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繼嗣令
- 繼嗣令第一 皇兄弟子條:凡皇兄弟皇子,皆為親王。【女帝子亦同。】以外並為諸王自親王五世,雖得王名不在皇親之限。
- 繼嗣令第二 繼嗣條:凡三位以上繼嗣者,皆嫡相承。若無嫡子及有罪疾者,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四位以下,唯立嫡子。【謂,庶人以上。其八位以上嫡子,未敘身亡。及有罪疾者,更聽立替】其氏宗者。聽敕。
- 繼嗣令第三 定嫡子條:凡定五位以上嫡子者,陳牒治部驗實申官。其嫡子有罪疾,【罪,謂,荒耽於酒及余罪戾,將來不任器用者。疾,謂,癈疾。】不任承重者,申牒所司驗實聽更立。
- 繼嗣令第四 王娶親王條:凡王娶親王、臣娶五世王者聽。唯五世王,不得娶親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