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戶令


  1. 戶令第一 為里條:凡戶。以五十戶為里。每里置長一人。【掌。檢校戶口課殖農桑禁察非違催驅賦役】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隨便量置。
  2. 戶令第二 定郡條:凡郡。以廿里以下十六里以上為大郡十二里以上為上郡八里以上為中郡四里以上為下郡二里以上為小郡。
  3. 戶令第三 置坊長條:凡京。每坊置長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檢校戶口督察奸非催驅賦徭。】
  4. 戶令第四 取坊令條:凡坊令。取正八位以下。明廉強直。堪時務者霽充。里長坊長。並取白丁清正。強幹者充。若當里當坊無人。聽於比里比坊簡用。【若八位以下情願者聽。】
  5. 戶令第五 戶主條:凡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不課。謂,皇親。及八位以上。男年十六以下。并蔭子。耆。癈疾。篤疾。妻。妾。女。家人。奴婢。】
  6. 戶令第六 三歲以下條:凡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六以下為小。廿以下為中。其男廿一為丁。六十一為老。六十六為耆。無夫者。為寡妻妾。
  7. 戶令第七 目盲條:凡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髪。久濡。下重。大隰隲。如此之類。皆為殘疾癡。隴。侏儒。腰背折。一支癈。如此之類。皆為癈疾惡疾。癲狂。二支癈。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篤疾。
  8. 戶令第八 老殘條:凡老殘。並為次丁。
  9. 戶令第九 五家條:凡戶。皆五家相保。一人為長。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
  10. 戶令第十 戶逃走條:凡戶逃走者。令五保追訪三周不獲除帳。其地還公。未還之間。五保及三等以上親。均分佃食。租調代輸。【三等以上親。謂,同里居住者。】戶內口逃者。同戶代輸。六年不獲亦除帳。地准上法。
  11. 戶令十一 給侍條:凡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若無子孫聽取近親無近親外取白丁若欲取同家中男者。並聽。郡領以下官人。數加巡察若供侍不如法者。隨便推決。其篤疾十歲以下。有二等以上親者。並不給侍。
  12. 戶令十二 聽養條: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
  13. 戶令十三 為戶條:凡戶內欲折出口為靄戶者。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折。應分者。不用此令。
  14. 戶令十四 新付條:凡新附戶。皆取保証本問元由知非逃亡詐冒然後聽之。其先有兩貫者。從本國為定。唯大宰部內。及三越。陸奧。石城。石背等國者。從見住為定。若有兩貫者。從先貫為定。其於法不合分折而因失鄉分貫。應合戶者。亦加之。
  15. 戶令十五 居狹條:凡戶居狹鄉有樂遷就寬不出國境者。於本郡申牒。當國處分。若出國堺申官待報。於閑月國郡領送。付領訖。各申官。
  16. 戶令十六 沒落外蕃條:凡沒落外蕃得還。及化外人歸化者。所在國郡。給衣糧具狀發飛驛申奏。化外人。於寬國附貫安置。沒落人依舊貫無舊貫任於近親附貫。並給糧遞送。使達前所。
  17. 戶令十七 絕貫條:凡浮逃絕貫。及家人奴婢。被放為良。若訴良得免者。並於所在附貫。若欲還本屬者聽。
  18. 戶令十八 造計帳條:凡造計帳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國官司。責所部手實具注家口年紀若全戶不在鄉者。即依舊籍轉寫。并顯不在所由收訖。依式造帳。連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19. 戶令十九 造戶籍條:凡戶籍。六年一造。起十一月上旬依式勘造。里別為巻。惣寫三通其縫皆注其國其郡其里其年籍五月三十日內訖。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國。【其雜戶陵戶籍。則更寫一通各送本司】所須紙筆等調度。皆出當戶國司勘量所須多少臨時斟酌。不得侵損百牲其籍至官。並即先納後勘。若有增減隱沒不同隨狀下推。國承錯失即於省籍具注事由國亦注帳籍。
  20. 戶令二十 造帳籍條:凡戶口。當造帳籍之次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靄侍者。皆國司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疑有奸欺者。亦隨事貌定。以附帳籍。
  21. 戶令廿一 籍送條:凡籍。應送太政官者。附當國調使送。若調不入京。專使送之。
  22. 戶令廿二 戶籍條:凡戶籍。恒留五比其遠年者。依次除。【近江大津宮庚午年籍。不除。】
