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田令


  1. 田令第一 田長條:凡田。長三十步。廣十二步為段。十段為町。【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廿二束。】
  2. 田令第二 田租條:凡田租。准國土收獲早晚九月中旬起輸。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納畢。其舂米運京者。正月起運。八月三十日以前納畢。
  3. 田令第三 口分條:凡給口分田者。男二段。【女減三分之一。】五年以下不給。其地有寬狹者。從鄉土法易田倍給。給訖。具錄町段及四至。
  4. 田令第四 位田條:凡位田。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三品五十町。四品四十町。正一位八十町。從一位七十四町。正二位六十町。從二位五十四町。正三位四十町。從三位三十四町。正四位廿四町。從四位廿町。正五位十二町。從五位八町。【女減三分之一】
  5. 田令第五 職分田條:凡職分田。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納言廿町。
  6. 田令第六 功田條:凡功田。大功世世不絕。上功伝三世中功伝二世下功伝子。【大功。非謀叛以上以外。非八虐之除名並不收。】
  7. 田令第七 非其土人條:凡給田。非其土人皆不得狹鄉受。【敕所指者。不拘此令】
  8. 田令第八 官位解免條:凡應給職田位田人。若官位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免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若有賜田者。亦追。當家之內。有官位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乘追收。
  9. 田令第九 應給位田條:凡應給位田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
  10. 田令第十 應給功田條:凡應給功田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給子孫。
  11. 田令十一 公田條:凡諸國公田。皆國司隨鄉土估價賃租。其價送太政官以充雜用。
  12. 田令十二 賜田條:凡別敕賜人田者。名賜田。
  13. 田令十三 寬鄉條:凡國郡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
  14. 田令十四 狹鄉田條:凡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遥受。
  15. 田令十五 園地條:凡給園地者。隨地多少均給。若絕戶還公。
  16. 田令十六 桑漆條:凡課桑漆上戶桑三百根。漆一百根以上。中戶桑二百根。漆七十根以上。下戶桑一百根。漆四十根以上。五年種畢。鄉土不宜。及狹鄉者。不必滿數。
  17. 田令十七 宅地條:凡賣買宅地皆經所部官司申牒。然後聽之。
  18. 田令十八 王事條:凡因王事沒落外蕃不還。有親屬同居者。其身分之地。十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其地伝子。
  19. 田令十九 賃租條:凡賃租田者。各限一年園任賃租。及賣。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然後聽。
  20. 田令二十 從便近條:凡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國郡改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本郡無田者。聽隔郡受。
  21. 田令廿一 六年一班條: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應退田者。每至班年即從收授。
  22. 田令廿二 還公田條:凡應還公田。皆令主自量。為一段退不得零疊割退先有零者聽。
  23. 田令廿三 班田條:凡應班田者。每班年正月三十日內。申太政官起十月一日京國官司。預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摠集應受之人對共給授。二月三十日內使訖。
  24. 田令廿四 授田條:凡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貧。後富。
  25. 田令廿五 交錯條:凡田有交錯兩主求換者。經本部判聽除附。
  26. 田令廿六 官人百姓條:凡官人百姓。並不得將田宅園地捨施及賣易與靄寺。
  27. 田令廿七 官戶奴婢條:凡官戶奴婢口分田。與良人同。家人奴婢。隨鄉寬狹並給三分之一。
  28. 田令廿八 為水侵食條:凡田。為水侵食。不依舊派新出之地。先給被侵之家。
  29. 田令廿九 荒廢條:凡公私田。荒廢三年以上。有能借佃者經官司判借之。雖隔越亦聽。私田三年還主。公田六年還官。限滿之日。所借人口分未足者。公田即聽充口分私田不合。其官人於所部界內有空閑地願佃者。任聽營種替解之日。還公。
  30. 田令三十 競田條:凡競田。判得已耕種者。後雖改判苗入種人耕而未種者。酬其功力未經斷決強耕種者。苗從地判。
  31. 田令卅一 在外諸司職分田條:凡在外諸司職分田。大宰帥十町。大貳六町。少弍四町。大監。少監。大判事二町。大工。少判事。大典。防人正。主神。博士一町六段。少典。陰陽師。醫師。少工。算師。主船。主廚。防人佑一町四段。諸令史一町。史生六段。大國守二町六段。上國守。大國介二町二段。中國守。上國介二町。下國守。大上國掾一町六段。中國掾。大上國目一町二段。中下國目一町。史生如前。
  32. 田令卅二 郡司職分田條:凡郡司職分田。大領六町。少領四町。主政。主帳各二町。狹鄉不須要滿此數。
  33. 田令卅三 驛田條:凡驛田。皆隨近給。大路四町。中路三町。小路二町。
  34. 田令卅四 在外諸司條:凡在外諸司職分田。交代以前種者。入前人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闕官田用公力營種。所有當年苗子。新人至日。依數給付。
  35. 田令卅五 外官新至條:凡外官新至任者。比及秋收依式給糧。
  36. 田令卅六 置官田條:凡畿內置官田大和。攝津各三十町。河內。山背各廿町。每二町配牛一頭其牛令一戶養一頭。【謂,中中以上戶。】
  37. 田令卅七 役丁條:凡官田。應役丁之處。每年官內省。預准來年所種色目。及町段多少依式料功。申官支配。其上役之日。國司仍准役月閑要量事配遣。其田司年別相替。年終省校量收獲多少附考褒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