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 卷第廿一 治部省、雅樂寮、玄蕃寮、諸陵寮


治部省雅樂寮玄蕃寮諸陵寮

  • 治部省
    • 祥瑞。
      • 景星、【德星也。或如半月,或如大星而中空。】慶雲、【狀若烟非烟,若雲非雲。】黃星真人、【金人也。又曰玉女也。】河精、【人頭魚身。】麟、【仁獸也。麕身羊頭,牛尾一角。端有肉。】鳳、【狀如鶴,五綵以文,雞冠燕喙蛇頭龍形。】鸞、【狀如翟,五綵以文。】比翼鳥、【狀如鳧,一翼一目,不比不飛。】同心鳥、永樂鳥、【五色成文,丹喙赤頭,頭上有冠,鳴云天下太平。】富貴、【鳥形獸頭。】吉利、【鳥形獸頭。】神龜、【黑神之精也,五色鮮明。知存亡明吉凶也。】龍,【被五色以遊,能幽能明,能小能大。】騶虞、【義獸也。狀如虎,白色黑文,尾長於身。不食生物也。】白澤、【一名澤獸,能言語知萬物情。】神馬、【龍馬長頸,額上有翼,踏水不沒,騰黃其色黃。狀如狐,背上有兩角。飛兔,日行三萬里。騕褭,赤喙黑身,日行三萬里。澤馬,白馬赤鬣,白馬赤髦,青馬白髦。駨駼狀如馬,出於北海。駃騠自能言語。】周帀、【神獸也。知星宿之變化也。】角端、【日行萬八千里。能言語,曉四夷言。】解薦、【如牛一角,或狀如羊。有青色,知性曲直。有罪則觸。】比肩獸、【前足鼠,後足兔。不比不行。】六足獸、【瑞獸也。】茲白、【形似白馬,鋸牙食虎豹。】白象、【其形咬身六牙。】一角獸、【麟首鹿形,龍鸞共色。】天鹿、【純靈之獸也。五色光耀洞明,一角長尾。】虌封、【若炅,前後有首。】酋耳、【身若虎豹,尾長於身食虎豹。】豹犬、【鉅口赤身,四足三目。】露犬、【能飛食虎豹。】玄珪、明珠、【夜有光,如月之照。及珠鏡、珠英竝同。】玉英、【不琢自成。光若明月,玉璧同。】山稱萬歲、慶山、山車、【自然之車,山藏之精也。】象車、【山精也。】鳥車、【山精也。】根車、【山木根連象車也。應載養萬物。】金車、朱草、【如小桑裁,長三四尺,枝葉皆丹,莖如珊瑚。】屈軼、【生帝之庭若階,佞人入朝則草屈而指之。】蓂莢、【夾階而生,隨月生死。】平露、【樹名也。其形如蓋生於庭,以候四方之正也,一方不正則應一方而轉傾也。】萐甫、【樹名也。其形似蓬枝多葉少,葉如扇不搖,自動轉而風生。】蒿柱、【蒿茂大可為宮柱。】金牛、【瑞器也。】玉馬、【瑞器也。】玉猛獸、【大如六十日犬子,食氣飲露也。】玉甕、【不汲自滿。】神鼎、【不汲自滿也。一云不爨自沸。】銀甕、【不汲自滿。】瓶甕、【不汲自滿。】丹甑、【不炊自熟。】醴泉、【美泉也。其味美甘,狀如醴酒。】浪井、【不鑿自成之井。而騰波浪者也。】河水清、河水五色、江水五色、海水不揚波。
        • 右,大瑞。
      • 三角獸、【瑞獸也。】白狼、【金精也。】赤羆、【神獸也。】赤熊、赤狡、【其角如牛,音如犬吠。】赤兔、九尾狐、【神獸也。其形赤色,或曰白色。音如嬰兒。】白狐、【岱宗之精也。】玄狐、【神獸也。】白鹿、【仁鹿也。色如霜雪。】白麞、【白鹿之流。】兕、【形如牛,蒼黑色或青色。有一角,重二千斤。】玄鶴、青烏、【南海輸之。】赤烏、三足烏、【日之精也。】赤燕、赤雀、比目魚、【出於東海,不比不行。】甘露、【美露也。神靈之精也。凝如脂,其甘如飴。一名膏露。】廟生祥木、【生木、赤木亦同。】福草、【瑞草也。朱草別名也。生宗廟中。】禮草、萍實、【萍水草也。大如斗,圓而赤,可割而食之。吉祥也。】大貝、【貝自海出,其大盈車。】白玉赤文、紫玉、玉羊、【瑞器也。】玉龜、玉牟、玉典、【瑞器也。】玉璜、【瑞器也。】黃銀、金勝、【仁寶也。不斲自成光如月明,一名金稱。】珊瑚鈎、【瑞寶也。】駭雞犀及戴通、【有一白理如線,又其角有光通天,雞見之驚駭。故一名通天犀。】璧琉璃、【不琢自成,質有光耀。】雞趣。
        • 右,上瑞。
      • 白鳩、白烏、【大陽之精也。】蒼烏、【烏而蒼色。江海不揚洪波,東海輸之。】白睪、白雉、【岱宗之精也。】雉白首、翠烏、【羽有光耀也。】黃鵠、小鳥生大鳥、朱鴈、五色鴈、白雀、赤狐、黃羆、青熊、玄貉、赤豹、白兔、【月之精也,其壽千歲。】九真奇獸、【駒形麟色牛角,仁而愛人。】流黃出谷、【土精也。】澤谷生白玉、瑯玕景、【玉有光景者。】碧石潤色、地出珠、陵出黑丹、威委、【瑞木也。可以為琴瑟也。】威緌、延喜、【瑞草也。】福并、【瑞草也。】紫脫常生、【瑞草也。】賓連達、【樹名也,一名賓連闊達。其狀連累相承生房戶,象繼嗣也。】善茅、【其頭若雄雞。佩之不昧,一茅三脊。】草木長生。【草木有益於人者,長生以養人。】
        • 右,中瑞。
      • 秬秠、【秬者黑黍也。秠者,一稃二米者。】嘉禾、【或異畝同穎。或孳連數穗,或一稃二米也。】芝草、【形似珊瑚,枝葉連結。或丹或紫,或黑或金色,或隨四時變色。一云一年三華,食之令眉壽。】華平、【其枝正平,王者德強則仰,弱則低也。】人參生、【是處皆生。】竹實滿、【滿成也。】椒桂合生、木連理、【仁木也,異本同枝。或枝旁出,上更還合。】嘉木、戴角麀鹿、【牡鹿而有角也。】駮麀、【如鹿疾走。】神雀、【五色者也。又大如鷃雀,黃喉白頸黑背腹班文也。】冠雀、【戴冠者也。】黑雉、白鵲。
        • 右,下瑞。


