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公式令
- 公式令第一 詔書式條:詔書式/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詔旨云云。咸聞。/明神御宇天皇詔旨云云。咸聞。/明神御大八州天皇詔旨云云。咸聞。/天皇詔旨云云。咸聞。/詔旨云云。咸聞。/ 年月御畫日。/中務卿位臣姓名宣/中務大輔位臣姓名奉/中務少輔位臣姓名行/太政大臣位臣姓/左大臣位臣姓/右大臣位臣姓/大納言位臣姓名等言。/詔書如右。請奉 詔。付外施行。謹言。/年月日/可。御畫。/右御畫日者。留中務省為案。別寫一通印署。送太政官大納言覆奏。畫可訖。留為案。更寫一通誥。訖施行。中務卿若不在。即於大輔姓名下注宣。少輔姓名下注奉行大輔又不在。於少輔姓名下併注宣奉行若少輔不在。余官見在者。並准此。
- 公式令第二 敕旨式條:敕旨式/敕旨云云。/年月目/中務卿位姓名/大輔位姓名/少輔位姓名/奉 敕旨如右。符到奉行。/年月日 史位姓名/大弁位姓名/中弁位姓名/少弁位姓名/右受敕人。宣送中務省中務覆奏。訖依式取署。留為案。更寫一通送太政官少弁以上。依式連署。留為案。更寫一通施行。其敕處分五衛及兵庫事者。本司覆奏。皇太子監國。亦准此式以令代敕。
- 公式令第三 論奏式條:論奏式/太政官謹奏其事/太政大臣位臣姓名/左大臣位臣姓名/右大臣位臣姓名/大納言位臣姓名等言云云。謹以申聞謹奏。/年月日/聞。御畫。/大納言位姓/右大祭祀。支度國用增減官員斷流罪以上及除名廢置國郡差發兵馬一百匹以上用藏物五百端以上。錢二百貫以上。倉糧五百石以上。奴婢廿人以上。馬五十匹以上。牛五十頭以上若敕授外應授五位以上及律令外議應奏者。並為論奏畫聞訖。留為案。御畫後。注奏官位姓。
- 公式令第四 奏事式條:奏事式/太政官謹奏/其司位姓名等解狀云云。謹以申聞謹奏。/年月日/太政大臣位臣姓/左大臣位臣姓/右大臣位臣姓/大納言位臣姓名/奉敕。依奏。若更有敕語須附者。各隨狀附。云云。/大納言位姓/右論奏外。諸應奏事者。並為奏事皆據案成乃奏。奉 敕後。注奏官位姓若少納言奏者。加名。
- 公式令第五 便奏式條:便奏式/太政官奏/其司所申其事云云。謹奏。/年月日/奉 敕。依奏。若不依奏者。即云。敕處分云云。/少納言位姓名/右請進鈴印及賜衣服。鹽酒。菓食并給醫藥如此小事之類。並為便奏其口奏者。並准此例奉敕後。注奏官位姓名其皇太子監國。亦准此式以奏敕代啟令。
- 公式令第六 令旨式條:皇太子令旨式。【三后亦准此式。】/令旨云云。/年月皇太子畫日。/奉 令旨如右。令到奉行。/大夫位姓名/亮位姓名/右受令人。宣送春宮坊春宮坊覆啟。訖留畫日為案。更寫一通施行。
- 公式令第七 啟式條:啟式。【三后亦准此式】/春宮坊啟/其事云云。謹啟。/年月日/大夫位姓名/亮位姓名/奉 令。依啟。若不依啟者。即云。令處分云云。/亮位姓/右春宮坊啟式。奉令後。注啟官位姓。
- 公式令第八 奏彈式條:奏彈式/彈正台謹奏其司位姓名罪狀事/具官位姓名貫屬/右一人犯狀云云。/劾上件甲乙事狀如右。謹以上聞謹奏。/年月日 彈正尹位臣姓名奏/聞。御畫。/右親王及五位以上。【太政大臣。不在此限】有犯應須糾劾而未審實者。並據狀勘間。不須推拷委知事由事大者。奏彈。訖留台為案。非應奏。及六位以下。並糾移所司推判。
- 公式令第九 飛驛式條:飛驛式/下式/敕其國司官位姓名等。其事云云。敕到奉行。/年月日辰/鈴剋。
