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史 卷之三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十三 刑法一
權中納言 從三位 源 光圀 修
男 權中納言 從三位 綱條 校
玄孫 權中納言 從三位 治保 重校
自古有天下者,不能去刑法以為治。仁人之於氏,若保赤子,然及不得已,則殘肌膚、傷性命。用義刑義殺,而不敢赦,豈無惻隱慈愛不忍之心哉。辟以辟止辟,刑期于無刑。義之盡所以為仁之至也。蓋刑法之設,漸於神代。天罪、國罪見於祓祠。聖帝率神祇之意,作為刑典,以紆正萬民。其所由來者上矣。唯泰古之世,上以靈德蒞下,下以忠信事上。上下一體,政尚簡易。凡有辜罪者,大率誓神祓除,許其自新。萬姓熙熙,俱躋於仁壽之域矣。當是時,豈有法律科條之可言哉。及世道不古,人心漸偽,上宮太子始作憲法。至中宗中興,命藤原鎌足修撰律令,制作軋度,大超前代。歷朝遵行,頗有損益。格式之書,又相繼編於弘仁、貞觀、延喜間。蓋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其不能遵由,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此皇朝所以遵神道、採唐制,刪定百代之大典者,可謂備矣。古人有云:「刑罰世輕世重。」又云:「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故寬猛剛柔,各從其時。弛張緩急,咸適其宜者,是萬世之準則,不可得而改者也。蓋綜覈前世用刑之跡,上古之治,制法簡嚴,必本於仁恕。其殘忍刻嗜殺人者,雄略、武烈二帝而止耳,其他則亡聞焉。至中宗定制,其所以纖悉條目,實有仁厚惻怛之意焉。故德刑並行,治道大成矣。迨中葉以降,失之寬弛而不知檢,至其已甚,則發掘山陵者、殺害親母者,武人之專殺立威者,其罪不過流竄放逐。僧徒之戎服犯闕者,慰喻以還之。至射上皇、殺侍臣者,亦從末減處流。刑之不行如此,跡其所由,則列朝信佛之所致也。德化未行,而刑典先廢,皇業安得不衰哉。及霸府開剏,則專作威福,嚴刑峻法,頗有亂國重典之意。盜賊由是畏戢,一時稱為小康。然其仁恕惻怛,絕不能及古也。記曰:「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革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遯心。夫絕惡於未萌,起教於微眇,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者,舍德禮其將何以哉。」故敷教化以善風俗,體仁恕以行祥刑者,在上君子不容不用心於此也。因探前世之跡,論其得失,具著于篇,作刑法志。
大日本史 卷之三百五十六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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