    • 國忌
      • 天智天皇。【十二月三日忌。崇福寺。】
      • 天宗高紹天皇。【十二月廿三日忌。東寺。】
      • 桓武天皇。【三月十七日忌。西寺。】
      • 皇太后。【三月十日忌。若有閏月,其月修。興福寺。皇后改四月廿九日,西寺。】
      • 仁明天皇。【三月廿一日忌。東寺。】
      • 文德天皇。【八月廿七日忌。西寺。改九月廿九日醍醐先帝,同寺。】
      • 贈皇太后。【六月晦日忌。東寺。改正月四日太皇大后。】
      • 光孝天皇。【八月廿六日忌。西寺。】
      • 贈皇太后。【六月晦日忌。東寺。】

      • 凡國忌日,各請當寺僧一百口,轉經禮佛。輔、丞、錄各一人,玄蕃寮五位一人,六位已下官人二人,皆詣寺以供事。【事見式部式。】
      • 其布施物,三寶絲卅絇,【別十絇。】裹料調布九尺,木綿三分,眾僧庸布一百六段,並自大藏省下充之。事畢錄見僧并奉讀經數,付內侍奏。
      • 凡國忌者,前忌三日,具狀申送辨官。其應供齋會,省輔、丞、錄及寮五位并允、屬各一人,歷名亦同申送。


    • 凡妾為夫服一年,夫為妾無報服。

    • 凡應給賻物者,喪家申官。官下符左京職以穀倉院所納物給之,【但不給鐵。】

    • 凡外五位賻物者,准內位減半給之。但五位郡司准職事例,以正稅給之。

    • 凡外國官人賻物,以正稅給之。若未赴任所身亡者,以京庫物給之。

    • 凡齋宮寮官人賻物,以伊勢國正稅給之。

    • 凡陸奧、出羽鎮守府史生傔仗博士、醫師、陰陽師、弩師,太宰府傔仗、史生并管國史生等賻物,並以當國物給之。

    • 凡宮人職事身死者,皆給賻物。其散事者,不在給限。

    • 凡僧綱賻物者,僧正准從四位,大少僧都各准正五位,律師准從五位,並准職事給之。

    • 凡立五位以上嫡子者,父申牒省,省移本貫知實,知實後申官。

    • 凡諸國附朝集稅帳等使所送國分二寺雜公文,勾勘畢即具狀移式部民部等省。

    • 凡蕃客入朝者,差領客使二人、【掌在路雜事。】隨使一人、【掌記錄及公文事。】掌客二人、【掌在京雜事,有史生二人。】共食二人。【掌饗日各對使者飲宴。自餘使見太政官式。】

    • 凡威儀師已上并從儀師,及諸國講讀師補任帳各一卷,年終勘作。正月一日,進太政官。

    • 凡度緣請印者,不經辨官,直申太政官。



  • 雅樂寮
    • 凡諸節會日,省輔丞錄各一人,將寮屬以上及雜樂歌人、歌女等,候閤門外。【若非節會御在所奏樂者,省亦預之。】行幸之所,屬已上率雅樂人祗候。

    • 凡園、韓神、平野等祭,并御及中宮、東宮鎮魂祭,省丞錄各一人,率允屬各一人,歌人、歌女等供奉。【鎮魂祭,五位已上供官各一人供之。】春日、大原野祭,官人一人率同歌人等供之。

    • 凡春秋釋奠,屬一人率歌人等供奉。

    • 凡正月最勝王經會,始終日官人率樂人等,左右相分供奉。

    • 凡東大寺三月十四日華嚴經,及九月十五日大般若經等會,並官人史生各一人率樂人等供奉。

    • 凡西大寺三月十五日成道會、大安寺四月六七兩日大般若會,官人史生各一人率樂人等供奉。

    • 凡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齋會,分充伎樂人於東西二寺,大安西大法篠等寺,並寮官人詣寺檢校。前會三日,官人、史生各一人就樂戶鄉簡充。【在大和國城下郡社屋村。】大安西大法華秋篠等寺亦同充之。

    • 凡中宮、東宮正月二日饗宴,官人率樂人等供奉。大臣大饗亦同。

    • 凡五月五日,省寮率樂人候。又競馬標料戈二竿,立第三的南十丈。六日亦同。

    • 凡七月上旬差官人并雜樂人等,分配左右相撲司。【左唐樂,右高麗樂。】

    • 凡太政官列見定考日,官人率樂人等祗候。

    • 凡賜蕃客宴饗日,官人率雜樂人供事,所須樂色,臨時聽官處分。

    • 凡雜樂師有闕者,不問生徒及入色,簡取伎業優長者申省。省丞已上試。訖,具狀申官。其生者,簡才申省。省亦試練申官補之。歌女者,取庶女容貌端正有聲音者充之。

    • 凡諸樂橫笛師等,不解和笛,不得任用。

    • 凡每年六月曝凉林邑并雜樂具,寮預申省。省申官令監物就檢,省丞錄各一人相共檢校。

    • 凡樂器并裝束等物,若有破損,具錄申省,省申官。

    • 凡樂器絃料絲,和琴一面、【長六尺二寸,料絲二兩。】琴一面、【長三尺七寸,料絲五兩一分。】箏一面、【長六尺四寸,料絲二兩。】琵琶一面、【長三尺七寸,料絲三分。】阮咸一面、【長一尺九寸,料絲三分。】箜篌一面、【長五尺,料絲二兩。】箜篌一面、【長六尺四寸五分,料絲二兩。】新羅琴一面。【長五尺,料絲四兩。】
      • 右,計所須絲,二年一度請受。

    • 日食。
      • 凡蕃樂人料,飯四斗。日別永給。
      • 歌女卅人,各日黑米八合。


    • 田地。
      • 歌女居地一町。【在右京三條四坊八町。】
      • 公廨田一十町。【在近江國。】
        • 甲賀郡二町
        • 野洲郡五町
        • 愛智郡三町

      • 右,件田地子米,充年中用度。



  • 玄蕃寮
    • 凡每年起正月八日,迄于十四日,於大極殿設齋,講說金光明最勝王經。請僧卅二口,【講師、讀師、咒願各一口,法用四口,聽眾廿五口。】沙彌卅四口。【講讀師從各二口,咒願以下從各一口。】其講師者,經興福寺維摩會講師者便請之。讀師者,內供奉十禪師,及持律持經、久修練行三色僧,遞以請用。但當用之時,具錄其名簿并次第,先申官聽處分,不得輙恣。聽眾者,均擇六宗學業有聞者次第請之。天台宗僧及四天王、梵釋、常住等寺,十禪師各一人亦預之。前齋四日,錄名申省,省申官、【事見儀式。】

    • 凡真言法,每年正月,起八日,至十四日,一七箇日,於真言院修之。

    • 凡大元帥法,每年正月,起八日,至十四日,一七箇日,於省修之。

    • 凡十五大寺安居者,寺別請講師、讀師,及法用僧三口,【咒願、散花、唄各一口。】并定座沙彌一口。講讀師、沙彌各一口。其法用以上者,僧綱簡點。但講師者,寮允以上相共簡定,普請諸宗,三月下旬牒送治部,治部申官。四月上旬,請 之。並起四月十五日盡七月十五日,分經講說。東大寺法華、最勝、仁王般若經各一部,理趣般若、金剛般若經各一卷。興福、元興、大安、藥師、西大、法隆、新藥師、本元興、招提、西寺、四天王、崇福等十二寺,法華、最勝、仁王般若經各一部。弘福寺法華、最勝、維摩、仁王般若經各一部。東寺,法華、最勝、仁王般若、守護國界主經各一部。其施物,三寶絲卅絇、裹料調布九尺、木綿三分,講師絹五疋、綿十七屯、調布廿五端,讀師絹四疋、綿十屯、調布廿端。法用三口,別絹二疋、綿四屯、調布四端,定座沙彌調布四端、綿四屯,講讀師沙彌綿二屯、調布二端,竝用本寺物。但東西二寺,猶用官家功德分封物。【但供養見主稅大膳式。】

