。【內親王。女王。及內命婦亦准此。】
  5. 喪葬令第五 職事官條:凡職事官薨卒。賻物。正從一位。韃三十疋。布一百廿端。鐵十連。正從二位。韃廿五疋。布一百端。鐵八連。正從三位。韃廿二疋。布八十八端。鐵六連。正四位。韃十六疋。布六十四端。鐵三連。從四位。韃十四疋。布五十六端。鐵三連。正五位。韃十一疋。布四十四端。鐵二連。從五位。韃十疋。布四十端。鐵二連。六位。韃四疋。布十六端。七位。韃三疋。布十二端。八位。韃二疋。布八端。初位。韃一疋。布四端。皆依本位給。其散位三位以上。三分給二。五位以上給半。太政大臣。韃五十疋。布二百端。鐵十五連。親王及左右大臣。准一位大納言准二位若身死王事皆依職事例其別敕賜物者。不拘此令其無位皇親。准從五位三分給二。【女亦准此。】減數不等。從多給。
  6. 喪葬令第六 賻物條:凡賻物。兩應合給者。從多給。
  7. 喪葬令第七 官人從征條:凡官人。從征從行。及使人所在身喪。皆給殯斂調度。
  8. 喪葬令第八 親王一品條:凡親王一品,方相轜車各一具,鼓一百面、大角五十口、小角一百口、幡四百竿,金鉦鐃鼓各二面,楯七枚。發喪三日。二品,鼓八十面、大角四十口、小角八十口、幡三百五十竿。三品、四品,鼓六十面、大角三十口、小角六十口、幡三百竿。其轜車鐃鼓楯鉦,及發喪日,並准一品諸臣一位。及左右大臣,皆准二品二位及大納言。准三品唯除楯車三位轜一具,鼓四十面、大角廿口、小角四十口、幡二百竿,金鉦鐃鼓各一面。發喪一日。太政大臣,方相轜車各一具,鼓一百四十面、大角七十口、小角一百四十口、幡五百竿,金鉦鐃鼓各四面,楯九枚。發喪五日。以外葬具及遊部,並從別式五位以上及親王,並借轜具及帷帳若欲私備者聽。【女亦准此。】
  9. 喪葬令第九 皇都條:凡皇都及道路側近。並不得葬埋。
  10. 喪葬令第十 三位以上條:凡三位以上。及別祖氏宗。並得營墓。以外不合。雖得營墓。若欲大藏者聽。
  11. 喪葬令十一 皇親及五位以上條:凡皇親及五位以上喪者。並臨時量給送葬夫。
  12. 喪葬令十二 立碑條:凡墓。皆立碑。記具官姓名之墓。
  13. 喪葬令十三 身喪戶絕條:凡身喪。戶絕無親者。所有家人奴婢及宅資。四隣五保。共為檢校財物營盡功德其家人奴婢者。放為良人若亡人存日處分。証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14. 喪葬令十四 親王條:凡親王及三位以上。暑月薨者。給冰。
  15. 喪葬令十五 薨奏條:凡百官身亡者。親王及三位以上稱薨。五位以上及皇親稱卒。六位以下,達於庶人稱死。
  16. 喪葬令十六 喪葬條:凡喪葬。不能備禮者。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
  17. 喪葬令十七 服紀條:凡服紀者。為君。父母。及夫。本主一年。祖父母。養父母。五月。曾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妻。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嫡子。三月。高祖父母。舅姨。嫡母。繼母。繼父同居。異父兄弟姊妹。眾子。嫡孫。一月。眾孫。從父兄弟姊妹。兄弟子。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