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史 卷之二百卌九 志第六 神祇六 神社一
權中納言 從三位 源 光圀 修
七代孫 權中納言 從三位 齊昭 補
八代孫 權中納言 從三位 慶篤 校
神社一
伊勢大神宮
【
齋宮
、
離宮院
附。○
百廿五社
、
元伊勢
、
遷宮諸祭
、
遷宮年表
、
伊勢齋宮
。】
內侍所
上古列聖,崇祀天照大神於正殿,昭其神德,以君臨寓內。至崇神帝,敬畏神威,遷之別宮,令皇女奉祀,竟為永制。又定天社、國社,徧祀神祇。夫大神惟祖惟宗,尊無二上。自餘諸神,乃子乃臣,不敢抗禮,祀典於是乎秩矣。所謂天社、國社,亦咸古之有功烈乎天下者,其子孫世事朝廷,賜封土食邑,以奉其祀。朝廷有事,則頒幣物以祭之。若其功烈尤盛者,官常祀之。又有神地、神戶制,以厚其禮典。此敬神之教,所以遍于海內也。
自大化變法後,世臣故家,無尺土之奉。神明之冑,能奉其先祀者,蓋少矣。大寶制,分敍官社,以為大、中、小三等,皆領于神祇官,令有司祀之。而天下明神,或為非類所祀。當時神祇之簿,猶無明案。洎天平中,始造神帳。然中臣氏專掌其事,論者或譏其取舍不公矣。方此時,朝廷崇尚佛法,釋氏之徒,悍然逞詭辨以汙衊神明。神之與佛,殆相混淆,而神功靈蹟,寖以隱滅。然天下諸神,或以祈願有效,或以靈驗特著,新列官社者頗眾。至元慶中,天下神祇預官幣者,三千一百三十四座。寛平時,又特預祈年、月次、新嘗之祭者,五百五十八社。
至延喜修式,神祇官帳大抵因元慶制,更敍其等,曰名神大社、曰大社、曰小社。大社凡四百九十二座,其三百四座預祈年、月次、新嘗等案上官幣、就中七十二座預相嘗祭、餘皆預祈年國幣、自餘諸社皆為小。其四百三十三座預祈年案下官幣,餘皆預祈年國幣。然其所謂大小之社,率錄祠號,而神名靈蹟,明較可徵者,厪厪亡幾。不審其祀何神者,蓋亦多矣。及于後世,則天下諸社,或為浮屠所私,名號變易,淫祀競興,其祠號亦殆有不可辨識者。神道之陵遲至此,亦可慨也哉。
唯伊勢大神宮,則萬世儼然,至今不改其禮。而官帳列之國郡諸社者,蓋簿書之例為爾。故今揭諸天下羣神之上,以致其尊嚴。而至內侍所,則雖令式不載,歷朝崇奉,一準神宮,因併序于此。京畿、七道諸社,以次列記于下。官帳所不載,而見于史冊者,亦併錄焉。苟神名可證者,雖輓近之書,備加搜採,俾有所考見焉。
伊勢大神宮
。大神宮三座,在度會郡宇治鄉五十鈴川上,祀天祖天照大神。以八咫鏡為神體,配以天兒屋、天太玉二神。天兒屋在左,以弓為神體。天太玉在右,以劍為神體。
【參取日本書紀、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倭姬命世記。○按配享神,古事記為祀思兼神一座,可疑。儀式帳云:「天手力男神在左,萬幡豐秋津命在右。」然手力男神祠在佐那縣,即不宜祀于此。豐秋津姬女神,以劍為神體,可疑。故不取。書紀載神敕云:「兒屋、太玉宜侍殿內。」因此言之。二神不宜相離也固矣。且世記及弘安九年大神宮參詣記、諸社根源記一說,竝以兒屋、太玉為相殿,蓋得其實,故從之。鎮座本紀云:「古以兒屋、太玉為相殿。自雄略朝,以手力男、豐秋津姬代之。以兒屋、太玉陪侍豐受宮。」其說古史所不載,姑附備考。】
度會宮四座,在大神宮西七里沼木鄉山田原,祀御饌都神、豐受大神。以真經津鏡為神體,是為天照大神主食之神。朝晡炊御饌,進奠大神宮。配享神三座,稱御伴神,竝女神也。
【參取止由氣宮儀式帳、延喜式、神宮雜例集引大同本記、倭姬命世記。○按儀式帳,竝載配享三神御被御衣外,又載御裳九腰,可以證其為女神。然神名莫所考。而世記及鎮座本紀、神名秘書竝云:「瓊瓊杵尊在左,以鏡為神體。天兒屋、天太玉二神在右,兒屋以笏,太玉以玉,竝為神體。」蓋出于後人附會,故今不取。】
初天祖創業天原,神德明靈,昭徹六合,號曰天照大神。迨其垂統於葦原中國,以三種神寶,親授皇孫。特持寶鏡,敕曰:「以此為吾神靈,視當猶視吾也。」副以日前大神、豐受大神之靈。
【副以下古事記、釋日本紀、明文抄竝引太倭本紀、倭姬命世記。○按神鏡三面,其一為天祖之御靈,其一即國懸大神靈,其一即豐受大神靈也。大倭本紀云:「天孫降臨,所齎齋鏡三面,子鈴一合。一鏡者,天照大神御靈,名天懸大神,今伊勢磯宮所拜祭也。一鏡者,天照大神前御靈,名國懸大神,今伊勢名草宮所拜祭也。一鏡及子鈴者,天皇御食津神,今卷向穴師社宮所拜祭也。」按卷向以下,蓋有誤脫。其稱御食津神者,除豐受大神之外,又無有可配之神。且倭姬命世記云:「豐受大神以真經津鏡為靈形,神代三面內圓鏡也。」據此,本紀所謂一鏡則豐受大神,而子鈴為穴師神也明矣。又神宮雜例集引神宮記云:「神鏡三面,一在伊勢,一在紀伊,一在內侍所。」內侍所神鏡,崇神朝所模造。則其稱內侍所者,御食津神之誤可知矣。又釋日本紀引外記云:「威所三所。一所齋鏡,即伊勢大神。一所圓形,長六寸許。一所鏡紀伊大神。」日本紀略亦曰:「賢所三所。」威、賢訓同,即內侍所也。竝皆雖屬模造,亦足以知舊鏡之數。且一鏡圓形長六寸者,雖不詳其為何神,參諸大倭本紀、倭姬命世記,則為豐受大神明矣。併附備考。】
皇孫相承,奉為神靈,共殿同牀,常在左右。羣臣供奉,一如天上之儀矣。太祖踐天位於橿原宮,奉安神器於正殿。其儀最嚴,肅敬祗承,世世無渝。
至崇神帝,敬畏神威。卽位六年,建磯堅城神籬於倭笠縫邑,奉遷鏡劍,嚴其祭祀。使皇女豐鍫入姫命侍祠。
【日本書紀、古語拾遺。】
後奉移但波吉佐宮,鎮祭御饌都神。
【鎮祭以下,參取鎮座本紀。】
又歸於倭,御嚴檀本宮。已而奉遷紀國名草濱宮,國懸大神亦永留焉。
【國懸以下,紀伊國造家舊記。】
尋遷御吉備名方濱宮。更還倭,居彌和御室嶺上宮。垂仁帝以皇女倭姫命代豐鋤入姬侍祠。後遷宇多秋宮、篠幡宮。遂入伊賀,御隱市守宮、穴穂宮、阿閉柘殖宮。復遷淡海甲可日雲宮及坂田宮,美濃伊久良河宮,尾張中島官。轉至伊勢,居桑名野代宮、鈴鹿小山宮、壹志藤方片樋宮、飯野高宮、多氣佐佐牟江宮、磯宮。又遷御宇治家田田上宮。時宇治土公等遠祖大田命來言:「五十鈴川上有美地。山川秀靈,宜定為神地。」會有神誨曰:「是在天原所見之地,今欲居此。」倭姫大悅,祝曰:「朝日來向國,夕日來向國,浪音不聞國,風音不聞國,弓矢鞆音不聞國,大御意鎮坐國也。」乃興齋宮於此地,號曰五十鈴宮,又稱渡遇宮,是為大神宮。
