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 卷第十二 中務省 內記、監物、主鈴、典鑰


中務省內記監物主鈴典鑰


  • 中務省



  • 內記
    • 凡節會及尋常詔旨者,內記預書。【元日賜群臣宴,及七日敘位賜宴、十六日踏歌、九月九日賜宴、十一月大嘗會等詔旨,當日進參議已上。正月十四日齋會、四月成選位記、同月任郡司等詔旨,內記前一日付內侍奏之。內侍執奏了,即時返授內記。內記當日早旦進大臣。其詞各見儀式。】但臨時詔敕者,承旨即內記作詔書。畢,納筥令參議已上若內侍進於御所。

    • 凡元日朝賀依有滯故,延用二三日者。其宣命之辭,猶稱朔日。

    • 凡神社山陵宣命,大臣奉敕,命內記作之。內記作了進大臣,大臣給使。

    • 凡宣命文者,皆以黃紙書之。但奉伊勢太神宮文,以縹紙書。賀茂社以紅紙書。

    • 凡賀茂祭日宣命,前一日書,付內侍奏之。

    • 凡天皇御大極殿視告朔者,諸司大夫進置函於案上。奏者奏畢復本列。訖,侍從令舍人喚內記。【預候龍尾道階下。】內記二人稱唯,昇東西階就版位立。侍從宣曰:「進文收之。」稱唯進案下。搢笏舁案退降東階,出蒼龍樓掖門。【公文惣送中務省。】

    • 凡應授位五位及勳六等以上者,內記執硯紙筥昇殿上書位記。授訖即以位案送中務省。【神僧尼位案亦同。】但臨時位記,中納言以上奉敕,使於宜陽殿及陣邊。令書之。

    • 凡在外官飛驛奏事者,大臣奏畢,即令內記作敕符。大臣自持昇殿上奉覽。畢,少納言中務輔內記主鈴等請印,封函發遣。【事見儀式。】

    • 凡封驛傳敕符式,少納言、中務輔、主鈴等請印准飛驛式。內記,主鈴封函,官史發遣。【事見儀式。】

    • 神位記式

          無位某神,今奉授某位。

            年 月 日


    • 僧綱位記式

          某位 名
           右,可某位

        敕,云云。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年 月甲日

                     中務卿  位臣 姓名 宣
                     中務大輔 位臣 姓名 奉
                     中務少輔 位臣 姓名 行

        敕,如右牒到奉行。

            年 月乙日

          治部卿  位 名
          治部大輔 位 名
          左大辨  位 名
          告某   位 名 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大錄 名
          治部少輔 位 名   小錄 名

            年 月丙日下


    • 僧尼位記式


        某位 僧名【年若干,﨟若干。】 某寺
         今授某位
            年 月 日


    • 延曆寺棲山一紀僧位記式

        某位 僧名【年若干,﨟若干。】 延曆寺
         今授某位
        敕。云云。
            年 月 日


    • 五位已上位記式

          某位 姓名
           右,可某位

        中務云云。可依前件,主者施行。

            年 月甲日

                     中務卿  位臣 姓名 宣
                     中務大輔 位臣 姓名 奉
                     中務少輔 位臣 姓名 行
          大納言 位臣 名
          大納言 位臣 名
          中納言 位臣 名
          中納言 位臣 名
          中納言 位臣 名等言

        制書如右。請奉
        制付外施行。謹言。

            年 月乙日

          制可  月丙日 辰時 大內記 姓名
                     左中辨 名 左大臣  位 朝臣
          右大臣  位 朝臣
          式部卿  位 名
          式部大輔 位 名
          左大辨  位 名
          告某   位 姓名 奉

        制書如右,符到奉行。

                   大錄名
          式部少輔 位 名 少錄名
                   少錄名
            年 月丁日下

      • 右,文官位記式如件。命婦位記亦同。但武官位記,以兵部代式部,以右辨代左辨。


    • 凡裝束位記式
      • 神位記三位已上者,縹紙、綠縹、雜綺帶、黃楊軸。親王位記者,白紙表、白吳綾裏、紫羅縹、綠綾裏、雜綺帶、赤木軸。三位以上者,縹紙、綠縹、雜綺帶、黃楊軸。五位以上者,白紙、白縹、帛帶、厚朴軸。【女亦同,但僧都已上准三位,律師准五位。帛字恐白帶。】


    • 凡五位以上位記料,雜物、色紙、羅綾、綺帛帶、軸等,量其可用之數,作奏進內侍。內侍令奏覽畢,羅綾、綺、帛帶者,即自內侍所行之。色紙者,受藏人所。赤木、黃楊、厚朴等軸。受內匠寮。

    • 凡造位記料,板二枚,【長各八尺,廣二尺四寸,厚二寸。】鐵尺一隻,【長一尺二寸。】刀子二柄,【長五寸,廣一寸。】机二腳,【並受木工寮。】砥一顆,【受大藏省。】柳筥四合,【受內藏寮。】隨損請換。

    • 凡賜渤海答書日,內記從使赴于客館。

    • 凡供奉行幸,遠處內記二人,史生一人,內記分在左右。預被鞍御馬官人之後駄鈴馬。主鈴之前,近處內記一人,史生一人。

    • 凡書位記料麻紙者,上總國一百五十張,下野國一百張,每年進之。詔書料黃紙者,隨用直奏,受藏人所。

    • 凡納位記料革筥八合,綠絹八尺。【結筥帶料。】並隨損付內侍奏,受內藏寮。

    • 凡納贈位記料柳筥,臨時受內藏寮。

    • 凡雜公文,使史生進省。
      • 恒例解文進省式。
        • 右正月廿日春夏祿文、五月廿一日夏衣服文、六月神今食兆人一人文、同月廿日夏馬料文、七月廿日秋冬祿文、八月十日內記并史生考日行事文、十一月新嘗會兆人內記一人文、同月廿日冬馬料文,又依上日請要劇文,每月申送。


