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賦役令


  1. 賦役令第一 調絹韃條:凡調絹韃糸綿布。並隨鄉土所出正丁一人。絹韃八尺五寸。六丁成疋。【長五丈一尺。廣二尺二寸。】美濃韃。六尺五寸。八丁成匹。【長五丈二尺。廣同絹施】糸八兩。綿一斤。布二丈六尺。並二丁成韶屯端。【端長五丈二尺。廣二尺四寸。】其望隹布。四丁成端。【長五丈二尺。廣二尺八寸。】若輸雜物者。鐵十斤。鍬三口。【每口三斤。】鹽三斗。鰒十八斤。堅魚三十五斤。烏賊三十斤。螺三十二斤。熬海鼠廿六斤。雜魚楚割五十斤。雜雎一百斤。紫菜四十八斤。雜海菜一百六十斤。海藻一百三十斤。滑海藻二百六十斤。海松一百三十斤。凝海菜一百廿斤。雜雋六斗。海藻根八斗。未滑海藻一石。澤蒜一石二斗。島蒜一石二斗。鰒鮓二斗。貽貝鮓三斗。白貝隗三斗。辛螺頭打六斗。貽貝後折六斗。海細螺一石。雉甲靄六斗。甲靄六斗。雜鮨五斗。近江鮒五斗。煮鹽年魚四斗。煮堅魚廿五斤。堅魚煎汁四升。次丁二人。中男四人。並准正丁一人其調副物。正丁一人。紫三兩。紅三兩。茜二斤。黃蘖連二斤。東木綿十二兩。安芸木綿四兩。麻二斤。熟麻十兩十六銖。葈十二兩。黃靈七斤。黒葛六斤。木賊六兩。胡麻油七夕。麻子油七夕。荏油一合。曼椒油一合。猪脂三合。腦一合五夕。漆三夕。金漆三夕。鹽一升。雜雋二升。堅魚煎汁一合五夕。山靂一升。青土一合五夕。橡八升。紙六張。【長二尺。廣一尺。】筐柳一把。七丁席一張。苫一張。鹿角一頭。鳥羽一隻。砥一顆。二丁簀一張。三丁薦一張。十四丁樽一枚。【受三斗】廿一丁樽一枚。【受四斗】三十五丁樽一枚。【受五斗】京及畿內。皆正丁一人。調布一丈三尺。次丁二人。中男四人。各同一正丁。
  2. 賦役令第二 調皆隨近條:凡調。皆隨近合成。絹韃布兩頭。及糸綿囊。具注國郡里戶主姓名年月日各以國印印之。
  3. 賦役令第三 調庸物條:凡調庸物。每年八月中旬起輸。近國十月三十日。中國十一月三十日。遠國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納訖。其調糸七月三十日以前輸訖。若調庸未發本國間。有身死者。其物却還。其運腳均出庸調之家皆國司領送。不得襍勾隨便糴輸。
  4. 賦役令第四 歲役條:凡正丁歲役十日。若須收庸者。布二丈六尺。【一日二尺六寸。】須留役者。滿三十日租調俱免。【役日少者。計見役日折免。】通正役並不得過四十日次丁二人同一正丁中男及京畿內。不在取庸之例其丁赴役之日。長官親自點檢。并閱衣糧周備。然後發遣。若欲雇當國郡人及遣家人代役霽者聽之。劣弱者不合。即於送簿名下具注代人貫屬姓名其匠欲當色雇巧人代役霽者。亦聽之。
  5. 賦役令第五 計帳條:凡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前。計帳至付民部主計計庸多少充衛士。仕丁。采女。女丁等食以外皆支配役民雇直及食九月上旬以前申官。
  6. 賦役令第六 義倉條:凡一位以下。及百姓雜色人等。皆取戶粟以為義倉上上戶二石。上中戶一石六斗。上下戶一石二斗。中上戶一石。中中戶八斗。中下戶六斗。下上戶四斗。下中戶二斗。下下戶一斗。若稻二斗。大麥一斗五升。小麥二斗。大豆二斗。小豆一斗。各當粟一斗皆與田租同時收畢。
  7. 賦役令第七 土毛條:凡土毛臨時應用者。並准當國時價價用郡稻。
  8. 賦役令第八 封戶條:凡封戶者。皆以課戶充。調庸全給。其田租為二分一分入官。一分給主。
  9. 賦役令第九 水旱條:凡田。有水旱虫霜不熱之處。國司檢實。具錄申官。十分損五分以上免租。損七分免租調損八分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其已役已輸者。聽折來年。
  10. 賦役令第十 邊遠國條:凡邊遠國。有夷人雜類之所。應輸調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華夏。
  11. 賦役令十一 鞨符條:凡應免課役者。皆待鞨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位記灼然實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
  12. 賦役令十二 春季條:凡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以後附者。課役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當發年課役逃亡者附亦同。
  13. 賦役令十三 口及給侍條:凡課口。及給侍老疾人死者。限十日內里長與死家注死時日月經國郡司印記。
  14. 賦役令十四 人在狹鄉條:凡人在狹鄉樂遷就寬去本居路程。十日以上。復三年。五日以上。復二年。二日以上。復一年。一遷之後。不得更移。