    • 凡招提寺安居講師,以當寺淨行僧,次第請用。不得請他寺僧。

    • 凡東大、興福、元興、大安、藥師、西大、法隆、新藥師、招提、本元興、弘福、四天王、崇福、東西、法華、梵釋等諸大寺僧尼,每年自四月一日,迄八月卅日,食時便於食堂,各讀大般若經一卷。

    • 凡大安寺大般若經會,每年四月六、七兩日請僧一百五十口,轉讀大般若經。其施物,三寶絲卅絇,裹料曝布九尺、木綿三分,眾僧別絹一疋。布施用本寺物,供養用官物、【供養數見主稅、大膳式。】

    • 凡藥師寺大般若經會,每年起七月廿三日,盡廿九日,一七箇日,請僧沙彌各卅口,讀經并悔過。【沙彌讀金剛般若經。】施物三寶絲卅絇。眾僧別絁一疋、綿一屯、調布二端、湯巾一條、【長八尺,二幅。】手巾一條、【長三尺。】襪二兩。沙彌別調布二端,湯巾、手巾、襪等准僧。其僧數者,前齋十日申官,施物用本寺物。省錄已上一人,寮屬已上一人,竝詣寺以供事。

    • 凡崇福寺每年四月十二月悔過各三日。【四月十三日、十二月三日始行。】其僧者,當寺供僧八口,三綱一口,威儀師若從儀師一口,竝以次第請。其布施供養,用寺田地子物。

    • 凡藥師寺最勝會,每年三月七日始,十三日終。其講師經正月御齋會者,便請之。讀師以本寺僧苦修練行者,次第請用。

    • 凡興福寺維摩會,十月十日始,十六日終。其聽眾,九月中旬僧綱簡定,先經藤原氏長者定之。但專寺僧十人,待彼寺送名簿請用。其竪義者,探題試之。及第者,即敘滿位。省寮共向會庭行事。

    • 凡興福、藥師兩寺維摩、最勝會竪義及第僧等敘滿位者,寺別惣錄交名,連載一紙,僧綱共署申官。不聽彼此參差申請。

    • 凡諸國國分二寺,依僧尼見數。每寺起正月八日,迄十四日,轉讀金光明、最勝王經。其施物用當處正稅。【數見主稅式。】

    • 凡諸國起正月八日,迄十四日,請部內諸寺僧於國廳,修吉祥悔過、【國分寺僧專讀最勝王經,不預此法。】惣計七僧法服并布施料物,混合准價,平等布施,並用正稅。其供養亦用正稅,【竝見主稅式。】但太宰觀音寺於本寺修之。其布施、法服,准諸國數用府庫物。

    • 凡諸國金光明寺安居,講說最勝王經。【尼會同寺。】其布施用當處官物。【數見主稅式。】

    • 凡諸國國分寺僧尼,以去年定數,勘注一卷。當年三月一日,移送主稅寮。

    • 凡國分寺僧度緣無公驗者,不得預正月安居等請。

    • 凡僧綱,每歲首遍訪求諸大寺僧情願國分僧者,不論多少,細記年﨟并願國。正月卅日以前,經省寮申官。若申國分寺僧死闕,即便補之。

    • 凡諸國國分寺僧,有死闕者,簡擢京諸寺僧堪為法師者,申省,省申官補之。諸寺僧無心願者,擇百姓年十六已上者新度補之。但寺別令有壯年者五人,若見僧心願之內,壯年滿此數,不聽更新度。其尼者講師與國司簡定,申官度之。

    • 凡大和國國分二寺者,便以東大寺為僧寺,以法華寺為尼寺。其僧尼者,各依本數分配二寺。若有闕者,各取當寺僧操履可稱者巾省補之。

    • 凡和泉國安樂寺、伊豆國山興寺、加賀國勝興寺、能登國大興寺,並各為國分寺,置僧十口。壹岐嶋直氏寺為嶋分寺,置僧五口。

    • 凡國分二寺田,令三綱耕營,永奉三寶之用。

    • 凡諸國所徵填修理國分二寺料稻率分之數,移送主稅寮。

    • 凡伊勢國多度神宮寺僧十口,度緣戒牒准國分寺僧,勘納國庫。補替之日,副解文進官。

    • 凡天皇即位,則講說仁王般若經。【一代一講。】一日朝晡二座講畢。宮中諸殿,省寮等廳,隨便莊嚴,設百高座、【或近京諸寺及畿內國分寺,或廣及七道諸國分寺行之。其齋會日者,或遠近共用同日,或以符到裝束畢日為限。】其一堂設高座一,具請七僧,【講師、讀師、咒願、三禮、唄、散花、維那。】一沙彌。【定坐。】堂別堂童子四人,【竝六位以下。】佛供養前二人,【大極殿及紫宸殿、後宮院,竝五位王。自餘用六位王及諸司主典以上。】講讀師并眾僧前,或四人,或二人,【大極殿講師前五位王二人,六位以下官人二人。讀師及眾僧前各五位二人,六位以下官人二人。紫宸殿、後宮院、東宮竝講讀師,眾僧前各五位二人。六位以下二人。自餘或五位二人,六位以下二人,或六位以下二人。】預任行事司。中納言一人,參議及少辨以上各一人,五位二人,六位以下,臨時定之、【五位以上奏任,六位以下申大臣任。】即行事司差充職掌,各供其事。【裝束堂及僧房出納大炊供養司等類。】竝以京官及諸國司奉使在京者充之。其人數者,量事定之。當齋會日,禁斷殺生。

    • 堂裝束。
      • 釋迦牟尼佛并菩薩羅漢像一鋪,【備佛台一具,蓋一條,榻并褥一具,小幡四條。】仁王般若經一部二卷,【備經囊一口,經台一基,經櫃一合。】香華案一腳,【備褥一條,香二兩,火鑪一口,奩二合,花瓶二口。】燈台一基,散花案二腳,【備褥及帊各一條,帶各二條,花筥各十枚。】行香案一腳,【備褥一條,火鑪一口,奩四合,匕八枚。】幡廿旒,磬一基,【加槌。】鐘一口,【加槌。】炭丸五枚。取火盤二口,懸幡緋綱十條,高座一具,禮版榻二腳,茵二枚,疊二枚。【竝黃帛端,法用座料。】敷地料庸布十段,【若非敷板屋者,更加防壁充之。】鎮子料鐵廿廷,折薦茵十枚,【定坐沙彌料。】席二枚,【堂童子料。】諸堂悉依此數。但大極殿者,佛台便用高御座。又有五大力菩薩像五鋪,榻五腳,【加褥。】聖僧榻一腳,【加褥。】香案一腳,花案一腳,布施案一腳。【加褥并帊帶。】又加鎮子鐵卌廷。敷地料改用調布廿端。自餘雜物,所司供設。
        • 右,諸堂所設如件。其佛像經等雜調度,及高座榻案等類者,京畿諸國依件儲備。當有會事,便以供用。


