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僧尼令


  1. 僧尼令第一 觀玄象條:凡僧尼,上觀玄象、假說災祥,語及國家、妖惑百姓,并習讀兵書、殺人奸盜,及詐稱得聖道,並依法律付官司科罪。
  2. 僧尼令第二 ト相吉凶條:凡僧尼,ト相吉凶及小道巫術療病者,皆還俗。其依佛法持咒、救疾,不在禁限。
  3. 僧尼令第三 自還俗條:凡僧尼自還俗者,三綱錄其貫。屬京經僧綱,自餘經國司,並申省除付。若三綱及師主,隱而不申,三十日以上,五十日苦使。六十日以上,百日苦使。
  4. 僧尼令第四 三寶物條:凡僧尼,將三寶物餉遺官人,若合構朋黨、擾亂徒眾,及罵辱三綱、凌突長宿者,百日苦使。若集論事,辭狀正直,以理陳諫者,不在此例。
  5. 僧尼令第五 非寺院條:凡僧尼,非在寺院別立道場聚眾教化,并妄說罪福及毆擊長宿者,皆還俗。國郡官司,知而不禁止者,依律科罪。其有乞食者,三綱連署,經國郡司勘知精進練行判許。京內仍經玄蕃知,並須午以前,捧鉢告乞,不得霰。因此更乞餘物。
  6. 僧尼令第六 取童子條:凡僧聽近親鄉里,取信心童子,供侍年至十七,各還本色。其尼,取婦女情願者。
  7. 僧尼令第七 飲酒條:凡僧尼,飲酒、食肉、服五辛者,三十日苦使。若為疾病藥分所須,三綱給其日限。若飲酒酔亂,及與人闘打者,各還俗。
  8. 僧尼令第八 有事可論條:凡僧尼,有事須論。不緣所司,輙上表,啟并擾亂官家,妄相囑請者,五十日苦使。再犯者,百日苦使。若有官司及僧綱,斷決不平,理有屈滯,須霪申論霽者,不在此例。
  9. 僧尼令第九 作音樂條:凡僧尼作音樂及博戲者,百日苦使。碁琴,不在制限。
  10. 僧尼令第十 聽著木蘭條:凡僧尼,聽著木蘭、青碧、皂、黃,及懷色等衣,餘色,及綾、羅、錦、綺,並不得服用。違者各十日苦使。輙著俗衣者,百日苦使。
  11. 僧尼令十一 停婦女條:凡寺僧房停婦女、尼房停男夫,經一宿以上,其所由人,十日苦使。五日以上,三十日苦使。十日以上,百日苦使。三綱知而聽者,同所由人罪。
  12. 僧尼令十二 不得輙入尼寺條:凡僧不得霰輙入尼寺、尼不得霰輙入僧寺。其有觀省師主及死病看問、齋戒、功德、聽學霽者,聽。
  13. 僧尼令十三 禪行條:凡僧尼,有禪行、修道、意樂、寂靜,不交於俗,欲求山居服餌霽者,三綱連署。在京者,僧綱經玄蕃。在外者,三綱經國郡。勘實並錄,申官判下。山居所隸國郡,每知在山不得霰別向他處。
  14. 僧尼令十四 任僧綱條:凡任僧綱,【謂。律師以上。】必須用德行,能伏徒眾道俗欽仰。綱維法務者所舉徒眾,皆連署牒官。若有霰阿黨朋扇,浪舉無德者,百日苦使。一任以後,不得輙換。若有過罰,及老病不任者,即依上法簡換。
  15. 僧尼令十五 修營條:凡僧尼,有犯苦使者,修營功德、料理佛殿,及灑掃等使,須有功程。若三綱顔面不使者,即准所縱日罰苦使。其有事故須聽許者,並須審其事情知實,然後依靄請。如有意故無狀輙許者,輙許之人與妄請人同罪。
  16. 僧尼令十六 方便條:凡僧尼,詐為方便移名他者,還俗,依律科罪。其所由人,與同罪。
  17. 僧尼令十七 有私事條:凡僧尼,有私事訴訟,來詣官司者,權依俗形參事。其佐官以上及三綱,為眾事若功德須詣官司者,並設床席。
  18. 僧尼令十八 不得私蓄條:凡僧尼,不得私畜園宅、財物,及興販出息。
  19. 僧尼令十九 遇三位已上條:凡僧尼,於道路遇三位以上者隱。五位以上,斂馬相揖而過。若步者隱。
  20. 僧尼令二十 身死條:凡僧尼等身死,三綱月別經國司。國司每年附朝集使申官。其京內,僧綱季別經玄蕃亦年終申官。
  21. 僧尼令廿一 准格律條:凡僧尼有犯,准格律合徒年以上者,還俗。許以告牒,當霪徒一年。若有餘罪,自依律科斷。如犯百杖以下,每杖十令苦使十日。若罪不至還俗,及雖應還俗未判詑,並散禁。如苦使條制外,復犯罪不至還俗者,令三綱依佛法量事科,罰其還俗。并被罰之人,不得告本寺三綱及眾事。若謀大逆、謀叛,及妖言惑眾者,不在此例。
  22. 僧尼令廿二 私度條:凡有私度及冒名相代,并已判還俗,仍被法服者,依律科斷。師主三綱,及同房人,知情者各還俗。雖非同房,知情容止。經一宿以上,皆百日苦使。即僧尼知情,居止浮逃人,經一宿以上者,亦百日苦使。本罪重者,依律論。
  23. 僧尼令廿三 教化條:凡僧尼等,令俗人付其經像歷門教化霽者,百日苦使。其俗人者,依律論。
  24. 僧尼令廿四 出家條:凡家人奴婢等,若有出家後犯還俗及自還俗者,並追歸舊主,各依本色。其私度人,縱有經業,不在度限。
  25. 僧尼令廿五 外國寺條:凡僧尼,有犯百日苦使,經三度改,配外國寺,仍不得配入畿內。
  26. 僧尼令廿六 布施條:凡齋會,不得以奴婢、牛馬,及兵器充霪布施。其僧尼,不得輙受。
  27. 僧尼令廿七 焚身捨身條:凡僧尼,不得焚身捨霖身。若違及所由者,並依律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