【參取日本書紀、大神宮儀式帳、倭姬命世記。】
置祭官及大神主、禰宜、物忌等職,以掌祭事。立八尋機殿,以獻神衣。置魚鹽之地,定神田、神戶,以供奉朝夕御饌。而設神庤司,以總其庶政。
【大神宮儀式帳、倭姬命世記。】
景行帝時,日本武尊奉神劍,以平定東土。此後神劍長留於尾張。
【日本書紀。】
雄略帝時,有神誨曰:「吾不樂獨在此,饗饌亦不安。宜迎御饌都神於丹波。」因遣使迎神,鎮之度會外宮。
【外宮據古事記。】
號曰度會宮,又曰豐受宮。
【止由氣宮儀式帳、倭姬命世記。】
天武帝舉兵,望拜神宮。及卽位,使大來皇女奉事神宮。
【日本書紀。】
是後天皇卽位,必定齋王,立為恆例。
【延喜式、齋宮記。】
十三年,造神宮增舊制,
【園大曆引神宮舊記、大神宮雜事記。】
爾後每二十年改作,又立為永例。
【大神宮雜事記、大神宮例文。】
持統帝五年夏,遣官奉幣,告造藤原宮。冬,亦發使,獻新羅調。
【日本書紀。】
此後卽位大嘗、祥瑞災異等,必遣使祭告。或禳兵寇,或告外蕃無禮,或祈遣唐使無恙,亦必發使,史不絶筆云。
【續日本紀以下國史。】
天平元年,度會宮物忌內人等,依例奉御饌於大神宮,途觸汙穢。無幾,天皇不豫,遣使禱之。敕新建御饌殿於度會宮地,設大神宮及度會宮并配享神座,朝夕奉奠御饌。
【設以下大同本記。】
因停奉饌詣神宮儀。
【大神宮雜事記。】
天平勝寶五年,使左大辨紀朝臣飯麻呂樹標於神地境界。
延曆十年,盜燒大神宮正殿財殿及門垣等。
【續日本紀。】
因移神體於山頂。
【大神宮雜事記。】
二十三年、禰宜宮司等進二宮儀式帳。神宮制度,始可考焉。
【大神宮儀式帳、止由氣宮儀式帳。】
凡大神宮神地,東至石井、赤木、朝熊、黃楊、尾垂諸山,北至海島,南至志摩、鵜椋嶽及錦山坂,西至飯高郡下樋小河,是為遠界。其至飯野郡磯部河為近界。凡大神宮十九院,分為內院、外院。其正南門外臨五十鈴川,其中州架橋築石壇,設豐受神座,為毎三節祭調神饌之所。別宮四院,曰荒祭宮、曰月讀宮、曰伊雜宮、曰瀧原宮及竝宮。所攝之社,凡四十所。其二十五所,列于官帳。
【大神宮儀式帳。】
度會宮六院,又分為內外二院。別宮一院,曰多賀宮。攝社凡二十四所,其十六所,列于官帳。
【止由氣宮儀式帳。】
弘仁四年,度會宮大內人神主真房妻分娩於玉垣下。朝廷發使禱謝之。是後,永禁孕婦入宮域。
【大神宮雜事記。】
寬平五年,以有火災患,禁度會宮垣外方四十丈內建造家屋。
【神宮雜例集。】
延喜十一年,二宮禰宜上言:「請二宮配享神,宜預四度案上幣。」許之。
【皇字沙汰文、神名秘書。】
延長四年,定度會宮遠近四至。凡神宮大垣外方四十丈,是為近界。東至赤峯及樋手淵,南限宮山,西至粟尾岡及山幡淵,北限宮河,是為遠界。立標示界,嚴禁汙穢。
【神宮雜例集。】
五年,盗入大神宮正殿,竊壁代絹及絹絲等。朝使來禱謝之。科宮司以下祓,或解見任。
【大神宮雜事記。】
是歳,定式。大抵從延曆之例,少有增損。凡二宮配享神竝列大社,仍舊預四度官幣。凡王臣以下,不得輒供大神幣帛。其三后皇太子,若欲供幣帛,臨時奏聞。凡大神宮度會宮內,不得帶兵仗。
【延喜式。】
朱雀帝時,稱大神宮曰內宮,度會宮曰外宮。
【日本紀略。○本書云:「天慶五年,敘內外宮禰宜爵。」內外宮之稱,始見于此。神名秘書云:「村上帝時,始定內外宮之名。」恐誤。】
長元四年,內宮月次祭日,荒祭神憑齋王,述齋宮頭藤原相通不敬之狀。朝廷遣使禱祈,處相通等流。
【日本紀略、小右記、左經記、大神宮雜事記。】
長曆元年,改造內宮。正殿堅魚木、泥障板、鞭懸木等,特加裝飾。明年就,將行遷宮。宮司等與祭主藤原佐國爭事,言不宜與儀。佐國強行遷宮,其親姻、僕從等闌入正殿,或奪錦綾,或毀神寶。明年,禰宜、內人等率神民,上京訴之。廷議:「流佐國於伊豆。」因制:「今後奉幣於二宮者,須納東寶殿。且神嘗祭及臨時奉幣之外,不得輒開正殿。」
長久元年,暴風雨。外宮正殿寶殿、瑞垣、門等悉倒。洪水汎濫至宮地。因遷神體於御饌殿,神寶於御稻御倉,絹絲於鋪設御倉,奠朝夕御饌於外幣殿。
【百鍊抄、大神宮雜事記。】
帝懼,欲親詣神宮祈禱。然以無例,謂藤原資房曰:「朕欲親往祭,未知神意何如?且親祭雖無例,諸社行幸可以為準。」資房以為:「重事難輒行。」帝亦慮遠行,遂不果。
【百鍊抄引資房記。】
康平元年,改作外宮。明年,以造宮使請,準內宮,正殿金飾及高欄階柱等,特加裝飾。
【大神宮雜事記。】
承曆三年,內宮外院火。印鑰及累代文簿,悉為灰燼。
【扶桑略記、百鍊抄。】
仁安三年,內宮禰宜宿館火,延燒內、中、外院。因遷神體於忌屋殿。
【愚昧記、神宮雜例集。】
先是仁平中,遷宮之日,禰宜經仲愚騃,不知故實,撤去舊神衣,置外幣殿。傳言:「神衣乃太古天宮御物,非絹非綿,色如漆茜,制似小兒衣。」神官等皆恐怖失色。亡幾,經仲及子,男皆死亡。尋有斯災,神衣亦燬。百官聞之大懼。
【愚昧記。】
養和元年,熊野僧徒黨源氏,入山田、宇治二鄉,燒民屋,奪資財。放火二見鄉。平氏亦課兵粮於三神郡,追捕民戶。鎮座以降,千百餘歲,未有之變云。
【東鑑。】
凡二宮禮數,歷朝有增而無減。
【中右記。】
供神之具,皆極豐瞻,祭儀亦極嚴肅,而不許天下臣民祈禱、奉幣。
【二宮儀式帳、延喜式。】
至此天下大亂,制度悉壞。遂至神稅不貢,祭祀告乏。及源賴朝之起也,私奉御廚及幣馬,屢致禱請。其子賴家、實朝等,相踵獻神地、祭幣,於是朝廷嚴神之禮皆廢矣。
【東鑑。】
先是二宮改造,亦不能如式。徵費於諸國,以從興作,名曰役夫工米。除三社領三代起請地之外,均一賦課。而諸大寺往往稱無舊例,有不應其命者。造宮神部,亦暴戾縱恣,侵凌土民,至是益甚。
【醍醐寺雜事記,鹿島社、吉田社、東大寺東寺等文書,東鑑。】
其衰廢如此。
仁治元年,內宮外院御輿宿殿禰宜內人宿館等火。遷神體於南山。
【百鍊抄、平戶記、神事供奉記。】
三年,有狂人,登外宮正殿。因改作其所犯簀子及階。
【百鍊抄、神事供奉記。】