    • 講師法服。
      • 九條袈裟一條,【料絹五丈。】七條袈裟一條,【三丈八尺八寸。】五條袈裟一條,【三丈七尺五寸。】蔭脊一條,【三丈。】帔一領,【一丈二尺,二幅。】座具二枚,【四丈。】衫一領,【三丈。】汗衫一領,【三丈。】浴衣一領,【二丈二幅。】裳一腰,【三丈四尺。】表袴一腰,【二丈五尺。】綿袴一腰,【二丈五尺。】綿一屯,褌一腰,帶并袴腰料六尺,湯巾料望陀布一條,【二丈一尺。】襪一兩料東絁三尺四寸,鐵鉢一口,鉢帒一口料絹六尺二寸,綿九兩,中納料調布九尺五寸,烏子瓶一口,烏子瓶帒一口料絹一條,【長九寸五分,廣六寸三分。】帒料油絹一尺四寸,裏料絹一尺四寸,剃髮刀子一枚,刀子一具,針一枚,針笥一合,澡豆壺一合,頭巾一條,剃髮巾一條,受剃髮巾一條,手巾一條,【以上各長三尺,竝細布。】唾巾曝布一條,【一丈四尺。】高鼻履一兩。


    • 讀師法服。
      • 九條袈裟一條,蔭脊一條,帔一條,座具二枚,衫一領,汗衫一領,裳一腰,綿袴一腰,綿一屯,褌一腰,帶并袴腰料絁六尺,湯巾料望陀布一條,襪一兩,頭巾一條,手巾一條,唾巾曝布一條,【已上丈尺竝同上條。】高鼻履一兩。

      • 右,講讀二師三衣、什物,依件儲供。若倉卒不堪縫作者,即以絁綿等,相換供之。【講師絁三疋、庸綿廿斤,讀師絁一疋、庸綿十斤。】


    • 布施。
      • 三寶布施,細屯綿十屯。【唯供大極殿講堂,自餘不須。】講師絹三疋,調布十端。【或以庸綿五十斤代之。】讀師絹二疋,調布六端。【或以庸綿卅斤代之。】法用調布二端。【或以庸綿十斤代之。】定坐沙彌商布一段。【或以庸綿二斤代之。】
        • 右,布施者,以京庫物充之。其諸國者,准當土估,以正稅買用。


    • 凡天下若有旱災,令京畿內諸寺僧尼,限三箇日,讀經悔過。

    • 凡天下僧尼誦佛頂尊勝陀羅尼,日滿廿一遍。其諸國每至年終,具錄遍數,附朝集使言上。

    • 凡諸寺燈油者,大寺用當寺物。但東西寺,用官家功德分封物。其諸國國分二寺并諸定額寺,別稻一千束已下五百束已上出舉,以息利買用之。長夜二合,短夜一合五勺,【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為長夜,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為短夜。】年別附稅帳使,申送官。官下寮勘會。

    • 凡新藥師寺每年修法料,米一十七斛四斗二升六合。大和國送寺家。

    • 凡東大寺四天王像,并東西兩塔破損者,用寺家例修理料封戶調庸雜物之內,修理之。

    • 凡東大寺,大佛安居布施稻,每年納寺家充修理料。

    • 凡東西二寺國忌御齋會座料,兩面端茵七枚,黃端茵四枚,黃端夾帖三枚,折薦帖廿枚,長帖廿枚,席十五枚,長席廿枚,簀十五枚,竝以各寺官家功德分物,造備供之。

    • 凡僧綱所者,當寺修理。

    • 凡任僧綱者,必簡其人,奉敕定之。辨官定日,預告式部、治部。其日平旦,僧綱請集在京大寺入位已上僧,於綱所設眾僧并敕使參議及少納言、辨官、式部、治部、寮等座,亦設宣命座。眾僧依次就座。被任者亦在其次,敕使以下進就位,座定宣命者進就宣命座以宣命。其詞曰:「天皇()詔旨(),法師等()さへと(左閇登)。敕命()白。大僧都()(),某法師(),僧正()任賜事()さへと(左閇登)詔敕命()白。」【臨時隨事有詞。】訖,眾僧俱稱唯。宣命者復位。被任者進下座前,謝命之辱。訖,敕使以下還歸。然後,太政官牒送僧綱。【牒式見太政官式。】

    • 凡僧綱,勘知大寺雜事。

    • 凡僧綱辭任者上表,其表盛筥置案上。玄蕃史生一人,執簀敷暉章堂,修式堂間,進北二丈許。史生二人,執案自會昌門東戶,入置簀上退出。中務受取奏聞。

    • 凡律師以上有卒去者,申送於省。

    • 凡威儀師六人,從儀師八人有闕者,僧綱簡定幹事者,申官補之。

    • 凡僧正,從僧五人,沙彌四人,童子八人。大少僧都,各從僧四人,沙彌三人,童子六人。律師,各從僧三人,沙彌二人,童子四人。威儀師,各從僧一人,沙彌一人,童子二人。從儀師,各沙彌一人,童子二人。東大寺別當從僧,沙彌、童子各二人。興福、元興、大安、藥師、西大、法隆、弘福、四天王、崇福等寺別當,并法華寺大鎮各從僧一人、沙彌一人、童子二人,三綱少鎮沙彌一人、童子二人,竝用本寺物供之。其童子各米一升二合,鹽五勺。

    • 凡公會請用僧綱之日,使大威儀師預之。其座次者,不依年﨟,加於凡僧之上。

    • 凡近都諸寺,東拜志以北,西石作以北,停預講師,僧綱檢察。

    • 凡諸國講讀師者,寮與僧綱俱孟冬一日簡定牒送省。【其牒僧綱盡署,便捺綱所印。】但其牒不留寮家,副寮解送省。省亦加解文共進官,即經奏聞,明年二月以前下任符。其裝束程,准俗官法。若有事故,安居以前不到,便令前講師或國分僧堪之者且為講說。其供養布施料者,隨各講經日數分充。