- 公式令第十 飛驛上式條:上式/其國司謹奏/其事云云。謹以申聞謹奏。/年月日 守位姓名上/鈴剋/右飛驛上下式。若長官不在者。次官以下。依式署。其非國司別從軍所上者。副將軍以上並署。【大宰府准此。】
- 公式令十一 解式條:解式/式部省解 申其事/其事云云。謹解。/年月日 大錄位姓名/卿位姓名 大丞位姓名/ 大輔 位姓名 少丞 位姓名/少輔 位姓名 少錄位姓名/右八省以下內外諸司。上太政官及所霖管。並為解。其非向太政官者。以以代謹。
- 公式令十二 移式條:移式/刑部省移式部省/其事云云。故移。/年月日 錄位姓名/卿位姓/右八省相移式。內外諸司。非相管隸者。皆為移。若因事管隸者。以以代故。其長官署准卿。【長官無。則次官判官署。】國司亦准此。其僧綱與諸司相報答。亦准此式以移代牒。署名准省。【三綱亦同。】
- 公令十三 符式條:符式/太政官符其國司/其事云云。符到奉行。/大弁位姓名 史位姓名/年月日 使人位姓名/鈴剋。【伝符亦准此。】/右太政官下國符式。【省台准此。】若下在京諸司者。不注使人以下凡應為解向霖上者。其上官向下。皆為符。署名准弁官其出符。皆須案成并案送太政官檢句。【若事當計會者。仍錄會目與符俱送太政官】
- 公式令十四 牒式條:牒式/牒云云。謹牒。/年月日 其官位姓名牒/右內外官人主典以上。緣事申牒諸司式。【三位以上。去名。】若有人物名數者。件人物於前。
- 公式令十五 辭式條:辭式/年月日位姓名辭。【此謂,雜任初位以上。若庶人稱本屬】/其事云云。謹辭。/右內外雜任以下。申牒諸司式。若有人物名數者。件人物於云云前。
- 公式令十六 敕授位記式條:敕授位記式/中務省/本位姓名。【年若干。】今授其位/年月日/中務卿位姓名/太政大臣位姓。【大納言加名。】/式部卿位姓名/右敕授五位以上位記式。皆見在長官一人署。若長官無。則大納言及少輔以上。依式署。【兵部亦同。以下准此。】
- 公式令十七 奏授位記式條:奏授位記式/太政官謹奏/本位姓名。【年若干其國其郡人。】今授其位/年月日/太政大臣位姓。【大納言加名。】/式部卿位姓名/右奏授六位以下位記式。
- 公式令十八 判授位記式條:判授位記式/太政官/本位姓名。【年若干其國其郡人。】今授其位/年月日/大納言位姓/式部卿位姓。【少輔以上加名。】右判授外八位。及內外初位位記式。
- 公式令十九 計會式條:計會式/太政官會諸國及諸司式/太政官/下其國。【省台亦准此。】/合詔敕若干。【條別顯注云。為其事若有人物名數者。即件人物於前】/合官符若干。【准前顯注。】/右凡是追徵科造。送納人物。【物。謂,官物。人。謂,流徒移配。及捕獲逃亡之類。】除附鞨免。及解黜官位追徵位記皆色別為會云。某年月日下國某符。其月日付使人某官位姓名。【若得返抄者。云。得其官位姓名某月日返抄】若非官處分而國司應送人物向京及他國霽者。送處領處。亦准此為會。
- 公式令二十 諸國會式條:諸國應官會式/其國/合詔敕若干。【准前注。】/合官符若干。【准前注。】/右被官其年月日符下追徵科造等事。其符其月日到國。依符送其處訖。獲其位姓名其月日返抄受納之司。亦依見領數為會。若兩國自相付領者。亦准此為會。送官對勘。
- 公式令廿一 諸司會式條:諸司應官會式/其省。【台及余司。皆准此。】/合詔敕若干。【非有人物者。則不會。】/合官符若干。【准前注。】/右被官其年月日符令納。其月日得其國解送依數納訖。/以前應會之事。以七月三十日以前為斷。十二月上旬勘了。【被管諸司。皆於所管勘校。自余諸司。各本司勘審。並無漏。然後長官押署。封送太政官國司亦准此。】附朝集使送太政官分遣少弁及史等惣集諸司主典及朝集使對勘。若有詐偽隱漏不同者。隨狀推逐。其脫漏應附考者。以五分論。每漏一分降考一等所管通計被霖管。為考。弁官條錄。送式部附唱。其應會之外。公文須相報答者。在京諸司。過一月不報。諸國計程外。過一季不報。每年朝集使來日。並錄送省。對唱附考。