永仁四年,二宮禰宜等,將連署訴:「御廚違例。」外宮禰宜新加皇字。內宮禰宜謂:「外宮不宜稱皇。」於是遂開爭議。外宮上書日:「按延喜式、神宮本記等,皇則二宮尊號,羣神通稱。其元始之儼,匪言辭所能盡。延喜神祇式祝詞云:『豐受皇太神。』加之,延久、承保、承曆、寬治等宣命,亦用皇字。云式條、云宣命,先蹤多存。仍守舊典書皇字,豈得稱新儀哉?而內宮猥唱異議。孰是孰非,請垂明察。」內宮奏曰:「天照大神者,惟祖惟宗,尊無二上。自餘諸神者,乃子乃臣,孰能敢抗。然則大神之外,焉得稱皇?又以延久以後宣命,猥備新儀旁證。如無其理者,蓋諸社宣命,雖載皇字,社司訴訟,不宜用之。且日本紀、儀式帳等,豐受神不書皇字,實有以也。而今不請聖斷,私改舊式,甚為無謂。請停止之。」外宮又上疏曰:「謹按內外二宮,惟祖惟宗,尊號無等差。天下諸社,乃子乃臣,位爵有階級。夫兩大神者,天地之靈貴,日月之大元。布化於乾坤,長毓萬物。同德於陰陽,紹臨羣品。實君臣始祖,四海宗廟也。是故朝廷崇敬二宮,禮典無有高卑。至如稱皇,源起天祖,流傳王家,德侔天地則稱之,義同大虛則稱之。故貞觀、延喜之式,延久、承德宣命,及神宮秘記、飛鳥本記、倭姫世記、寶基本紀,本宮皆稱皇,事非違例。又日本紀、古語拾遺、古事記、律令格,及延曆、延喜本系,天長、貞觀宣命,二宮皆不稱皇。何得捨彼而論此哉?又如奏狀,本無定式,古今殊宜。如延喜、延長、天慶、貞元上奏,參差不同。止由氣或作豐受,如此之類,用捨隨時,未嘗取進止。至于皇字,獨何不然。冀仰聖斷決理非。」內宮又上言:「外宮奏稱:『內外二宮,惟祖惟宗,尊號無等差。』云云。夫日本紀不書外宮鎮座。據風土記,則內宮御饌之神,何得稱祖宗哉。又稱:『朝廷崇敬二宮,禮典無有高卑。』云云。夫自幣帛至殿舍之制,神寶之數,皆有差等。明見延曆儀式、延喜式。何得謂無高卑?長寬勘文引延喜御記,有大神宮與豐受宮猶君臣之文,亦可以見天無二日、地無二王之義也。又稱:『貞觀、延喜之式,延久、承德宣命,及神宮秘記等,外宮皆稱皇。』云云。夫宣命諸神或稱皇,蓋以其皆為天胤也。祭祀之日,戴諸宣命,以致禮敬耳。至于上奏,諸社不得稱焉,以尊卑異位也。且其所稱倭姬世記、寶基本紀等,何人所撰而證之?其它亦皆外宮私記,不可為準據也。自後遞相諍辨,累數十疏。朝廷以宗廟事重,竟不決而止。」
【皇字沙汰文。】
後醍醐帝時,先是天下無貴賤,私拜神宮奉幣物,而外宮詔刀師以兼二宮多獲錢帛,內宮禰宜等常不平之。至此上訴請:「二宮各置詔刀師,均分其錢帛。」然以外宮禰宜等有辭,故不能爭而罷。其猥濫如此。
【詔刀師沙汰文。】
龜山帝時,屬南北之亂,恒例神事,亦不能行。外宮禰宜等,奉神寶至京師,訴遷宮稽延。北主後圓融院遣祭主,慰諭而還之。
【後深心院關白記。】
衰替亦極矣。 凡造宮遷宮制,正殿寶殿及外幣殿,皆用新材。自外諸院,新舊竝用。其造宮使,初任長官、次官、判官各一人,主典二人。
【初以下,大神宮儀式帳。】
後為使、判官、主典各一人,使、判官用中臣、忌部二氏。其供給充用神稅,丁匠役封戶人夫。粮食便用神稅。神稅不足,則用正稅。使至,先涓吉拜二宮。
【使至以下,二宮儀式帳。】
次,行山口祭。其祭料,用鐵人像、鏡、鉾、長刀子、手𨨞、鎌、五色薄絁、木綿、麻,及米、酒、鹽、堅魚、鰒、雜腊、雜海菜、鷄并卵等物。次,行採正殿心柱祭。次,鎮祭宮地。祭料竝準山口祭,唯其諸器隨所用,各有加除。凡諸祭,皆擇吉日,各讀祝詞。畢,諸物忌先下手,然後役夫各從其事。
【凡以下,二宮儀式帳。】
次物忌掃宮地,禰宜立柱。次築殿地,以紺布帳翳正殿,禁役夫縱觀。次行造船代祭,祭料亦率準山口祭。其所造大神宮船代一具,長七尺三寸,
【○大神宮儀式帳三作五。】
內五尺七寸,闊二尺五寸,內減五寸,高二尺一寸,內深減七寸。樋代一具,高二尺一寸,深減七寸,徑二尺,內徑減三寸七分。度會宮船代一具,長七尺五寸,內五尺八寸,深九寸。餘同大神宮。
【○止由氣宮儀式帳作長六尺,廣二尺四寸。】
樋代一具,徑、高各一尺五寸。
【○止由氣宮儀式帳作高一尺,徑七寸。】
其二宮配享神及高宮、船代合五具,製作各有差。又造和琴、燈臺、納鑰韓櫃、奠幣案、牀、天井、短牀等物供二宮。凡大神御體納之樋代,盛以船代,安置于牀上。豐受神亦同。先是,於神祇官西院,造神寶、裝束。其神寶二十一種,金銅絡垛麻笥拤鏄各二件,銀銅絡垛麻笥拤鏄各一件,梓弓二十四張,征箭一千四百九十隻,箭七百六十隻,玉纏橫刀、須我流橫刀各一柄,雜作橫刀二十柄,姬靫二十四枚,蒲靫二十枚,革靫鞆楯各二十四枚,鉾二十四竿,鵄尾琴一面。其裝束,大神宮紫蓋翳菅笠翳竝各二枚,壁代絹帳二張,天井上覆絹帷一張,內蚊屋絹帳二張,幌、牀土代敷細布袷帷,絹袷帷各一張,生縊絹被二具,小窠錦被、小文紫被、小文緋被、屋形各一具,小文緋絹一匹,帛被三具,五窠錦被一具,敷牀細布袷帷、絹袷帷各一張,小文紫衣紺衣竝各二領,帛衣、帛裳各四領,紫羅裳二裳,紫帶六條,絹帔帛襲各八條,細布巾、帛巾各四條,帶二十條,錦履二兩,錦襪八兩,帛袜八條,櫛筥一合,鏡二面,髻結紫絲八條,加美阿氐帛八條,白玉一兩三分,錦枕二枚,敷御道布二十三端三丈。配享神二座,絹、囊各一條。左神長七尺二寸,廣二幅。右神長四尺二寸,廣同上。竝納神體。寶殿二宇絹幌各一張,門四間幌各一張。
【竝納以下,參取大神宮儀式帳。】
度會宮,紫蓋翳、菅笠翳竝各一枚,壁代帷二張。天井上覆帷一張,蚊屋帷二張。幌、戶上,壁代帷、絹袷帷、土代敷細布袷帷各一張,帛被一具。刺車、錦被船代內敷小綾帛被各二具,上覆帛被、小綾紫被各一具,緋錦衣、紺衣、小綾綠衣、絹衣、吳錦衣、小綾紫衣、小綾帛衣、緋衣、緋裳各一領,帛裳、紺裳各二領,絹裳、吳錦裳、小綾紫裳、倭文裳各一腰,絹帔帛絹襲各四條,帛巾細布巾各二條,帛袜四條,枕二枚,櫛筥一合,髮結紫絲四條,紫帶二條,錦襪、錦沓各二兩,敷御道調布十八端,幔一張。配享神三座,帛被、絹被各三具,帛衣三領,絹衣六領,絹裳九腰。寶殿絹幌二張,
【寶殿據止由氣宮儀式帳。】
三門幌三張,戈二竿,楯二枚,弓二張,胡簶二具,箭六十隻,鞆二枚。造訖,差使辨大夫史史生官掌使部、神祇官史史生神部ト部等,送致神宮。其遷宮例用九月。十四日裝飾度會宮,十五日奉遷神體。是日,裝飾大神宮。十六日奉遷神體。
【延喜式。】