    • 凡諸國講師擇年卌五已上,讀師卌已上者補之。但雖階業已滿之輩,而年限未及,不可擬補。

    • 凡諸寺僧夏講供講者,依維摩、最勝兩會竪義之次第行之,然後擬補講師。又果三階之後,任讀師之僧秩滿歸本寺。即果遺二階,任講師者,歷一選之後擬補。

    • 凡安祥寺果階業僧,擬補諸國講讀師。

    • 凡天台、真言兩宗學生階業帳,三年一度不經三司,直進辨官。

    • 凡天台、真言兩宗僧,并元慶寺年中最初闕所補諸國講讀師者,解文進官。經奏補任。然後下知於省。

    • 凡天台宗分講讀師者,以年分并臨時別勞遂階業者,次第擬補。但年分臨時科第同者,先盡年分後及臨時。

    • 凡延曆寺三綱一任之後,任諸國講讀師。其上座寺主任講師,都維那任讀師。

    • 凡諸國講讀師,任意留連,遲向任國。延引日月之類,一切不得選用并預公請。

    • 凡太宰觀音寺講讀師者,預知管內諸國講讀師所申之政。

    • 凡諸國講讀師不與解由狀,前後司連署踏印。國司押署,限內言上其與不之限。講師者,准俗官受領。讀師者准任用。

    • 凡諸大寺并有封寺別當三綱,以四年為秩限。遷代之日,即責解由。但廉節可稱之徒,不論年限,殊錄功績,申官襃賞。自餘諸寺,依官符任別當及尼寺鎮,並同此例。其未得解由輩,永不任用,亦不預公請。但僧綱別敕任別當者,不在此限。

    • 凡諸寺以別當為長官,以三綱為任用。解由與不勘知并覺舉遺漏,及依理不盡返卻等之程,一同京官。其與不之狀,令綱所押署。

    • 凡諸寺別當三綱等任符,出後下承知符於省,省下知於寮,寮亦令綱所知之。

    • 凡諸大寺別當,三綱有闕者,須五師大眾簡定能治廉節之僧。別當三綱,共署申送。僧綱覆審具狀牒送寮。寮申省,省申官,然後補任。若薦擧不實科責擧者,兼解卻見任。東大寺知事亦同。

    • 凡任諸大寺三綱者,省寮共知補任,勿令僧綱專任。有封寺皆同。

    • 凡興福寺別當三綱者,不依諸大寺之例,隨氏人簡定補之。

    • 凡僧綱不得輙任諸寺別當。若不獲已者,待別敕任之、【或案云,先代僧綱等以提賞之人任意任諸寺別當,仍立制。然則此文,非謂以僧綱拜任之,謂僧綱之任人也云云。】

    • 凡東西寺三綱,並以定額僧補之,【但西寺用階業僧。】不得任他僧。其一任之後,並任諸國講讀師。

    • 凡四天王、梵釋、常住、仁和等寺三綱,各以十僧內補之。

    • 凡諸定額寺別當,元來依官符任者,有闕則檀越氏人等,擇定能治可稱之僧,連署陳牒郡司,郡司牒送講讀師,講讀師修狀,牒送國司,國司申官補任。

    • 解由式。

      • 諸國講讀師解由式。

        • 某國講師牒與前講師解由事。【讀師亦同。】

            位名 某寺

           牒某月 日因事解任。【遷任亦同。】仍與解由,申送謹牒。
            年 月 日

           講師位名
           讀師位名
           國司
           守位姓名【介亦同】


      • 諸寺別當三綱解由式。

        • 某寺 與前別當解由事。【三綱亦同。】

            位名 某寺

           牒某月 日因事解任。【遷任亦同。】仍與解由牒送謹牒。

            年 月 日 都維那位名牒

           別當位名
           上座位名
           寺主位名
           僧綱
           僧正位名【律師已上亦同】


    • 度緣式。

      • 沙彌某甲,年若干。【某京國郡鄉戶主某戶口黑子某處某邑。】
          右,太政官某,年月日符偁右大臣宣:「奉敕云云。若干人例得度省寮僧綱共授度緣如件。」

          師主 某寺 僧位名

            年 月 日
        僧綱
          僧正位名【若無者律師以上,一人署。】
          威儀師位名
          威儀師位名

        玄蕃寮
          頭位姓名
          允位姓名
          屬位姓名

        治部省
          輔位姓名
          丞位姓名
          錄位姓名


    • 判授位記式。

      • 僧某甲。【年若干,﨟若干。】某寺,今授傳燈入位。

          年 月 日

        僧正位名   威儀師位名
        大僧都位名  威儀師位名
        少僧都位名
        律師位名

        • 右,滿位以上敕授,入位以上僧綱判授。其依修行被授位者,以修行代傳燈。


    • 凡年分度者,試業訖更隨所業,互令各論,擇其翹楚者,乃聽得度。其應度者,正月齋會畢日令度。畢省先責手實申官,與民部共勘籍。即造度緣一通,省寮僧綱共署,向太政官請印即授其身。其別敕度者,勘籍度緣,亦宜准此。但沙彌尼度緣者用省印。

    • 授戒。

      • 凡授戒者,每年三月十一日始行之,月內令畢。其應行事之省寮綱所三司交名,當月五日進官。
      • 凡沙彌、沙彌尼應受戒者,限三月上旬,集於僧綱所,先勘會度緣,然後受戒。受戒畢,具錄僧數,使并十師連署進官上奏。即省於度緣末注受戒年月日,并官人署名即捺省印以為記驗。其外國沙彌、沙彌尼者,皆請當國文牒。東海道足柄坂以東,東山道信濃坂以東,竝於下野國藥師寺。西海道於筑紫觀世音寺受戒。即當處官司案記印署,竝准上例。仍造歷名二通,一通留國,一通附使進官,官付所司。
      • 凡受戒時,省丞錄、寮允屬各一人,率史生各一人,與威從共向戒壇院。子細勘會官符度緣,便收取受戒者戒牒。具注後紙,以其本籍姓名,即省寮相共押署,捺以省印。五月以前,下於僧綱。僧綱六月一日頒給。若有持白紙戒牒者,科違敕罪。
      • 凡授戒使省寮官人已下,直丁已上八箇日食料米,省一石二斗六升四合。【白五斗六升,黑七斗四合。】丞一人、錄一人、【日各白二升。】史生一人、省掌一人、【日各白一升五合。】直丁二人、【日各黑一升二合。】從六人。【日各黑八合。】寮一石二斗六升四合。【細用同省。】大和國舂正稅穀,二月卅日以前送東大寺,但鋪設寺家充之。
      • 凡戒壇十師并沙彌等供料,以大藏省并大和國所送物,【具見大藏省并主稅式。但大和國二月卅日以前送納。】令東大、興福、元興、大安、藥師、西大、法華、新藥師等寺各配一日辨備。
      • 凡以七大寺僧為師主之輩,不聽預延曆寺授戒。