- 公式令廿二 過所式條:過所式/其事云云。度某關往其國/某官位姓。【三位以上。稱卿。】資人。位姓名。【年若干。若庶人稱本屬】從人。某國某郡某里人姓名年。【奴名年。婢名年。】其物若干。其毛牡牝馬牛若干疋頭。/年月日 主典位姓名/次官位姓名/右過所式。並令依式具錄二通申送所司所司勘同。即依式署。一通留為案。一通判給。
- 公式令廿三 平出條:皇祖。
- 公式令廿四 平出條:皇祖妣。
- 公式令廿五 平出條:皇考。
- 公式令廿六 平出條:皇妣。
- 公式令廿七 平出條:先帝。
- 公式令廿八 平出條:天子。
- 公式令廿九 平出條:天皇。
- 公式令三十 平出條:皇帝。
- 公式令卅一 平出條:陛下。
- 公式令卅二 平出條:至尊。
- 公式令卅三 平出條:太上天皇。
- 公式令卅四 平出條:天皇諡。
- 公式令卅五 平出條:太皇太后。【太皇太妃。太皇太夫人同。】
- 公式令卅六 平出條:皇太后。【皇太妃。皇太夫人同。】
- 公式令卅七 平出條:皇后/右皆平出。
- 公式令卅八 闕字條:大社 陵號 乘輿 車駕 詔書 敕旨 明詔 聖化 天恩 慈旨 中宮 御。【謂,斥 至尊】闕庭 朝庭 東宮 皇太子 殿下/ 右如此之類。並闕字。
- 公式令卅九 汎說古事條:凡汎說古事言。及平闕之名非指說者。皆不平闕。
- 公式令四十 天子神璽條:天子神璽。【謂,踐祚之日壽璽。寶而不用。】內印。【方三寸。】五位以上位記。及下諸國公文。則印。外印。【方二寸半。】六位以下位記。及太政官文案。則印。諸司印。【方二寸二分。】上官公文。及案移牒。則印。諸國印。【方二寸。】上京公文。及案調物。則印。
- 公式令卌一 行公文皆印條:凡行公文。皆印事狀。物數。及年月日。并署。縫處。鈴。伝符。剋數。
- 公式令卌二 給驛伝馬條:凡給驛伝馬皆依鈴伝符剋數。【事速者。一日十驛以上。事緩者八驛。還日事緩者。六驛以下。】親王及一位。驛鈴十剋。伝符三十剋。三位以上。驛鈴八剋。伝符廿剋。四位。驛鈴六剋。伝符十二剋。五位。驛鈴五剋。伝符十剋。八位以上。驛鈴三剋。伝符四剋。初位以下。驛鈴二剋。伝符三剋。皆數外。別給驛子一人。【其六位以下。隨事增減。不必限霖數。】其驛鈴伝符。還到二日之內。送納。
- 公式令卌三 諸國給鈴條:凡諸國給鈴者。太宰府廿口。三關及陸奧國各四口。大上國三口。中下國二口。其三關國。各給關契二枚並長官執。無次官執。
- 公式令卌四 車駕巡幸條:凡車駕巡幸。京師留守官。給鈴契多少臨時量給。
- 公式令卌五 給隨身符條:凡親王及大納言以上。并中務少輔。五衛佐以上。並給隨身符左二右一。右符隨身。左符進內。【其隨身者。仍以袋盛。】若在家非時。別敕追喚者。勘符同。然後承用。其左符勘訖。封印付使。若使至無符。及勘有參差不得承用其本司自相追喚。不在此例。
- 公式令卌六 國有急速條:凡國有急速大事遣使馳驛。向諸處相報告者。每年朝集使。具錄使人位姓名并注發時日月。給馬疋數。告事由狀送太政官承告之處亦准此。太政官勘當。有不應發驛者。隨事推科。
- 公式令卌七 國司使人條:凡國司使人。送解至京。十條以上。限一日申畢。廿條以上。二日了。四十條以上。三日了。一百條以上。四日了。
- 公式令卌八 在京諸司條:凡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馬者。皆本司申太政官奏給。
- 公式令卌九 驛使在路條:凡驛使。在路遇患。不堪乘馬者。所有文書。令同行人送前所若無同行人令驛長送前所國司差使遞送。