其儀,大神宮則十五日巳刻,齋王先至外川原殿院,乘腰輿。至舊宮門外,下輿。進至玉垣、瑞垣間。女孺二人從。宮司執太玉串及縵木綿,候第三門。女孺一人受進諸齋王。齋王著縵木綿,執太玉串。拜祭訖,出還離宮。十六日,先祓除裝束物,使王一人,神祇官副已上及中臣、忌部各一人,與宮司共參入外院太玉串所。戌刻,禰宜內人及人垣男女等,臨川祓禊。各給明衣。亥刻,奉裝束物,相率至舊宮,入內院中門,使中臣讀祝,奏遷宮之由。訖,使中臣及宮司執裝束物,至新宮,候正殿階下。時大物忌先升,禰宜繼升,啓正殿戶,點燈于殿內四隅,進裝束物而出。但使者入外直會院,宮司召人垣等,令執絹垣蓋翳及太玉串等物,左右分立。宮司率至舊宮正殿階下,鋪布於御道。大物忌先升,禰宜繼升,啓戶點燈,而開船代。禰宜奉戴御體移之,其左方配享神宇治大內人移之,右方大物忌父移之。禰宜前行,宇治大內人大物忌父次之,諸內人物忌等又次之,人垣等曳絹垣執蓋翳,進至新宮玉串門駐步,發音如鷄鳴者三。入抵瑞垣門而駐,又如之。即進抵階下而止,但使中臣駐于玉串門。禰宜等即奉安神體於正殿,進裝束於御牀代。訖退,各就讀祝座,八拜而出,使者亦還直會院。禰宜帥諸內人,獻
由貴
悠紀
神饌。
【大神宮儀式帳。】
度會宮則無齋王拜祭之儀,啓殿戶、開船代,皆禰宜掌之,又不作鷄鳴。其配享神即大物忌、大內人奉遷之。
【止由氣宮儀式帳。】
凡朝夕神饌,每日二次,禰宜率諸物忌,就御饌殿奉奠焉。其儀設大神座於殿內東方,豐受神及其配享神座於西方。
【○按本記,配享神降座一級。】
大物忌令御炊物忌炊拔穗田稻,御鹽燒物忌燒鹽,加志摩御贄,捧持進奠,御水各四埦,御飯十六具,御鹽四坏,御贄若干。但配享神準之減其半。奠訖,禰宜奏祝祈禱。先拜大神,次豐受神,次配享神。各八拜,訖退出。
【參取止由氣宮儀式帳、大同本記。】
凡歲中常祀,二月曰祈年,四月、九月曰神衣,六月、十二月曰月次,九月曰神嘗。祈年祭幣帛使到日,宮司引使者,先詣度會宮,次大神宮。
【延喜式。】
其儀,大神宮以十二日,使者與宮司共入外院,禰宜、內人等候焉。宇治大內人執太玉串二枝授宮司,宮司拍手而受。禰宜執太玉串四枝,宇治大內人執八枝,左右前行,宮司次之。內人奉持幣帛者次之,御馬飼內人控馬次之,使者次之,諸內人又次之,入至第三重宣祝版位。其東可二丈立馬,使者宮司、禰宜、大內人向正殿,跪就版位。內物忌等分立門東西。內物忌父四人及諸內人物忌父等,進入西玉垣門內二丈許,東面跪坐。宮司進讀祝。訖,就座。宇治大內人起座,受宮司所執玉串復座。禰宜召大物忌父,令受其玉串,進之第三門之左。禰宜又召宮守、物忌父授玉串,進之門之右。又令地祭物忌父,受宇治大內人所執玉串四枝,進之門之左。訖,四段拜,拍短手二段,一段拜,如此二回。訖退。就荒祭宮版位,四段拜,拍短手二段。訖,使者及宮司就外直會殿,禰宜內人向荒祭宮。宮物忌父執鑰前行,次宮內人,次宇治大內人執玉串四枝,禰宜大內人諸內人次之,進幣帛於正殿。訖,退出。使者及宮司賜饗,拍手二段,賜祿。拍後手一段,出就御廚。明日,奉幣諸宮、諸社。
【大神宮儀式帳。】
度會宮亦大抵準之。
【止由氣宮儀式帳。】
神衣祭,前一月晦日祓除,始從祭月一日,服部氏織和妙衣,麻績氏織荒妙衣。至十四日,供大神宮及荒祭宮。其儀,宮司、禰宜、內人等,率服織女八人,各著明衣、執玉串,從御衣後,入大神宮。宮司讀祝。訖,皆再拜兩段,短拍手兩段,膝退再拜兩段,短拍手兩段一拜。訖,退出。即詣荒祭宮供御衣,如前儀。但再拜兩段,短拍手兩段,退出。其祭料,大神宮用和妙衣二十四匹,髻絲頸玉手、玉足、玉緒,帒襪緒等絲各十六條,縫絲六十四條,長刀子一枚,短刀子、錐、針、鉾鋒各十六枚,著絲玉串二枝,荒妙衣八十匹,刀子針各二十枚,荒祭宮亦準之有減殺。是日,笠縫內人等,進蓑笠。大神宮三具,荒祭宮一具,伊佐奈伎、月夜見、瀧原三宮各二具,瀧原竝宮、伊雜宮各一具,朝熊社二具,園相、鴨、田乃家、蚊野、伊佐奈彌社各一具,度會宮八具,及所攝宮并社各一具。 月次祭,以十六日祭度會宮,以十七日祭大神宮。其儀,大神宮,前祭二日,御巫內人,以亥時候第二門,彈琴請神教。明日,行祓除。黃昏以後,禰宜率諸內人、物忌等,陳神御雜物。訖,亥時供夕膳,丑時供朝膳。禰宜、內人等奏歌舞。祭日平旦,齋王入外玉垣門內,就東殿座。命婦侍左右,女孺就西殿座,宮司執縵木綿,入外玉垣門,北面而跪。命婦、若女孺出受,進諸齋王。齋王拍手而執著鬘。宮司又執太玉串,入而跪。命婦受,進諸齋王。齋王拍手而執,捧入內玉垣門就座,即進再拜兩段。訖,授玉串於命婦。命婦轉援物忌,物忌執立瑞垣門西頭。齋王復位,然後禰宜、宇治大內人竝著明衣。宮司當色衣,竝執太玉串。禰宜、宇治大內人左右前行,宮司次之。次幣雜物及馬單行陳列,次朝使,進入外玉垣門而跪。先使中臣讀祝,次宮司又如之。訖,立宮司、禰宜、宇治大內人所執太玉串於門東西。訖,物忌內人等舁幣帛案,入瑞垣內,置于東寶殿。齋王及眾官已下再拜拍八開手,次拍短手再拜。如此兩遍,訖而出。使者及宮司已下詣荒祭宮,再拜兩段,拍短手兩段,退就解齋殿,賜酒食。訖,拍後手一段,即入外玉垣門供倭舞。先宮司,次禰宜,次大內人,次幣帛使,次齋宮主神,次寮允以上一人,次禰宜、大內人妻。訖,齋宮、女孺四人供五節舞,次鳥子名舞。度會宮亦準之。
【月次以下,參取二宮儀式帳。】
其祭料,二宮竝用赤引絲,及木綿、麻、米、酒米、神酒、雜贄等,但度會宮數量有減殺。 神嘗祭,日同月次,儀亦準月次。但以神郡、神戶及神服織、神麻續等所進懸稅,懸內外玉垣。
【神郡以下,參取二宮儀式帳。】
使忌部捧幣帛,使中臣讀祝詞為異。其祭料,大神宮用御衣,及調荷前絹、五色幣絹、門幌絹、絲、綿、布、木綿、麻、腊、熬海鼠、堅魚、鰒、鹽、油、海藻根,米、酒米等。度會宮亦準之,減殺數量,但加御膳殿料絹。凡二季月次、神嘗,謂之三節祭。
【○節又作時。】
前一月晦日為祓。其直會日,賜禰宜、內人、物忌等祿、各有差。凡供祭鋪設雜器及松薪炭之類,皆令神戶雜徭修備。 凡供祭之物,不載式條者,仍舊供用,勿改前例。
【延喜式。】
凡奉幣使,供祈年、月次、神嘗祭者,為恆例祭使。其他稱臨時幣帛使。
【三代實錄、延喜式。】
凡神嘗祭奉幣,必幸八省院。其使者,太政官預點五位以上王四人,卜定一人。大臣奏聞授宣命,與神祇官、中臣、忌部共發遣之。其年中四度使,祭主供之。若有故者,取神祇官并諸司官人及散位中臣氏五位已上充之。五位以上有事故,六位亦得充之。但齋王初參之時,必用五位已上。