    • 凡除年分度者之外,臨時度者有過僧廿人尼十人,省執申。

    • 凡應徵免度人還俗僧等課役者,每年申省。

    • 凡僧尼并沙彌等,身死及犯罪,因才還俗者,收其度緣。年終申官毀之,寮案具注事狀。

    • 凡諸大寺僧有死闕者,每月申送僧綱。僧綱勘取度緣,每年牒送於寮。寮即申省,省年終申官。

    • 凡延曆寺僧身死者,其度緣戒牒。三綱勘收令座主毀,所毀名數,作目署印,備之檢閲。

    • 凡諸寺佛菩薩像,若在穢所,露當風雨者,取集二三寺像,安置一淨寺,以令燒香、散花、禮拜、供養。若檀越等,願置淨所供養者聽之。

    • 凡禪院寺經論,三年一度曝凉。省寮僧綱、三綱、檀越等,相共檢校。

    • 凡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彈正檢察東西寺非違,允屬相隨祗承。

    • 凡應對僧綱論事者,允、屬各一人,就綱所相論。若無者,省錄亦聽。

    • 凡諸國寺文返卻帳,不改寮解,押署進官,即副官符下國。

    • 凡常住寺十禪師并從沙彌、童子等供養者,威儀師一人專當其事。各令本寺每月運送。

    • 凡天台宗住山僧廿四口供養,【口別米二升。】割近江國分寺供料充之。

    • 凡公私齋會,講師已下平等行食。

    • 凡王臣已下誦經布施物者,親王一品商布五百段已下,二品三百段已下,三品四品各二百段已下。諸王、諸臣,一位五百段已下,二位三百段已下,三位二百段已下,四位一百段已下,五位五十段已下,六位已下卅段已下,並三七若七七日一度,施修不得違差。非商布者,亦准此數。若相勞之人,必有可諷誦。只許二等已上親。其布施物,不得過本位數。

    • 凡諸蕃使人,將國信物應入京者,待領客使到。其所須駄夫者,領客使委路次國郡,量獻物多少及客隨身衣物,准給迎送。仍令國別國司一人部領人夫防援過境其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所經國郡官人,若無事,亦不須與客相見。停宿之處,勿聽客浪出入。自餘雜物不須入京者,便留當處庫,還日出與。其往還在路所須駄夫等,不得令致非理勞苦。

    • 凡蕃客往還,若有水陸二路者,領客使與國郡司相知,逐便預定一路,明注所須船駄人夫等數。及客到時日,遞牒前所,應須供客之物,令預備擬。不得臨時改易及有停壅。如有事故,必須停滯及改張者,速告前所勿致費損。

    • 凡新羅客入朝者,給神酒。其釀酒料稻,大和國賀茂、意富、纏向、倭文四社,河內國恩智一社,和泉國安那志一社,攝津國住道、伊佐具二社各卅束,合二百卌束送住道社。大和國片岡一社,攝津國廣田、生田、長田三社各五十束,合二百束送生田社。並令神部造,差中臣一人,充給酒使。釀生田社酒者,於敏賣崎給之。釀住道社酒者,於難波舘給之。若從筑紫還者,應給酒肴,便付使人。其肴,惣隱岐鰒六斤、螺六斤、醋四斤六兩、海藻六斤、海松六斤、海菜六斤、盞卅八口、匏十柄、案六腳。【被責還者不給。】蕃客從海路來朝,攝津國遣迎船。【王子來朝,遣一國司,餘使郡司。但大唐使者迎船有數。】客舶將到難波津之日,國使著朝服,乘一裝船,候於海上。客船來至,迎船趨進。客舶迎船比及相近,客主停船,國使立船上,客等朝服出立船上。時國使喚通事,通事稱唯。國使宣云:「日本()明神()御宇天皇朝庭(),某蕃王()申上隨()參上來()。客等參近ぬと(奴登)。攝津國守等聞著(),水脉()教導賜幣()宣隨(),迎賜はくと(波久登)宣。」客等再拜兩段謝言。訖,引客還泊。


