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學令


  1. 學令第一 博士助教條:凡博士助教。皆取明經堪為師者書算亦取業術優長者。
  2. 學令第二 大學生條:凡大學生。取五位以上子孫。及東西史部子為之。若八位以上子。情願者聽。國學生。取郡司子弟為之。【大學生式部補。國學生國司補。】並取年十三以上。十六以下。聰令者為之。
  3. 學令第三 釋奠條:凡大學國學。每年春秋二仲之月上丁。釋奠於先聖孔宣父其饌酒明衣所須。並用官物。
  4. 學令第四 在學為序條:凡學生在學。各以長幼為序。初入學。皆行束脩之禮於其師各布一端。皆有酒食其分束脩三分入博士二分入助教。
  5. 學令第五 經周易尚書條:凡經。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伝。各為一經孝經。論語。學者兼習之。
  6. 學令第六 教授正業條:凡教授正業周易鄭玄。王弼注。尚書孔安國。鄭玄注。三禮。毛詩鄭玄注。左伝服虔。杜預注。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論語鄭玄。何晏注。
  7. 學令第七 禮記左伝各為大經條:凡禮記。左伝。各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各為中經周易。尚書。各為小經通二經者。大經內通一經小經內通一經若中經。即併通兩經其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通一經通五經者。大經並通。孝經。論語。皆須兼通。
  8. 學令第八 先讀經文條:凡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者每千言內試一帖三言講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惣試三條通二為第。通一。及全不通。斟量決罰。每年終大學頭。助。國司芸業優長者試之。試者。通計一年所受之業問大義八條得六以上為上。得四以上為中。得三以下為下。頻三下。及在學九年。不堪貢舉者。並解退。【其從國向大學者。年數通計。服隕重任者。不在計限】
  9. 學令第九 分經教授條:凡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受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
  10. 學令第十 為考課等級條:凡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
  11. 學令十一 通二經條:凡學生。通二經以上求出仕者。聽舉送其應舉者。試問大義十條得八以上送太政官若國學生。雖通二經猶情願學者。申送式部考練得第者。進補大學生。
  12. 學令十二 講說不長條:凡學生。雖講說不長而閑於文藻才堪秀才進士者。亦聽舉送。
  13. 學令十三 算經條:凡算經。孫子。五曹。九章。海島。六章。綴術。三開重差。周髀。九司。各為一經學生分經習業。
  14. 學令十四 解經義條:凡國郡司。有解經義者。即令兼加教授若訓導有成。即宜進考。
  15. 學令十五 書學生條:凡書學生。以寫書。上中以上者聽貢。其算學生。弁明術理然後為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周髀。五曹。九司。孫子。三開重差各一條。試九。全通為甲。通六為乙。若落九章者。雖通六。猶為不第其試綴術六章者。准前。綴術六條。六章三條。試九。全通為甲。通六為乙。若落經者。雖通六。猶為不第其得第者敘法。一准明法之例。
  16. 學令十六 請假條:凡學生請假者。大學生經頭。國學生經所部國司各陳牒量給。
  17. 學令十七 行禮條:凡學生。自非行禮之處皆不得輙使。
  18. 學令十八 不得作樂條:凡學生在學。不得作樂及雜戲唯彈琴習射不禁。其不率師教及一年之內。違假滿百日者。並解退。
  19. 學令十九 遭喪條:凡學生。年廿五以下。遭喪服隕。求還入霖學者。聽之。
  20. 學令二十 放田假條:凡大學國學生。每年五月。放田假九月放授衣假其路遠者。仍斟量給往還程。
  21. 學令廿一 被解退條:凡學生。被解退者。皆條其合解之狀申式部下本貫其五位以上子孫者。皆限年廿一申送太政官准蔭配色。
  22. 學令廿二 公私條:凡學生。公私有禮事處。令觀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