凡給使祿者,神嘗幣帛使,四位王絹十二匹,五位減二匹,中臣、忌部竝準之。六位以下,中臣、忌部、ト部各有減殺。祈年月次使,六位以下六匹,祗承國司四位六匹,五位及掾、目、史生遞減一匹。臨時幣帛使,率準神嘗祭,祗承國司亦同上。
凡祈年、月次使參入者,神宮ト部候多氣河解除若有關怠,奪其衣服。凡驛使入神宮界,至飯高郡下樋小河止鈴聲。
【延喜式。】
後特稱神嘗祭使曰例幣使。以其取王及中臣、忌部、ト部,又稱四姓使。臨時幣使,特加公卿一人,曰公卿敕使。
【江家次第,參取二十二社本緣。】
凡公卿充使者,齋戒潔沐,不接僧尼及汙穢,其家不得置佛像、佛器。
【長治二年伊勢奉幣使記、治承元年公卿敕使記。】
凡神領之制,崇神、垂仁二朝,使皇女求鎮大神之地。其所經幸紀伊、吉備、大倭、伊賀、近江、美濃、伊勢等國造獻神地。川俣、安濃、壹志、飯高、佐奈等縣造,亦奉神田、神戶,皆收為神邑。及宮地一定,置御贄地於志摩、定湯貴潛女,更劃礒部河以東為神國,置國造管之。
【大神宮儀式帳、倭姬命世記。更劃以下,大同本記。】
孝德帝改新,立為度會郡。尋分其十鄉,置度會山田原屯倉,以十鄉置竹村屯倉。天智帝割多氣郡四鄉為公郡,立飯野高宮村屯倉。
【大神宮儀式帳,參取大同本記。】
自此,永以度會、多氣二郡為神郡。
【令集解、類聚三代格。】
其神郡及神田、神戶,大神宮司總掌之。
【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類聚三代格。】
大寶二年,詔:「神宮封物,是神御物。宜準供神事,勿令濫穢。」又敕:「神宮服料,用神戶調。」
【續日本紀。】
神龜中,神宮封戶在志摩者,課丁凡一百三十人。
【東大寺正倉院文書。】
寶龜五年,制:「寺田、位田及他郡百姓口分田在神郡者,皆改授他郡。但禰宜、祝位田,不在此限。」
【神宮雜例集。】
又制:「神郡逃亡百姓口分田地子,舊混合正稅。今後宜收為神稅。」
【類聚三代格。】
六年,遣使修度會郡堰溝,且命檢多氣、度會二郡耕地。十一年,神封一千二十三戶,隨舊復之。
【續日本紀。】
延曆二十年,伊勢國司言:「神郡司等,託言神事,數闕怠調庸、租稅。請罰之神界外。」許之。
【類聚國史、類聚三代格。】
是歳,定神宮封戶不改減之制。二十四年,宮司言:「大神宮者,天下貴社也。而今國司等,準諸社,勘知其用帳,封收其神物。事欠穩當。宜依舊例停之。」從之。
【類聚三代格。】
大同元年,定大和、伊賀、伊勢、志摩、尾張、參河、遠江神封一千一百三十戶。
【新抄格敕符。】
弘仁三年,敕:「度會、多氣及飯高飯野等七郡神戶百姓等,緣徵正稅,亦加責罰,已擾齋事,或致逃散。是以昔年停出舉。自茲以後,借求富民。至干報償,加利數倍。舉者有罪,償者受弊。宜始自明年,神稅之外,舉正稅十三萬三千束,以其息利,充齋宮用。」
【類聚國史。】
六年,以本國神稅所餘甚少,定輸他國神稅,充年中雜用之制。七年,仍舊制,停神郡出舉正稅,及決罰之事。八年,以國司請,附神郡雜務於宮司,令修理神社九十三座、溝十一所、池八所、驛家一所、正倉三宇、官舍三十八宇,催殖桑漆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六根,且決百姓訴訟。十二年,神祇官言:「承前之例,宮司檢納神郡田租及七處神戶田等租,充用祭祀,從來尚矣。而中間國司預其檢納,凡年中祭用稻四萬一千一百九十束一把。今他國神戶百三十一烟,所輸租五千二百五十束。除例用外,所遺僅一千五百八十五束。亦本國所出租三萬五千束,即共充用。猶所欠稻四千六百五十束,借正稅補之。雖割所輸租,即便塡進。而每年有殘封納為煩,請停國司預焉。令宮司依舊檢納,豫以支用,辨其祭事。但借正稅充欠料者,永從停止。」敕:「依請。」
【類聚三代格。】
承和十二年,敕令齋宮寮頭助檢校神宮并神郡雜務,立為恆例。
【續日本後紀。】
貞觀二年,大和、伊賀、伊勢、志摩、尾張、參河、遠江等國司言:「據延曆格:『神宮封戶,非改減之限。』而部下百姓云:『神戶有死,須依實除帳。而國司勘返不除帳,有名無實。丁數已過五六丁,國司乃號除丁,析附官戶,皆徵課役。若延怠乃受罰。』其情實可憐。請神宮封丁雖有餘剩,永莫改減。」敕:「從之。」
【類聚三代格。】
宇多帝時,限一世奉伊勢飯野郡。及醍醐帝立,永奉為神地。
【類聚三代格、延喜式。】
與先所定度會、多氣二郡,合稱三神郡。
【類聚三代格。】
後謂道後三郡。度會郡四百四十七戶,多氣郡三百十五戶,飯野郡二百十戶。
【神宮雜例集。】
是歲,宮司言:「國雖有檢非違使,非ト食者,不得入神郡。故神郡百姓,多犯法禁。請擇神民中幹事者,充使糺察,但不給俸料。準大內人,把笏從事。」許之。
【類聚三代格。】
延喜制,神田在大和宇陀郡,伊賀伊賀郡,伊勢桑名、鈴鹿、安濃、壹志、飯高、飯野、度會七郡者,三十六町一段。割其度會郡田五町四段,令本郡司營種,收穫苗子,供用大神宮三時及度會宮朝夕之饌。自餘依當土估賃租,充供祭料。神戶在本國者,三神郡之外,飯高、壹志、安濃、鈴鹿、河曲、桑名六郡,合一百五十二戶,在大和、伊賀、志摩、尾張、參河、遠江者,合二百一戶。其調庸雜物。皆宮司檢領,依例供用。但本國地租,收納所在官舍,隨事支料。凡三神郡并六處神戶,及諸國神戶調庸田租者,依國司所移之調文租帳等,宮司勘納。其勘納之狀,附國司移送主計、主稅二寮。凡三神郡并六所神戶,及諸國神戶者,不出舉正稅。凡三神郡及神戶百姓,不得預出身例。但以蔭出身者,便置神宮。其上日行事送神祇官,不可輒任內外官。凡封戶仕丁者,大神宮三人,豐受宮二人,別宮各一人,御廚十六者人,齋宮四十八人,祭主十人。凡三神郡校班損不堪田,及計帳疫死等政,宮司與國宰共行之。其隔郡授田,混給一所。雜務者起自度會郡宇治鄉始行。國司先移名簿,ト食從政。若朝使來者,先留神郡界外,ト食後入。否界外行事。其神社溝池堰、驛家、官舍,若致破損,及桑漆等不催殖者,竝拘宮司解由。
【延喜式。】
天慶三年,奉本國員辨郡二百戶,又奉尾張、參河、遠江各十戶。
【新抄格敕符、大神宮雜事記、神宮雜例集。○雜事記為四年之事,蓋誤。】
應和二年,奉三重郡二百一戶。
【日本紀略、神宮雜例集。】
