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醫疾令
- 醫疾令第一 醫博士條:醫博士。取醫人內。法術優長者為之。按摩咒禁博士。亦准此。
- 醫疾令第二 醫生等取藥部及世習條:凡醫生。按摩生。咒禁生。藥園生。先取藥部及世習次取庶人年十三以上。十六以下。聰令者為之。
- 醫疾令第三 醫針生受業條:醫針生。各分經受業。醫生。習甲乙。脈經。本草兼習小品。集驗等方針生。習素問。黃帝針經。明堂。脈決兼習流注。偃側等圖。赤烏神針等經。
- 醫疾令第四 醫針生初入學條:醫針生。初入學者。先讀本草。脈決。明堂讀本草者。即令識藥形藥性讀明堂者。即令驗圖識其孔穴讀脈決者。令遞相診候使知四時浮沈澁滑之狀次讀素問。黃帝針經。甲乙。脈經皆使精熟其兼習之業。各令通利。
- 醫疾令第五 醫生教習條:醫生既讀諸經乃分業教習。率廿。以十二人學体療三人學創腫三人學少小二人學耳目口齒各專其業。
- 醫疾令第六 醫針生誦古方條:醫針生。各從所習。鈔古方誦之。其上手醫。有療疾之處令其隨從。習知合針灸之法。
- 醫疾令第七 醫針生考試條:凡醫針生。博士一月一試。典藥頭助。一季一試。宮內卿輔。年終惣試。【其考試法式。一准大學生例】若業術灼然。過於見任官者。即聽補替其在學九年。無成者。退從本色。
- 醫疾令第八 醫針生成業條:學体療者。限七年成學。少小及創腫者。各五年成學。耳目口齒者。四年成。針生七年成。業成之日。令典藥寮業術優長者。就宮內省對丞以上。精加校練具述行業申送太政官。
- 醫疾令第九 自學習解醫療條:有私自學習。解醫療者投名典藥試驗堪者。聽准醫針生例考試。
- 醫疾令第十 醫針生束脩條:醫針生初入學。皆行束脩禮一准大學生其按摩咒禁生減半。
- 醫疾令十一 教習本草等條:教習本草。素問。黃帝針經。甲乙博士皆案文講說。如講五經之法。
- 醫疾令十二 定醫針師考第條:醫針師。典藥量其所能有病之處。遣為救療每年宮內省。試驗其識解優劣。差病多少以定考第。
- 醫疾令十三 醫針生選敘條:醫針生。業成送官者。式部覆試。各十二條。醫生試甲乙四條。本草。脈經各三條針生試素問四條。黃帝針經。明堂。脈決各二條其兼習之業。醫針各二條。問答法式。並准大學生例醫生全通。從八位下叔。通八以上大初位上敘。其針生。降醫生一等不第者。退還本學經雖不第而明於諸方量堪療病者。仍聽補醫師。
- 醫疾令十四 按摩咒禁生學習條:按摩生。學按摩傷折方及刺縛之法咒禁生。學咒禁解忤持禁之法皆限三年成。其業成之日。並申送太政官。
- 醫疾令十五 醫針生等不得雜使條:醫針生。按摩咒禁生。專令習業。不得雜使。
- 醫疾令十六 女醫條:女醫。取官戶婢年十五以上。廿五以下。性識慧了者三十人別所安置。教以安胎產難。及創腫傷折針灸之法皆案文口授。每月醫博士試。年終內藥司試。限七年成。
- 醫疾令十七 國醫生條:凡國醫生。業術優長。情願入仕者。本國具述芸能申送太政官。
- 醫疾令十八 國醫師條:凡國醫師。教授醫方及生徒課業年限。並准典藥寮教習法其余雜治。行用有效者。亦兼習之。
- 醫疾令十九 國醫生試條:凡國醫生。每月醫師試。年終國司對試。並明定優劣試有不通者。隨狀科罰。若不率師教數有霈犯及課業不充。終無長進者。隨事解黜。即立替人。
- 醫疾令二十 藥園條:凡藥園。令師檢校仍取園生教讀本草弁識諸藥并採種之法隨近山澤。有藥草之處。採握種之。所須人功。並役藥戶。
- 醫疾令廿一 依藥所出收採條:藥品施。典藥年別支料。依藥所霖出。申太政官散下。令隨時收採。
- 醫疾令廿二 採藥師條:國輸藥之處。置採藥師令以時採取其人功。取當處隨近下配支。
- 醫疾令廿三 合和御藥條:合和御藥中務少輔以上一人。共內藥正等監視。餌藥之日。侍醫先嘗。次內藥正嘗。次中務卿嘗。然後進御。【其中宮及東宮准此。】
- 醫疾令廿四 五位以上病患條:凡五位以上疾患者。並奏聞。遣醫為療。仍量病給藥。【致仕者亦准此。】
- 醫疾令廿五 典藥寮合雜藥條:典藥寮。每歲量合傷寒。時氣。瘧。利。傷中。金創。諸雜藥以擬療治。【諸國准此。】
- 醫疾令廿六 醫針師巡患家條:醫針師等。巡患之家所療。損與不損患家錄醫人姓名申宮內省據為黜陟。【諸國醫師亦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