  • 諸陵寮
      • 日向埃山陵。【天津彥彥火瓊瓊杵尊。在日向國,無陵戶。可注山名。】
      • 日向高屋山上陵。【彥火火出見尊。在日向國,無陵戶。】
      • 日向吾平山上陵。【彥波瀲武鸕鶿草不葺合尊。在日向國,無陵戶。】
        • 已上神代三陵,於山城國葛野郡田邑陵南原祭之。其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
      • 畝傍山東北陵。【畝傍橿原宮御宇神武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二町,守戶五烟。可注陵名字。】
      • 桃花鳥田丘上陵。【葛城高丘宮御宇綏靖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守戶五烟。】
      • 畝傍山西南御蔭井上陵。【片鹽浮穴宮御宇安寧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守戶五烟。】
      • 畝傍山南纎沙溪上陵。【輕曲峽宮御宇懿德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守戶五烟。】
      • 掖上愽多山上陵。【掖上池心宮御宇孝昭天皇。在大和國葛上郡,兆域東西六町,南北六町,守戶五烟。】
      • 玉手丘上陵。【室秋津嶋宮御宇孝安天皇。在大和國葛上郡,兆域東西六町,南北六町,守戶五烟。】
      • 片丘馬坂陵。【黑田廬戶宮御宇孝靈天皇。在大和國葛下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守戶五烟。】
      • 劔池嶋上陵。【輕境原宮御宇孝元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一町,守戶五烟。】
      • 春日率川坂上陵。【春日率川宮御宇開化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五段,南北五段。以在京戶十烟,每年差充令守。】
      • 山邊道上陵。【磯城瑞籬宮御宇崇神天皇。在大和國城上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一烟。】
      • 菅原伏見東陵。【纏向珠城宮御宇垂仁天皇。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二烟,守戶三烟。】
      • 山邊道上陵。【纏向日代宮御宇景行天皇。在大和國城上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一烟。】
      • 狹城盾列池後陵。【志賀高穴穗宮御宇成務天皇。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三町,守戶五烟。】
      • 惠我長野西陵。【穴門豐浦宮御宇仲哀天皇。在河內國志紀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一烟,守戶四烟。】
      • 狹城盾列池上陵。【磐余稚櫻宮御宇神功皇后。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五烟。】
      • 惠我藻伏崗陵。【輕嶋明宮御宇應神天皇。在河內國志紀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陵戶二烟,守戶三烟。】
      • 百舌鳥耳原中陵。【難波高津宮御宇仁德天皇。在和泉國大鳥郡,兆域東西八町,南北八町,陵戶五烟。】
      • 百舌鳥耳原南陵。【磐余稚櫻宮御宇履中天皇。在和泉國大鳥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陵戶五烟。】
      • 百舌耳鳥原北陵。【丹比柴籬宮御宇反正天皇。在和泉國大鳥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陵戶五烟。】
      • 惠我長野北陵。【遠飛鳥宮御宇允恭天皇。在河內國志紀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陵戶一烟,守戶四烟。】
      • 菅原伏見西陵。【石上穴穗宮御宇安康天皇。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三町,守戶三烟。】
      • 丹比高鷲原陵。【泊瀨朝倉宮御宇雄略天皇。在河內國丹比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陵戶四烟。】
      • 河內坂門原陵。【磐余甕栗宮御宇清寧天皇。在河內國古市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四烟。】
      • 傍丘磐杯丘南陵。【近飛鳥八釣宮御宇顯宗天皇。在大和國葛下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三町,陵戶一烟,守戶三烟。】
      • 埴生坂本陵。【石上廣高宮御宇仁賢天皇。在河內國丹比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五烟。】
      • 傍丘磐杯丘北陵。【泊瀨列城宮御宇武烈天皇。在大和國葛下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三町,守戶五烟。】
      • 三嶋藍野陵。【磐余玉穗宮御宇繼體天皇。在攝津國嶋上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守戶五烟。】
      • 古市高屋丘陵。【勾金橋宮御宇安閑天皇。在河內國古市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五段,陵戶一烟,守戶二烟。】
      • 身狹桃花鳥坂上陵。【檜隈廬入野宮御宇宣化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五烟。】
      • 檜隈坂合陵。【磯城嶋金刺宮御宇欽明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四町,陵戶五烟。】
      • 河內磯長中尾陵。【譯語田宮御宇敏達天皇。在河內國石川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守戶五烟。】
      • 河內磯長原陵。【磐余池邊列槻宮御宇用明天皇。在河內國石川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三町,守戶三烟。】
      • 倉梯岡陵。【倉梯宮御宇崇峻天皇。在大和國十市郡,無陵地并陵戶。】
      • 磯長山田陵。【小治田宮御宇推古天皇。在河內國石川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一烟,守戶四烟。】
      • 押坂內陵。【高市崗本宮御宇舒明天皇。在大和國城上郡,兆域東西九町,南北六町,陵戶三烟。】
      • 大坂磯長陵。【難波長柄豐碕宮御宇孝德天皇。在河內國石川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守戶三烟。】
      • 越智崗上陵。【飛鳥川原宮御宇皇極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陵戶五烟。】
        • 右卌,遠陵。
      • 山科陵。【近江大津宮御宇天智天皇。在山城國宇治郡,兆域東西十四町,南北十四町,陵戶六烟。】
        • 右一,近陵。
      • 檜隈大內陵。【飛鳥淨御原宮御宇天武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四町,陵戶五烟。】
      • 同大內陵。【藤原宮御宇持統天皇。合葬檜前大內陵。々戶更不重充。】
      • 真弓丘陵。【岡宮御宇〓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陵戶六烟。】
      • 檜前安占岡上陵。【藤原宮御宇文武天皇。在大和國高市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陵戶五烟。】
      • 奈保山東陵。【平城宮御宇元明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五町,守戶五烟。】
      • 奈保山西陵。【平城宮御宇淨足姬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五町,守戶四烟。】
      • 佐保山西陵。【平城朝太皇大后藤原氏。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十二町,南北十二町,守戶五烟。】
      • 佐保山南陵。【平城宮御宇勝寶感神聖武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四段。西七町,南北七町,守戶五烟。】
      • 佐保山東陵。【平城朝皇大后藤原氏。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三町。西四段。南北七町,守戶五烟。】
      • 淡路陵。【廢帝。在淡路國三原郡,兆域東西六町,南北六町,守戶一烟。】
      • 高野陵。【平城宮御宇天皇。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三町,守戶五烟。】
      • 田原西陵。【春日宮御宇〓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九町,南北九町,守戶五烟。】
      • 吉隱陵。【皇太后紀氏。在大和國城上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四町,守戶五烟。】
        • 右十三,遠陵。
      • 田原東陵。【平城宮御宇天宗高紹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八町,南北九町,守戶五烟。】
        • 右一,近陵。
      • 宇智陵。【皇后井上內親王。在大和國宇智郡,兆域東西十町,南北七町,守戶一烟。】
      • 大枝陵。【太皇大后高野氏。在山城國乙訓郡,兆域東一町一段,西九段,南二町,北三町,守戶五烟。】
        • 右二,遠陵。
      • 柏原陵。【平安宮御宇桓武天皇。在山城國紀伊郡,兆域東八町,西三町,南五町,北六町,加丑寅角二岑一谷,守戶五烟。】
      • 高畠陵。【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乙訓郡,兆域東三町,西五町,南三町,北六町,守戶五烟。】
      • 八嶋陵。【崇道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四町,守戶二烟。】
        • 右三,近陵。
      • 河上陵。【贈皇后藤原氏。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四町,守戶五烟。】
      • 宇波多陵。【贈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乙訓郡,兆域東西四町,南一町,北三町,守戶五烟。】
      • 石作陵。【贈皇后高志內親王。在山城國乙訓郡,兆域東西三町,南三町,北六町,守戶五烟。】
      • 嵯峨陵。【太皇大后橘氏。在山城國葛野郡,兆域東西六町,南二町,北五町,守戶三烟,不入頒幣之例。】
      • 楊梅陵。【平安宮御宇日本根子推國高彥尊天皇。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四町,守戶五烟。】
        • 右五,遠陵。
      • 深草陵。【平安宮御宇仁明天皇。在山城國紀伊郡,兆域東西一町五段,南七段,北二町,守戶五烟。】
      • 田邑陵。【平安宮御宇文德天皇。在山城國葛野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四町,守戶五烟。】
        • 右二,近陵。
      • 後山科陵。【太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宇治郡,假陵戶五烟。】
        • 右一,遠陵。
      • 中尾陵。【贈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愛宕郡鳥部鄉,陵戶五烟。山四町五段。四至,東限谷,南限田,西限隍,北限谷。】
      • 後田邑陵。【光孝天皇。在山城國葛野郡田邑鄉立屋里小松原,陵戶四烟。四至,西限藝原岳岑,南限大道,東限清水寺東,北限大岑。】
      • 小野陵。【贈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宇治郡小野鄉,陵戶五煙。四至,東限百姓口分并觀修院山,南限小栗栖寺山并道。西限榲尾山岑,北限松尾山尾并百姓口分。】
        • 右三,近陵。
      • 白河陵。【太皇太后藤原氏。在山城國愛宕郡上粟田鄉,陵戶三烟。四至,東限勝隆寺東谷,南限自御在所南去十一丈,西限贈正一位源氏墓北,北限白河。】
      • 後深草陵。【中宮藤原氏。在山城國紀伊郡深草鄉,守戶三烟。東限禪定寺,南限大墓,西限極樂寺,北限佐能谷。】
        • 右二,遠陵。