天延元年,又奉安濃郡三百八十九戶。
【神宮雜例集、類聚符宣抄、日本紀略。】
寬仁元年,奉朝明郡。與先所奉三重、安濃二郡,合稱道前三郡。
【神宮雜例集、類聚符宣抄、左經記。○雜例集為三年之事,蓋誤。】
長曆元年,加參河、近江、美濃、上野各二十五戶。
【扶桑略記、神宮雜例集、大神宮雜事記。○雜例集、雜事記竝為二年之事。】
永承三年,又奉尾張、近江、美濃、信濃各二十五戶。
文治元年,奉飯高郡及尾張、參河、遠江各十戶。
初垂仁朝,諸國國造、縣造等所獻神戶曰本神戶。天慶中,朝廷所新奉者稱新神戶。至此復加者,稱新加神戶。合四百十三戶,散在二十一所,跨于七國。其稱御廚、御園者,亦四百五十餘所。三百餘所在本國,餘在諸國。歷朝所奉,豐贍如此。
【神宮雜例集。】
而當時兵亂之餘,天下武人略奪神邑,所司亦或託事不輸神稅。源賴朝雖稍加裁制,而不能如古。
【東鑑。】
先是天曆中,宮司大中臣中理獻員辨郡田三町於外宮,為常供田。
【大神宮例文。】
永久中,平景政亦獻相模大庭御廚於內宮。
【東鑑、神鳳抄。】
至此賴朝崇奉神宮,獻武藏、大河土、安房、東條等御廚於外宮,武藏、飯倉御廚於內宮。其子賴家又獻駿河方上御廚於內宮。平政子獻本國安示、井後二村於內宮,葉若西園二村於外宮。
【東鑑。】
雖皆出敬神之意,神宮禁私幣之制,於是永廢矣。 凡別宮之制,大神宮別宮曰荒祭宮,又稱大神宮荒魂宮,在大神宮北二十四丈。祀大神荒魂,以鏡為神體。
【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
伊佐奈岐宮二座,在大神宮北三里。
【○今在中村。】
祀伊弉諾尊、伊弉冉尊,以鏡為神體。
【延喜式。神體據倭姬命世記。】
奈良朝定祝,初在月讀宮院內。
【大神宮儀式帳。】
寶龜三年,與月讀荒魂命共列官社。
【續日本紀。】
仁壽二年,以有風水難,神殿倒壞,遷建之宇治鄉川原里。至齊衡二年,奉遷神體。
【神名秘書、大神宮雜事記。川原里參取大神宮年中行事。】
貞觀九年,陞社為宮,預月次祭。
【三代實錄。】
明年,重修神殿,增其舊制,但伊弉冉宮仍舊。
【神名秘書、神祇本源。】
月讀宮二座,在大神宮北三里。
【○今在伊佐奈岐宮東。】
祀月夜見尊及荒魂命。
【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魂又作御玉。】
月夜見尊神體,男裝騎馬,著紫衣,佩金裝刀。荒魂命以鏡。
【大神宮儀式帳、倭姬命世記。】
寶龜三年,以有神祟,每年九月,準荒祭神奉馬,又列荒魂命於官社。
【續日本紀。】
仁壽二年,水災。與伊佐奈岐社共遷建於宇治鄉川原里。齊衡二年,奉遷神體。
【神名秘書、大神宮雜事記。川原里參取大神宮年中行事。】
明年改造神殿,規模加大。但荒魂宮仍舊。
【神名秘書、神祇本源。】
瀧原宮,在大神宮西九十里,
【○儀式帳作九十二里。】
伊勢、志摩之界。
【○今在野尻村。】
以鏡為神體,是為大神遙宮。
【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
倭姫命初奉大神御此,令大宇禰奈定宮地。
【倭姬命世記。】
本社蓋其遺也。貞觀十三年,宮災。科內人大祓解任。延喜十七年,宮內神館有死穢。因科內人等中祓。遷正殿及神館於三町以外。
瀧原竝宮,在瀧原宮地內。
【○按本宮竝立瀧原宮西,故有竝宮之稱也。】
以鏡為神體。大神遙宮也。
【延喜式。神體據倭姬命世記。】
伊雜宮,在大神宮南八十三里志摩答志郡伊雜村。
【○今在磯部村。】
以鏡為神體,稱大神遙宮。
【大神宮儀式帳、延喜式。】
神龜六年,志摩神戶有課丁六人。
【東大寺正倉院文書。】
大同元年,定志摩封二戶。
【新抄格敕符。】
延喜制,荒祭、伊佐奈岐、月讀、瀧原四宮,竝列大社,預四度官幣及神嘗祭。荒祭宮兼預神衣祭。瀧原竝、伊雜二宮,倶不列官帳,唯預祈年神嘗祭。安德朝,以熊野僧徒侵伊雜宮,毀神殿,掠神寶。移神體於內宮。
【神祇本源、元元集。】
風宮詳於下。
度會宮別宮曰多賀宮,
【○多賀一作高。】
在度會宮南六十丈。
【延喜式。】
祀豐受大神荒魂。
【止由氣宮儀式帳、延喜式。】
延喜制,列大社,預四度官幣及神嘗祭。
【延喜式。】
後加月夜見、土、風三宮,曰四所別宮。
【神祇本源、元元集。】
又竝見下。
齋宮
,在多氣郡多氣鄉。
【神宮雜例集。】
崇神帝使皇女豐飽鍫入姫命奉大神,求宮地。及垂仁帝即位,代以皇女倭姫命,稱曰御杖代,蓋取其啓行扶護之義也。景行帝以來,諸皇女相繼奉事,至推古帝時而止矣。
【景行以下,參取一代要記、齋宮記。】
天武帝更使大來皇女侍神宮。先居泊瀨齋宮,齋戒潔沐,然後向伊勢。
【日本書紀。】
是為齋內親王,又稱齋王,遂為永世之法矣。而御杖代之名,亦不廢焉。
【而以下,三代實錄、台記、玉海。】
凡天皇即位,先立齋王。簡內親王未嫁者卜定之。若無親王,則依世次簡定女王。遣使其家,告以其事。神祇祐已上一人率僚下,隨使共至。卜部解除。神部以木綿賢木立殿四面及內外門。後擇日時,百官行大祓。遣使大神宮告之。乃卜宮城內便地,定初齋院。齋王擇日時修禊,入而居之,齋戒潔沐。至于明年七月,更卜城外淨地,造野宮。八月上旬,卜定吉日,臨河祓禊,而入焉。又潔齋至明年八月。九月上旬,卜日行禊,入伊勢齋宮。
凡齋王將入初齋院,臨河為祓。其儀前禊二日,辨官率院別當已下并陰陽寮及諸司,到河點地。當日,齋王駕車而出,走孺十二人、車副二十四人、執物十人。供膳韓櫃三重,供膳雜器物三荷,盥器装物衣服祿物等韓櫃十重。膳部六人,舍人二人,荷領十四人,藏人所陪從六人,內侍及院女別當已下,竝從車後。敕使參議院別當各一人,四位、五位各二人,六位四人,竝前驅。左右近衞、兵衞門部竝各二人,左右火長各十人供奉。左右京職官人率兵士已上迎候。山城國司率郡司候京極路,辨史各一人,史生二人,官掌一人,率供奉諸司、就禊所行事。齋王到幕下,臨流而禊。神祇官中臣進麻,宮主讀祓詞。訖,即賜敕使已下饌并祿。既而迴入初齋院,卜定供膳井,立賢木。先修大殿祭,次行忌火、庭火、御竈井神祭。每月朔行庭火祭,晦為祓除。凡齋院置別當五位二人,
【一人命婦。】