  15. 賦役令十五 沒落外蕃條:凡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其家人奴。被放附戶貫者。復三年。
  16. 賦役令十六 外蕃還條:凡以公使外蕃還者。免一年課役其唐國者。免三年課沒。
  17. 賦役令十七 孝子順孫條: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國郡者。申太政官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沒有精誠通感者別加優賞。
  18. 賦役令十八 三位以上條:凡三位以上父祖兄弟子孫。及五位以上父子。並免課役。
  19. 賦役令十九 舍人史生條:凡舍人。史生。伴部。使部。兵衛。衛士。仕丁。防人。帳內。資人。事力。驛長。烽長。及內外初位長上。勳位八等以上。雜戶。陵戶。品部。徒人在役。並免課役其主政。主帳。大毅以下。兵士以上。牧長帳。驛子。烽子。牧子。國學博士。醫師。諸學生。侍丁。里長。貢人得第未敘。勳位九等以下。初位。及殘疾。並免徭役其坊長。價長。免雜徭。
  20. 賦役令二十 除名未敘條:凡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願役身者。聽之。】其應收庸者。亦不在雜徭及點防之限。
  21. 賦役令廿一 免朞年徭役條:凡遭父母喪並免朞年徭役。
  22. 賦役令廿二 雇役丁條:凡雇役丁者。本司預計當年所作色目多少申官。錄付主計覆審支配。七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自十月一日至二月三十日內均分上役。一番不得過五十日若要月者。不得過三十日其人限外上役。欲取直者聽。國司皆須親知貧富強弱因對戶口即作九等定靄簿。預為次第依次赴役。
  23. 賦役令廿三 差科條: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共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貧單身者閑月。
  24. 賦役令廿四 丁匠赴役條:凡丁匠赴役者。皆具造簿。丁匠未到前三日。預送簿太政官分配。其外配者。便送配處皆以近及遠。依名分配。作具自備。
  25. 賦役令廿五 有事故條:凡丁匠赴役。有事故不到闕功者。與後番人同送陪功。若故作稽違及逃走者。所司即追捕決罪。仍專使送役處陪功。即給雇直。
  26. 賦役令廿六 役丁匠條:凡役丁匠皆十人外。給一人充火頭疾病及遇雨。不堪執作之日。減半食闕功令陪。唯疾病者。給役日直雖雨非露役者。不在此限。
  27. 賦役令廿七 營造條:凡在京有大營造役丁匠之處。皆令彈正巡行若有非違隨事彈糾。
  28. 賦役令廿八 丁匠在役遭父母喪條:凡丁匠在役。遭父母喪者。皆國司知實申役所即給役直放還。
  29. 賦役令廿九 藁藍條:凡供京藁藍雜用之屬。每年民部。預於畿內斟量科下。
  30. 賦役令三十 斟酌功力條:凡役丁匠皆斟量功力均課輕重日滿即放。其主當官司。不加檢校致失功程者。節級推科。仍附考殿。
  31. 賦役令卅一 丁匠往來條:凡丁匠往來。如有重患不堪勝致者。留付隨便郡里供給飲食。待差發遣。若無糧食即給公糧。
  32. 賦役令卅二 赴役身死條:凡丁匠赴役身死者。給棺。在道亡者。所在國司。以官物作給。並於路次埋殯。立牌并告本貴若無家人來取者燒之。有人迎接者。分明付領。
  33. 賦役令卅三 晝作夜止條:凡役丁匠者。皆晝作夜止。其六月七月。從午至未。放聽休息要須役者。不在此例。
  34. 賦役令卅四 車牛人力條:凡為公事須車牛人力伝送而令條不載者。皆臨時聽敕。差科之日。皆令所司量定須數行下不得令在下有疑。使百姓勞擾。
  35. 賦役令卅五 貢獻物條:凡諸國貢獻物者。皆盡當土所出其金。銀。珠。玉。皮。革。羽。毛。錦。靉。羅。靜。紬。綾。香藥。彩色。服食。器用。及諸珍異之類。皆准布為價。以官物市充。不得過五十端其所送之物。但令無損壞穢惡而已。不得過事修理。以致勞費。
  36. 賦役令卅六 調物條:凡調物及地租雜稅。皆明寫應輸物數立牌坊里使眾庶同知。
  37. 賦役令卅七 雜徭條:凡令條外雜徭者。每人均使。惣不得過六十日。
  38. 賦役令卅八 仕丁條:凡仕丁者。每五十戶二人。【以一人充廝丁。】三年一替。若本司籍其才用仍自不願替者聽。其女丁者。大國四人。上國三人。中國二人。下國一人。
  39. 賦役令卅九 斐隹國條:凡斐隹國。庫調俱免。每里點匠丁十人。【每四丁給廝丁一人。】一年一替。余丁輸米。充匠丁食。【正丁六斗。次丁三斗。中男一斗五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