      • 能襃野墓。【日本武尊。在伊勢國鈴鹿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三烟。】
      • 埴口墓。【飯豐皇女。在大和國葛下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守戶三烟。】
      • 古市高屋墓。【春日山田皇女。在河內國古市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二烟。】
      • 衾田墓。【手白香皇女。在大和國山邊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無守戶,令山邊道匂岡上陵戶兼守。】
      • 竈山墓。【彥五瀨命。在紀伊國名草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二町,守戶三烟。】
      • 磯長原墓。【石姬皇女。在河內國石川郡,敏達天皇陵內,守戶三烟。】
      • 息長墓。【舒明天皇之祖母名日廣姬。在近江國坂田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守戶三烟。】
      • 成相墓。【押坂彥人大兄皇子。在大和國廣瀨郡,兆域東西十五町,南北廿町,守戶五烟。】
      • 押坂墓。【田村皇女。在大和國城上郡舒明天皇陵內,無守戶。】
      • 宇度墓。【五十瓊敷入彥命。在和泉國日根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守戶二烟。】
      • 宇治墓。【菟道稚郎皇子。在山城國宇治郡,兆域東西十二町,南北十二町,守戶三烟。】
      • 押坂內墓。【大伴皇女。在大和國城上郡押坂陵域內,無守戶。】
      • 片岡葦田墓。【茅渟皇子。在大和國葛下郡,兆域東西五町,南北五町,無守戶。】
      • 檜隈墓。【吉備姬王。在大和國高市郡檜隈陵域內,無守戶。】
      • 磯長墓。【橘豐日天皇之皇太子,名云聖德。在河內國石川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守戶三烟。】
      • 押坂墓。【鏡女王。在大和國城上郡押坂陵域內東南,無守戶。】
      • 三立岡墓。【高市皇子。在大和國廣瀨郡,兆域東西六町,南北四町,無守戶。】
      • 平城坂上墓。【磐之媛命。在大和國添上郡,兆域東西一町,南北一町。無守戶,令楯列池上陵戶兼守。】
      • 淡路墓。【當麻氏。在淡路國三原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守戶正丁五人。】
      • 牧野墓。【太皇大后之先和氏。在大和國廣瀨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五町,守戶一烟。】
      • 大野墓。【太皇大后之先大枝氏。在大和國平群郡,兆域東西六町,南北四町,守戶一烟。】
      • 阿陀墓。【贈太政大臣藤原朝臣良繼。日本根子推國高彥尊天皇外祖父,在大和國宇智郡,兆域東西十五町,南北十五町,守戶一烟。】
      • 村國墓。【贈正一位安倍命婦,同天皇外祖母。在大和國添下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五町,守戶一烟。】
        • 右廿三,遠墓。
      • 平群郡北岡墓。【山背大兄王。在大和國平群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墓戶二烟。】
      • 龍田清水墓。【間人女王。在大和國平群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三町,墓戶二烟。】
      • 龍田苑部墓。【石前王女。在大和國平群郡,兆域東西二町,南北二町,墓戶二烟。】
        • 右三墓,不入頒幣之例。
      • 多武岑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淡海公藤原朝臣。在大和國十市郡,兆域東西十二町,南北十二町,無守戶。國史並貞觀式云大織冠墓云云,今文已違式誤也。】
        • 右一,近墓。
      • 後阿陀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武智麻呂。在大和國宇智郡,兆域東西十五町,南北十五町,守戶一烟。】
      • 相樂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百川。淳和太上天皇外祖父,在山城國相樂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二町,守戶一烟。】
      • 後相樂墓。【贈正一位藤原氏,同天皇外祖母。在山城國相樂郡贈太政大臣墓內,無守戶。】
      • 巨幡墓。【贈一品伊豫親王。在山城國宇治郡,兆域東一町,西一町五段,南二町,北三町,守丁一人。】
      • 加勢山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橘朝臣清友,仁明天皇外祖父。在山城國相樂郡,兆域東西四町,南北六町,守戶一烟。】
      • 小山墓。【贈正一位田口氏,同天皇外祖母。在河內國交野郡,兆域東西三町,南北五町,守戶二烟。】
      • 後宇治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冬嗣,文德天皇外祖父。在山城國宇治郡,兆域東西十四町,南北十四町,守戶二烟。】
      • 次宇治墓。【贈正一位藤原氏,同天皇外祖母。在山城國宇治郡贈太政大臣墓內。】
      • 愛宕墓。【贈正一位源氏,清和太上天皇外祖母。在山城國愛宕郡,兆域東二町,南一町,西一町五段,北一町五段,守戶一烟。】
      • 大岡墓。【桓武天皇夫人從三位藤原氏。在山城國葛野郡大岡鄉,守戶一人。】
      • 後愛宕墓。【太政大臣贈正一位美濃公藤原朝臣。在山城國愛宕郡,守戶一烟。】
      • 深草墓。【贈正一位藤原氏,陽成太上天皇外祖母。在山城國紀伊郡,守戶一烟。】
        • 右十二,遠墓。
      • 高畠墓。【贈一品太政大臣仲野親王。在山城國葛野郡,墓戶一烟。】
      • 河嶋墓。【贈正一位當宗氏。在山城國葛野郡,墓戶一烟。】
      • 八坂墓。【贈正一位藤原氏。在山城國愛宕郡八坂鄉,墓地十町,墓戶一烟。】
      • 拜志墓。【贈正一位藤原朝臣總繼。在山城國愛宕郡鳥戶鄉,墓地四町,墓戶一烟。】
      • 次宇治墓。【太政大臣贈正一位越前公藤原朝臣。在山城國宇治郡,墓戶一烟。】
      • 小野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高藤。在山城國宇治郡小野鄉。】
      • 後小野墓。【贈正一位宮道氏。在山城國宇治郡小野鄉。】
        • 右七,近墓。
      • 又宇治墓。【贈太政大臣正一位藤原朝臣時平。在山城國宇治郡,墓戶一烟。】
        • 右一,遠墓。


    • 凡每年十二月,奉幣諸陵及墓。其陵別五色帛各三尺,庸布一段一丈四尺,倭文三尺,木綿四兩,麻一斤。近陵,別五色帛各一丈,絁一疋,絲一絇,調布一端,倭文一丈,木綿十三兩,麻三斤五兩,裹料薦五尺,黑葛三兩。遠墓及近墓,幣各同遠陵例。【其別貢幣物色目,見內藏式。】同月上旬,錄幣物數并伊勢、近江、紀伊、淡路等國使名,及鈴數申省。【國別二尅驛鈴一口,不限位高下。】省申官,頒幣日差各陵墓預人奉。【但神功皇后陵,差寮主典已上奉。】其日依時刻,省輔丞錄各一人,率寮屬以上及使者,集大藏省。參議已上一人,率辨官就版位。大藏省進申積幣物訖,【事見大藏式。】即參議已上令召使喚治部省如常。丞進就版位,即宣曰:「率使者等參來。」兩省輔、寮屬已上,進共就座。省掌率使者等,列於 庭中。【西面北上。】先是,大藏丞錄各一人,就頒幣之座,治部輔先就稱陵號之座,然後寮允取使人名札授輔。輔以次舉諸陵號。【始舉陵號群官下座。】及唱使名,大藏授幣,使人受退。事畢,群官共退。其頒幣之時申詞,陵稱獻出,墓稱申出。

    • 凡山陵者,置陵戶五烟令守之。有功臣墓者,置墓戶三烟。其非陵墓戶,差點令守者,先取近陵墓戶充之。

    • 凡陵戶及守戶計帳者,寮差專當人,注名申省,分遣本鄉,與國司共相知勘造。其戶籍,亦差遣專當官人勘造。

    • 凡陵墓側近有原野者,寮仰守戶,并移所在國司,共相知燒除。

    • 凡諸陵墓者,每年二月十日差遣官人巡檢。仍當月一日,錄名申省。其兆域垣溝若有損壞者,令守戶修理,專當官人巡加檢校。



        延喜式卷廿一

          延長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外從五位下行左大史臣           阿刀宿禰忠行
          從五位上行勘解由次官兼大外記紀伊權介臣   伴宿禰久永
          從四位上行神祇伯臣           大中臣朝臣安則
          大納言正三位兼行民部卿臣         藤原朝臣清貫
          左大臣正二位兼行右近衛大將皇太子傅臣   藤原朝臣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