中臣、忌部、宮主、內舍人各一人,大舍人二人,宮舍人十人,膳部、殿部各三人,炊部一人,水部三人,酒部一人,掃部三人,采女、內女孺各二人,乳母三人,宮女孺十四人,戶座一人,
【取山城愛宕郡鴨縣主氏童子。】
火炬小子二人,
【取山城葛野郡秦氏童女。】
今良四人,壯丁十二人,女丁八人。若遷野宮,則加神部四人,
【中臣、忌部各二人。】
卜部三人,洗人、廁人各二人,內舍人、大舍人、宮舍人、炊部、酒部、采女、女丁亦各有增員。其遷野宮,亦就水被禊。
其儀,齋王駕輿。輿長八人,駕興丁四十人、駕馬女二十人,敕使大、中納言各一人,參議二人,四位、五位各四人。禊事既畢,賜饌并祿。訖歸,便遷野宮,更賜祿。餘同前禊。齋王在野宮,修祈年、月次、鎮火、道饗、新嘗諸祭,及夏、冬季月大祓。
【○野宮祈年、月次二祭,竝祀大宮賣神四座,御門神八座,忌火神、庭火神各一座,竈神、御井神各二座,地主神一座,合十九座。新嘗祭則加炊殿、忌火、庭火神二座,水部忌火、庭火神二座,殿部御竈神、御川水神、酒殿神、膳部御食神,大炊竈神各一座,為二十八座。】
餘祭準上。 凡齋王在京三年,每月朔著木綿鬘,參入齋殿,遙拜大神。別當大夫已下卜食者,共再拜兩段。但九月、六月、十二月不參。至十六、七日參入,再拜兩段,長拍手兩段,齋王不拍。凡齋王將入大神宮,四月上旬,擇任裝束司。五位二人,
【神祇副以上一人,右少辨以上一人。】
六位以下四人,
【諸司主典以上。】
諸司史生六人,雜使十人,雜工四十人,共作女孺各二十人,直丁二人,於神祇官西院行事。五月以前,擇任齋宮寮官人及主神司。七月以前,擇任其諸司。遣寮允史生各一人於齋宮及國,辨備雜事。七月若八月,遣大祓使於左右京、五畿、七道各一人。 八月晦,大祓宮中。自九月一日至三十日、京畿及伊勢、近江等國、禁奉燈北辰、及舉哀、改葬。至期,齋王臨川修禊,如前儀。所司預設御座於大極殿後殿,天皇御焉。不警。神祇官五位中臣進御麻,史一人頒麻於侍從五位已上。時刻宸儀移御正殿,齋王入就殿上座,天皇親加小櫛於齋王額上,戒曰:「勿復向京。」
【親加以下,江家次第。】
訖,即發。
其野宮內外屋并垣之類,給神祇官中臣。出居殿御座裝束之類,給主神司中臣。寢殿內雜物,給主神司忌部。但金銀器及釜甕之類,納齋王家。預定監送使,參議若中納言辨史六位已下官各一人。又使神嘗祭使陪從參入。其他齋宮官人從行甚多,謂之齋王羣行。
【謂之以下,江家次第。】
其路次所停宿,近江國府、甲賀、垂水,伊勢鈴鹿、壹志,凡五所,竝置頓宮。先遣中臣一人於近江、伊勢祓潔。齋王在路,每過山城、近江、伊勢等界,勢多、鈴鹿、下樋、多氣諸川。遣神部、卜部各二人,在前鎮祓。齋王亦行禊。凡齋王於齋宮,修祈年、月次、新嘗、鎮火、道饗、大殿、御贖、大祓及忌火、庭火等祭,如在京時。
【○齋宮祈年祭神百十五座,其大社十七座,大宮賣神四座,御門神八座,御井神、卜庭神各二座,地主神一座,竝在齋宮內。自餘小社九十八座,在多氣、度會二郡。】
凡元日,齋王遙拜大神宮。訖,開宮南門。寮頭已下於門外拜賀。三日,宮司等拜賀,皆給祿。其三節祭,就水修禊,親祭二宮。 凡齋宮,分為內、中、外三院。內院者,齋王居之,神殿亦在焉。中院者,齋宮寮所在,寮頭亦居之。外院者,有屋五六十宇,即主神司及十二司官舍也。皆繞以垣隍。
【分為以下參取新任辨官抄。】
其諸門,常立木綿賢木,每月易之。凡內院神殿,合主神司專一恪守。若致破損,奪其俸料。凡內院及諸司雜舍,造宮使功竣之後,寮官每季巡檢。若居住官人致損壞,奪其俸料。寮官懈怠,不勤巡檢,譴責之法,亦同諸司。凡中重庭者,須令諸司每晦掃除,寮官遞加巡檢。若致緩怠,譴責同上條、凡隍溝四邊,列殖松柳,并掃除大垣周邊及大庭等事,令門部司加監守。若折損樹木、緩怠掃除,責其官人,亦同上條。
凡齋宮破壞,國司修理。若破壞過多,在前遣使修造。凡齋宮寮官舍,命宮司令修理。凡仕丁四十八人中六人,分充造寮并廚家之料。便寮官一人,專管其事,勘納功物。隨其破損,可加修理。其立用帳,請寮吏判。若不理小破,妄致大損者,科處勾當官人。但至于非常異損,隨申處分。凡使神戶百姓一百三十二人,分番守衞齋宮。
凡齋王到齋宮,初年割正稅七百束,供用年料之膳。當郡每月春送寮家。後年用供田稻,其供田二町,
【一町在多氣郡,一町在度會郡。】
外供田四町,
【三町在多氣郡,一町在飯野郡。】
墾田二十七町八段一百十七步。
【十七町七十一步,在多氣郡。十町八段三十六步,在飯野郡。】
其他供田地子稻,勘納寮家,充供御闕乏。墾田準鄉土估賃租,充寮家雜用。又取度會郡二見鄉磯部氏童男,卜為戶座。其炬火取當郡童女卜用。但遭喪及長大,即易之。 齋宮言辭,有所忌避。佛稱中子,經稱染紙,塔稱
蘭
阿良良岐
,寺稱瓦葺,僧稱髮長,尼稱女髪長,齋稱片膳,是謂內七言。死稱
治
奈保留
,病稱
息
夜須美
,哭稱鹽垂,血稱
汗
阿世
,打稱撫,宍稱菌,墓稱壤,是謂外七言。其佗所忌,堂稱香燃,優婆塞稱角筈。凡雜色人已上,與人毆鬬者,科上祓。凡寮官諸司及宮中男女修佛事,私姧密婚者,科中祓。 凡齋王應還京者,遣使奉幣如初。若遭國哀及親喪者,遣中臣一人,告狀不奉幣。其奉迎使,遣五位、六位各一人,祗候近江、伊勢界上。又辨一人率史生、官掌各一人至齋宮,檢校發歸。其齋王衣服、輿輦之類,官便附使送之,皆界上脫易。衣服之類給忌部,輿輦之類給中臣。又各加鞍馬一疋。其頓宮及供給,準向國之例。若有遭故還者,不用初入之道。凡齋王還京,所有雜物,分給寮官以下及近宮百姓等。其寢殿物品給忌部,出居殿物品給中臣。但金銀器納齋王家,又幃幄釜瓺之類,應長用者,皆付國司令收掌。
【延喜式。】
初大寶元年,陞齋宮司為寮,屬官準長上。
【續日本紀。】
凡寮官,有頭、有助、有大少允屬,以管齋宮事務。其下有舍人、藏部、膳部、炊部、酒部、水部、殿部、掃部、采部、藥部、門部、馬部等十二司屬焉。又有主神司,專掌祭祀祓禊等事。
【延喜式、令集解、簾中抄、拾芥抄。】
其沿革在職官志。 天平二年,制:「今後齋宮年料,皆用官物,不得用神戶調庸。」
延曆十一年,制:「舊例齋王行禊用度,自神郡供給,今後停之。令齋宮寮每事儲備。其料,稻二百四十束,割正稅送寮家。又神郡百姓所例進齋宮寮年料芻三千餘斤,自後停之。令神戶刈之。其粮食充正稅。竝為永例。」
【類聚三代格。】