    • 凡從圖書寮所請,紙二百張,筆十管,【月料。】墨六廷。【年料。】

    • 凡內記身候陣頭掌記錄。

    • 凡賜渤海國敕書函,臘上書封字。函上頭,書中務省三字。



  • 監物
    • 凡請諸司管鑰者,每旦監物并典鑰等共候延政門外。近衛開門,大舍人就闈司,【掃部寮設座。】叫門二聲。【其詞曰:「みかどのつかさ(美可度能都可佐)。」】闈司(みかどのつかさ)問曰:「誰?」大舍人稱姓名曰:「鑰給らむと(良牟登)監物姓名,典鑰姓名等,候門()申。」闈司進就版位奏,其詞曰:「鑰給らむと(良牟登),監物姓名,典鑰姓名等叫門故()申。」敕曰:「令奏。」闈司稱:「唯。」復本座宣曰:「令姓名等奏。」大舍人共稱:「唯。」即監物引典鑰、大舍人等,入共就版位。【但大舍人留於左掖門。】監物奏曰:「司司()賜物下()鑰給()申。」敕曰:「取之。」共稱唯,退出。典鑰更引大舍人等,進就鑰櫃下,出管鑰,授大舍人,退出,轉授監物。夕時,進鑰儀,亦如之。其奏詞曰:「給れる(禮留)司司()鑰進()申。」敕曰:「收之。」即共稱唯,退出。但國忌,并奉伊勢太神幣帛日,及諸齋日,不舉聲奏,只請鑰狀告於闈司。闈司申於內侍,內侍微聲奏。訖,即闈司宣曰:「直入。」即監物、典鑰等,入就內侍所。內侍宣曰:「給之。」即監物典鑰等,微聲共稱唯,退卻,就鑰櫃前。典鑰引大舍人等,開櫃出鑰,並如上儀。

    • 凡請進管鑰,當降雨之日,於承明門壇上奏之。

    • 凡應出納大藏物者,少辨已上一人,中務、民部、大藏三省輔各一人,監物一人,主計助已上一人,同會就諸司廳。本司錄申曰:「雜物出納()申。【絁、絹、綵、帛、絲、綿、布、錢等類。】」辨判命之。錄稱:「唯。」主鑰申曰:「給鑰()申。」監物命曰:「給之。」即稱唯,受鑰。諸司共赴立正藏前,主鑰引藏部等申曰:「開藏()申。」監物命曰:「開之。」即稱唯,令藏部開。諸司檢校出納。了,即監物加封。主鑰申曰:「事畢。」諸司乃還。其出納鐵鍬等類,及自餘諸司物者,官史一人,三省錄各一人,監物及主計屬各一人。【若錄屬不在者,以丞允代之。】俱會出納。

    • 凡奉口敕出大藏物者,本司奉敕經中務省,省輔一人,監物一人,與本司輔已上一人相共出之。【二省輔不在者,丞代之。】三司共入奉進。即錄物數,三司同署,便附本司申送辨官。其出鍬鐵等物者,省錄已上一人,監物一人。與本司錄已上二人共出奉進。申送於官亦同上例。

    • 年料所請馬蓑十領,藺笠十枚,【並官人料。】登美蓑八領,【裹鑰料。已上並請內藏寮。】鍬一口,簀二枚,明櫃一合,笥一合,缶一口,土器卅枚。

    • 凡宿直者,大監物以下少監物以上二人。

    • 凡官人請暇文,有見直五人以上者,得互判許。若不滿此數,請省處分。



  • 主鈴
    • 凡下諸國公文,少納言奏請印狀。訖,主鈴印之。但敕符并位記,少納言印之。

    • 凡行幸從駕內印,并驛鈴傳符等,皆納漆簾子。主鈴與少納言共預供奉。其駄者,左右馬寮充之。

    • 年料所須朱沙十二兩,膠八兩,【位記料。】練絲三兩,苧二斤,貲布一丈,【敷印板料。】柳筥二合,【納印板料。】赤土一斗,年終申省請受。但銅盤二口,印板漆案二腳,緋氈二枚,並隨損請換。

    • 飛驛儲料,銅鍋子二口,【一大,有蓋有腳。一小。】火鉗一枚,皺文革袋十口,【各長二尺,廣一尺二寸。】洗革十條,【袋緒料。各長五尺五寸,廣一寸。】生絲二兩二分,【縫袋料。】檜函廿合,短冊廿枚,松脂三斗,皺文革袋一口,【納印板筥料,長六尺五寸,廣四尺五寸。】縫料洗革七條,【各長三尺,廣一寸。】皺文革一張,覆駄料。【長六尺,廣四尺。】並隨用盡及破損請受。

    • 凡飛驛并驛傳函,及遣渤海國敕書、太政官牒者,主鈴封之。【敕書與內記共裹之。】



  • 典鑰
    • 凡諸司藏庫鑰匙,每日與監物共旦請夕進。【圖書寮、民部省、大藏省、掃部寮、大膳職、主殿寮、大炊寮鑰。】但兵庫鑰,臨時請進。

    • 凡鑰袋,皆以牛革縫造。若有損破者,申省請換。

    • 凡納御鑰辛櫃匙,納典鑰局。



        延喜式卷十一

          延長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外從五位下行左大史臣           阿刀宿禰忠行
          從五位上行勘解由次官兼大外記紀伊權介臣   伴宿禰久永
          從四位上行神祇伯臣           大中臣朝臣安則
          大納言正三位兼行民部卿臣         藤原朝臣清貫
          左大臣正二位兼行右近衛大將皇太子傅臣   藤原朝臣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