- 公式令五十 國有瑞條:凡國有大瑞。及軍機。災異。疫疾。境外消息者。各遣使馳驛申上。
- 公式令五一 朝集使條:凡朝集使。東海道坂東。東山道山東。北陸道神濟以北。山陰道出雲以北。山陽道安芸以西。南海道土左等國。及西海道。皆乘驛馬自余各乘當國馬。
- 公式令五二 內外諸司條:凡內外諸司。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五衛府。軍團。及諸帶仗者。為武。【太宰府。三關國。及內舍人。不在武限】自余並為文。
- 公式令五三 京官條:凡在京諸司。為京官自余皆為外官。
- 公式令五四 品位應敘條:凡應敘。親王四品。諸王五位。諸臣初位以上。其令條內稱階位者。正從上下各為一階率二階為一位其三位以上。及勳位。正從各為一位余條稱等者。亦與階同。
- 公式令五五 文武職事條:凡文武職事散官。朝參行立。各依位次為序。位同者。五位以上。即用授位先後六位以下以齒。【親王立前。諸王諸臣。各依位次不雜分列。】
- 公式令五六 諸王五位條:凡諸王五位以上。諸臣三位以上。致仕身在畿內每季。五位以上。每年。並令內舍人一巡問奏聞安不。
- 公式令五七 彈正別敕條:凡彈正。別敕令權檢校余官者。不得仍知彈正事。
- 公式令五八 內外官條:凡內外官。敕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權檢校若比司者。則為攝判。
- 公式令五九 百官宿直條:凡內外百官。司別量事閑繁各於本司分番宿直。大納言以上。及八省卿。不在此例。【謂,尋常時。】
- 公式令六十 京官上下條:凡京官。皆開門前上。閉門後下。外官。日出上。午後下。務繁者。量事而還。宿衛官。不在此例。
- 公式令六一 詔敕條:凡詔敕。及事有促限并請給過所若輸受官物者。不在假限。
- 公式令六二 受事條:凡受事。一日受。二日付畢。其事速。及見送囚。隨至即付。少事五日程。【謂,不須檢覆者。】中事十日程。【謂,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問者。】大事廿日程。【謂,計算大簿帳及須諮詢者。】獄案四十日程。【謂,徒以上弁定。須斷者。】其文書受付日。及訊囚徒並不在程限若有事速。及限內可霖了者。不在此例其判召者。限三日若不至判待。待後廿日不至。主典檢發。量事判決。即事有期限者。不在此例太政官施行詔敕。案成以後。頒下者。各給寫程五十紙以下一日程。過此以外。每五十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者。惣不得過三日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二日即軍機急速。事有促限者。皆當日出了。【若本司人少。量程不濟者。並聽差比司人怙助】
- 公式令六三 訴訟條:凡訴訟。皆從下始。各經前人本司本屬若路遠。及事礙者。經隨近官司斷之。斷訖訴人不服。欲上訴者。請不理狀以次上陳。若經三日內不給。聽訴人錄不給官司姓名以訴官司准其訴狀即下推不給所由然後斷決。至太政官不理者。得上表。
- 公式令六四 訴訟追攝條:凡訴訟。須有追攝對問者。若其人延引逃避。兩限不赴對者。聽越次上陳即為推治。
- 公式令六五 陳意見條:凡有事陳意見欲封進者。即任封上。少納言受得奏聞。不須開看若告言官人害政。及有抑屈者。彈正受推。當理奏聞。不當理者彈之。
- 公式令六六 公文條:凡公文。悉作真書凡是簿帳。科罪。計臟。過所。抄陟之類有數者。為大字。