天長元年,以齋宮遠隔神宮,每事不便,卜定離宮院之地,移建為常齋宮。
【類聚國史、續日本後紀。】
承和六年,齋宮火,燒官舍一百餘宇。是以卜定多氣宮地,復為常齋宮。
【續日本後紀。】
元慶五年,割伊勢正稅稻一萬束付宮司,每年出舉,以其息利修理齋宮雜舍。七年,減定造齋王野宮夫數。舊工三千十五人,夫一萬五百四十五人。今定工一千四百六十五人半,夫五千二百七十二人半。先是,木工權大允內藏朝臣有永言:「謹檢先例:『徵發畿內及近江、美濃、丹波、但馬、播磨等國所役人,別十日。』而右辨官宣:『濟事之道,公平為先。支度之程,何拘恒例。』今美濃、但馬、播磨等,往還稍遠,人民多煩。宜暫停彼三國,隨狀增加。今所作屋舍之類,數倍於先。結構之功,合期而成。減定單功,既過半分。望請顯功當時,遺例後代。」敕:「依請。立為恆例。」
仁和二年,敕以伊豫、讃岐正稅穀各一千斛,充齋宮寮。承前之例,齋王入神宮後,以伊勢正稅穀三千斛,資新居之費,今回充之。
【三代實錄。】
齋宮歷朝重其禮,至延喜著之式如上。
【延喜式。】
及王綱漸弛,其制不能如古。募成功辦其用度。
【朝野羣載、類聚大補任。】
而自後村上帝以後,不復置焉。
【歷代皇記、康永元年大神宮參詣記。】
離宮院
,在度會郡湯田鄉宇羽西村。凡合神宮御廚、齋王離宮、驛使館舍,稱離宮院。
【參取神名秘書、園大曆、新任辨官抄。】
御廚又曰廳,稱廚家,有調御庫,有宮司宿館,
【神宮雜例集。】
總謂廳院。
【神事供奉記。】
離宮分為內外二院。齋王之拜神宮,來往必宿于此。
【二宮儀式帳、延喜式。參取園大曆、新任辨官抄、神事供奉記。】
內院有河原殿,外院有禊殿,竝加九丈殿主神司殿。
【大神宮雜事記、神事供奉記。】
其齋宮寮官人等所宿曰寮司院。
【大神宮雜事記。】
驛使館舍,敕使所留宿也。
【二宮儀式帳、延喜式、新任辨官抄。】
有王、中臣、忌部、卜部等宿舍,總稱曰驛使院。
【大神宮雜事記。】
初垂仁帝建神庤於有爾鳥墓村。至孝德帝時移之度會山田原,改稱御廚。
【大神宮儀式帳。】
後加齋王離宮驛使館舍,而離宮院之稱起矣。
【神名秘書、園大曆。○秘書以離宮院在度會郡沼木鄉高河原者,蓋非別地也。】
延曆十六年,宮司言:「御廚并齋王離宮、諸司宿舍等,寶龜中改造,既經二十六年,而悉破損。加以南北帶河,洪水氾溢,屢遇崩壞。雖加修理,猶不能全,因欲移之別地。而神郡課丁,既盡其徭。請別給功食。」敕:「從請。」遷於今地。
【園大曆。】
其道程,自度會宮至此三十六町,自此至齋宮亦同之云。
【新任辨官抄。】
天長元年,遷多氣齋宮于此,以為常齋宮。
【類聚國史。】
後十有五年,復舊矣。
承和八年,以伊勢、尾張正稅造離宮。
【續日本後紀。】
延喜制,齋王參神宮時館舍,以神戶雜徭,隨破修理,不得致損壞。其御廚案主十人,司掌一人,鑰取三人,廚女一人,竝取三神郡六處神戶百姓充之。
【延喜式。】
後世神戶修造之制廢,專募成功從事,遂為流例。
【朝野羣載。】
後村上帝時,北主後光嚴院以南兵滿神郡。道路壅塞,幣使難通。將準延曆例,遷離宮院於別地。不果而止矣。
【園大曆。】
內侍所
,在禁內。
【日本紀略。】
崇神帝六年,奉遷神鏡、寶劍于倭笠縫邑,更摸造鏡劍,併八坂瓊曲玉,為護身御璽。同牀共殿,歷朝無變。是乃踐祚之日所上神璽鏡劍也。
【日本書紀、古語拾遺。參取古今著聞集。】
神鏡凡三,其一即天照大神,其一為豐受大神,其一為日前大神。
【日本紀略。參取大倭本紀、倭姬命世記。】
後特尊之,奉安於溫明殿,
【○江家次第、禁秘抄、神宮雜例集竝云:「垂仁朝,奉安於別殿。」蓋誤也。】
號曰賢所。
【○賢又作威,或恐。】
使內侍掌之,故又曰內侍所。
【參取日本紀略、小右記、江家次第、禁秘抄。】
寬平中,始定月供儀。
【公事根源。】
自是月朔進奠,謂之例供。其供物以二十合為定。但天子即位,擇吉日而祭者,特加二十合。
【江家次第、禁秘抄。○按平記云:「長曆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夜,奠櫃四十合,其二十合白米,四合紙,四合楊熟苽、桃子、大角豆,四合菜茄、和布、雞頭草,四合鞭鰒、乾鯛、乾鲑、堅魚,四合鮎鮨、鮎鯉、鮒,盛之高坯四十枚,而女官傳供。」蓋即位進奠也。附以備考。】
凡遇時新品物,必先令內侍供獻。其所崇敬,一如神宮。神事之儀,亦準伊勢。又上世奉神衣,中世以後,其禮廢矣。
【禁秘抄。】
天德四年,內裏火年,神鏡罹災。其天照大神御體年,形質不變。豐受大神御體年,亦免破損。權奉安於縫殿寮。
【日本紀略、扶桑略記。參取大倭本紀、倭姬命世記。】
寬弘二年,又罹災。下諸道議改鑄,適將納神鏡於新櫃,忽有光耀如日。公卿皆驚其神異,遂用其舊。遣參議藤原行成於大神宮,奉宸筆宣命。
【日本紀略、小右記。】
長久元年,又災。公卿定議,依寬弘例。
【百鍊抄。】
論者以神鏡罹災,為朝廷陵遲之兆。
【古今著聞集。】
承保中,先是長保四年,始奉神樂。
【長保以下,一代要記記、江家次第。】
爾後,隔年以十二月一行後。至此後,每年行之後,以為恒例。
【禁秘抄、公事根源。○按壒囊抄,神樂用十一月下酉,日與臨時祭同。始於寬平時,然與諸書不合,故今不取。】
其儀詳于禮樂志。 平治之亂,神鏡為賊所侵。明年,更作其櫃,奉安神鏡。始行三夜神樂。
【百鍊抄、神宮雜例集。】
其宣命曰:「猥以闇愚,忝傳神器。晨兢夕惕,如履薄冰。去年十二月十日,事起不虞,內侍所為兇惡所掠奪。幸賴宗廟之靈,王法不壞,神器無恙,深可欣慰。祗作新櫃,以奉安焉。」
【神宮雜例集。】
壽永二年,平宗盛奉帝及神器西走。及平氏敗,東兵爭入御船,取賢所,欲啓窺之。眩暈不能視而止。
【東鑑、源平盛衰記。】
及神鏡入京,又行三夜神樂,謂之臨時神樂。
【百鍊抄、禁秘抄、公事根源。】
凡天子每日沐浴易服,拜大神宮內侍所於石灰壇,兩段再拜,禮容最謹。
【禁秘抄、日中行事。】
列聖眷眷崇敬之厚如此,可謂能體天祖授鏡之意矣。
大日本史 卷之二百卌九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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