  23. 戶令廿三 應分條:凡應分者。家人。奴婢。【氏賤。不在此限。】田宅。資財。【其功田功封。唯入男女】摠計作法。嫡母。繼母。及嫡子。各二分。【妾同女子之分】庶子一分。妻家所得。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養子亦同。】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姑姊妹在室者。各減男子之半。【雖已出嫁未經分財者。亦同。】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女分同上。若夫兄弟皆亡。各同一子之分有男無男等。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欲同財共居及亡人存日處分。証據灼然者。不用此令。
  24. 戶令廿四 聽婚嫁條: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25. 戶令廿五 嫁女條:凡嫁女。皆先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外祖父母次及舅從母。從父兄弟若舅從母。從父兄弟。不同居共財及無此親者。並任女所霖欲。為婚主。
  26. 戶令廿六 結婚條:凡結婚已定。無故三月不成。及逃亡一月不還。若沒落外蕃一年不還。及犯徒罪以上女家欲離者。聽之。雖已成其夫沒落外蕃有子五年。無子三年不歸。及逃亡。有子三年。無子二年不出者。並聽改嫁。
  27. 戶令廿七 先奸條:凡先奸。後娶為妻妾雖會赦。猶離之。
  28. 戶令廿八 七出條:凡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隶。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與尊屬近親同署。若不解書。畫指為記。妻雖有棄狀有三不霖去。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即犯義絕。淫隶。惡疾不拘此令。
  29. 戶令廿九 先由條:凡棄妻。先由祖父母父母若無祖父母父母夫得自由皆還其所霆見在之財若將婢有子。亦還之。
  30. 戶令三十 嫁女棄妻條:凡嫁女棄妻。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不成棄。所由後知。滿三月不理。皆不得更論。
  31. 戶令卅一 毆妻祖父母條:凡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
  32. 戶令卅二 鰥寡條:凡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坊里安隸。如在路病患。不能自勝者。當界郡司。收付村里安養。仍加醫療并勘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
  33. 戶令卅三 國守巡行條:凡國守。每年一巡行屬郡觀風俗問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霰百姓所患苦敦喩五教勸務農功部內有好學。篤道。孝悌。忠信。清白。異行。發聞於鄉閭者舉而進之。有不孝悌。悖禮。亂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縄之。其郡境內。田疇闢。產業脩。禮教設。禁令行者。為郡領之能入其境人窮遺。農事荒。奸盜起。獄訟繁者。為郡領之不若郡司在官公廉。不及私計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必謹而察之。其情在貧穢諂諛求名。公節無聞。而私門日益者。亦謹而察之。其政績能不。及霾跡善惡。皆錄入考狀以為褒貶即事有侵害不可待至考者。隨事糾推。
  34. 戶令卅四 國郡司條:凡國郡司。須向所部檢校霽者。不得受百姓迎送妨廢產業及受供給致靄令煩擾。
  35. 戶令卅五 當色為婚條:凡陵戶。官戶。家人。公私奴婢。皆當色為婚。
  36. 戶令卅六 造官戶籍條:凡官戶奴婢。每年正月。本司色別。各造籍二通一通送太政官一通留本司有工能者。色別具注。
  37. 戶令卅七 良人家人條:凡良人及家人。被壓略充賤。配奴婢而生男女者。後訴得免。所生男女。並從良人及家人。
  38. 戶令卅八 官奴婢條:凡官奴婢。年六十六以上。及癈疾。若被配沒令為戶者。並為官戶至年七十六以上並放為良。【任所樂處附貫。反逆緣坐。八十以上。亦聽從良。】
  39. 戶令卅九 放家人奴婢為良及家人條:凡放家人奴婢為良及家人者。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40. 戶令四十 家人所生條:凡家人所生子孫。相承為家人皆任本主驅使。唯不得盡頭驅使。及賣買。
  41. 戶令卌一 官戶自拔條:凡官戶。家人。公私奴婢。被抄略沒在外蕃自拔得還者。皆放為良。非抄略及背主入蕃。後得歸者。各還官主。
  42. 戶令卌二 為夫妻條:凡官戶。陵戶。家人。公私奴婢。與良人為夫妻所生男女。不知情者。從良。皆離之。其逃亡所生男女。皆從賤。
  43. 戶令卌三 奴奸主條:凡家人奴。奸主及主五等以上親所生男女。各沒官。
  44. 戶令卌四 化外奴婢條:凡化外奴婢。自來投國者。悉放為良。即附籍貫本主雖霰先來投國亦不得認。若是境外之人。先於化內充賤。其二等以上親。後來投化者。聽贖為霖良。
  45. 戶令卌五 遭水旱條:凡遭水旱災蝗不熟之處。少糧應須賑給者。國郡檢實。預申太政官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