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假寧令


  1. 假寧令第一 給休假條:凡在京諸司。每六日並給休假一日中務。宮內。供奉諸司。及五衛府。別給假五日不依百官之例五月八月給田假分為兩番各十五日。其風土異宜。種收不等。通隨便給。外官不在此限。
  2. 假寧令第二 定省假條:凡文武官長上者。父母在畿外三年一給定省假三十日除程。若已經還家者。計還後年給。
  3. 假寧令第三 職事官條:凡職事官。遭父母喪並解官。自余皆給假。夫及祖父母。養父母。外祖父母三十日。三月服二十日。一月服十日。七日服三日。
  4. 假寧令第四 無服殤條:凡無服之殤。【生三月至七歲。】本服三月。給假三日一月服二日。七日服一日。
  5. 假寧令第五 師經受業條:凡師。經受業者喪。給假三日。
  6. 假寧令第六 改葬條:凡改葬。一年服給假廿日五月服十日。三月服七日。一月服三日。七日服一日。
  7. 假寧令第七 聞喪條:凡聞喪舉哀。其假減半。有乘日者。入假限。
  8. 假寧令第八 給喪葬條:凡給喪葬假三月服以上。並給程。
  9. 假寧令第九 給喪假條:凡給喪假以喪日為始。舉哀者。以聞喪為始。
  10. 假寧令第十 官人遠任條:凡官人。遠任及公使。父母喪應解官無人告者。聽家人經所在官司陳牒告追若奉敕出使。及任居邊要者。申官處分。
  11. 假寧令十一 請假條:凡請假。五衝府五位以上。給三日京官三位以上。給五日五位以上。給十日以外。及欲出畿外奏聞。其非應奏。及六位以下。皆本司判給。應須奏者。並官申聞。
  12. 假寧令十二 外官聞喪條:凡外官及使人。聞喪者。聽所在館舍安置不得於國郡廳內舉哀。
  13. 假寧令十三 外官任訖條:凡外官任訖。給裝束假近國廿日。中國三十日。遠國四十日。並除程。其假內欲赴任者聽之。若有事須早遣者。不用此令舊人代至亦准此。若舊人見有田苗應待收獲者。待收獲訖遣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