- 公式令六七 料給官物條:凡料給官物上抄之日。具載匹丈斛斤兩數。供給之處官司姓名。
- 公式令六八 授位任官條:凡授位任官之日。喚辭。三位以上。先名後姓。四位以下。先姓後名。以外。三位以上。直稱姓。【若右大臣以上。稱官名】四位。先名後姓。五位。先姓後名。六位以下。去姓稱名。唯於太政官三位以上稱大夫四位稱姓。五位先名後姓。其於寮以上四位稱大夫五位稱姓。六位以下。稱姓名司及中國以下。五位稱大夫。
- 公式令六九 奉詔敕條:凡奉詔敕及事經奏聞雖已施行驗理灼然不便者。所在官司。隨事執奏。若軍機要速。不可停廢者。且行且奏。即執奏合理者。量事進考。知而不奏。及奏不合理者。亦量事貶降。
- 公式令七十 驛使至京條:凡驛使至京。奏機密事者。不得令共人語其蕃人歸化者。置館供給。亦不得任來往。
- 公式令七一 諸司受敕條:凡諸司受敕。不經中務霄來及宣口敕者。不得承用若奉口敕索物者。不須經中務所司承敕即進。仍附狀奏。
- 公式令七二 事有急速條:凡事有急速不合出敕旨若事緣太政官恐遅緩霽者。中務先移所司其正敕後行。
- 公式令七三 官人判事條:凡官人判事。案成自覚不盡者。聽舉牒追改。
- 公式令七四 詔敕宣行條:凡詔敕宣行。文字脫誤。於事理無改動者。勘驗本案分明可知。即改從正。不須覆奏其官文書脫誤者。諮長官改正。
- 公式令七五 詔敕頒行條:凡詔敕頒行。關百姓事者。行下至鄉。皆令里長坊長。巡歷部內宣示百姓使人曉悉。
- 公式令七六 下司申解條:凡下司申解。雖無理及事不霖盡。皆為受取以狀下推。其事理實盡。妄有盤下及有理抑退者。聽越次申請即上符理有不盡。亦聽執申。
- 公式令七七 諸司奏事條:凡諸司奏事。皆不經長官不得輙奏若有機密及論長官事者。不在此例。
- 公式令七八 須責保條:凡須責保者。皆以五人為限。
- 公式令七九 受敕出使條:凡受敕出使。辭訖無故不得宿於家。
- 公式令八十 京官出使條:凡京官。以公事出使。皆由太政官發遣。所經歷處符移。弁官皆令便送還日。以返抄送太政官。【若使人更不向京者。其返抄付所在司附便使送。即事速者。差專使送。】
- 公式令八一 責返抄條:凡諸使還日。皆責返抄。
- 公式令八二 案成條:凡案成者。具條納目目皆案軸。書其上端云。其年其月其司納案目。每十五日納庫使訖。其詔敕目。別所案置。
- 公式令八三 文案條:凡文案。詔敕奏案。及考案。補官解官案。祥瑞財物婚田良賤市估案。如此之類。常留。以外。年別檢簡。三年一除之。具錄事目為記。其須為年限者。量事留納。限滿准除。
- 公式令八四 任授官位條:凡任授官位者。所任授之司。皆具錄官位姓名。任授時年月。貫屬年紀造簿。【其任官簿。除貫屬年紀】官人連署印記。若有轉任身死及事故以理去任者。即於簿下朱書注之。其有考解。及犯罪除免者。解免之司。亦錄解免之狀准前造簿。仍錄報元任授除注簿案若除解人。得敘用者。敘用之司。錄報解處所司除簿。即未敘之間。在本貫身死者。申刑部注除。其余色。依職掌應造簿者。並准此。
- 公式令八五 授位校勳條:凡授位校勳之類。應須惣奏而有勘當未霖盡者。隨見盡者奏之。不得停待。致靄令擁滯。
- 公式令八六 官人父母條:凡官人父母。病患危篤者。不得差充遠使。
- 公式令八七 外官赴任條:凡外官赴任。子弟年廿一以上。不得自隨。【畿內任官。不在此限。】其須覲問者聽。
- 公式令八八 行程條:凡行程。馬日七十里。步五十里。車三十里。
- 公式令八九 遠方殊俗條:凡遠方殊俗人。來入朝者。所在官司。各造圖。畫其容狀衣服具序名號處所并風俗隨訖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