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儀制令
- 儀制令第一 天子條:天子。【祭祀所稱。】/天皇。【詔書所稱。】/皇帝。【華夷所稱。】/陛下。【上表所稱。】太上天皇。【讓位帝所稱。】乘輿。【服御所稱。】車駕。【行幸所稱。】
- 儀制令第二 赴車駕所條:凡赴車駕所曰詣行在所
- 儀制令第三 皇后條:凡皇后皇太子以下。率土之內。於天皇太上天皇上表。同稱臣妾名。【對揚稱名。】皇后皇太子。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率土之內。於三后皇太子上啟。稱殿下自稱皆臣妾。【對揚稱名。】
- 儀制令第四 車駕巡幸條:凡車駕巡幸及還。百官五位以上辭迎。留守者。不在辭迎之限若不經宿者。不用此令
- 儀制令第五 文武官條:凡文武官初位以上。每朔日朝。各注當司前月公文五位以上。送著朝庭案上即大納言進奏。若逢雨失容。及泥潦。並停。【弁官取公文惣納中務省。】
- 儀制令第六 文武官條:凡文武官三位以上。假使者。去皆奉辭。還皆奉見。其五位以上。奉敕差使者。辭見亦如之。即外官三位以上。以理去任。至京者。亦奉見。
- 儀制令第七 大陽虧條:凡大陽虧。有司預奏。皇帝不視事。百官各守本司不理務。過時乃罷。皇帝二等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右大臣以上。若散一位喪。皇帝不視事三日。國忌日。【謂,先皇崩日。依別式合廢務者。。】三等親。百官三位以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 儀制令第八 祥瑞條:凡祥瑞應見。若麟鳳龜龍之類。依圖書合大瑞者。隨即表奏。【其表唯顯瑞物色目及出處所不得苟陳虛飾徒事浮詞。】上瑞以下。並申所司元日以聞。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仍遂其本性放之山野余皆送治部若有不可獲。及木連理之類。不須送者。所在官司。案驗非虛。具畫圖上。其須賞者。臨時聽敕。
- 儀制令第九 元日條:凡元日。不得拜親王以下唯親戚及家令以下。不在禁限若非元日有應致敬者。四位拜一位五位拜三位六位拜四位七位拜五位以外任隨私禮
- 儀制令第十 在路相遇條:凡在路相遇者。三位以下遇親王皆下馬。【以外准拜禮其不下者。皆斂馬側立。。】雖應下者。陪從不下。
- 儀制令十一 遇本國司條:凡郡司遇本國司者。皆下馬。唯五位。非同位以上者。不下。若官人就本國見者。同位即下。【若應致敬者。並准下馬禮。】
- 儀制令十二 廳座上條:凡在廳座上見親王及太政大臣下坐。左右大臣。當司長官。即動坐。以外不動。
- 儀制令十三 儀戈條:凡儀戈者。太政大臣四竿。左右大臣各二竿。大納言一竿。
- 儀制令十四 版位條:凡版位。皇太子以下。各方七寸。厚五寸。題云。其品位。並漆字。
- 儀制令十五 蓋條:凡蓋。皇太子。紫表。蘇方裏。頂及四角。覆錦垂總。親王。紫大纈。一位深綠。三位以上紺。四位縹。【四品以上及一位。頂角覆錦垂總。二位以下覆錦。唯大納言以上垂總。】並朱裏。總用同色
- 儀制令十六 祖父母條:凡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令成禮。不得宴會
- 儀制令十七 五行條:凡國郡。皆造五行器有事即用之。並用官物
- 儀制令十八 元日國司條:凡元日。國司皆率僚屬郡司等向廳朝拜。訖長官受賀。設宴者聽。【其食。以當處官物及正倉充。所須多少。從別式】
- 儀制令十九 春時祭田條:凡春時祭田之日。集鄉之老者一行鄉飲酒禮使人知尊長養老之道。【其酒肴等物。出公解供。】
- 儀制令二十 遭重服條:凡遭重服有奪情從霖職。並終服。不弔。不賀。不預宴。
- 儀制令廿一 凶服不入條:凡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者。朝參處亦依位色在家依其服制。
- 儀制令廿二 行路條:凡行路巷術。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
- 儀制令廿三 內外官人條:凡內外官人。有恃其位蔭故違憲法霽者。六位以下及勳七等以下。宜聽量情決笞若長官無。聽次官應致敬者決其諸司判官以上。及判事。彈正巡察。內舍人。大學諸博士。文學等。不在決笞之限。
- 儀制令廿四 帳內資人條:凡帳內資人。雖有蔭位不稱本主者。杖罪以下。本主任決。【四位以下。唯得決笞。】
- 儀制令廿五 五等條:凡五等親者。父母。養父母。夫。子。為一等祖父母。嫡母。繼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妻。妾。姪。孫。子婦。為二等曾祖父母。伯叔婦。夫姪。從父兄弟姊妹。異父兄弟姊妹。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姑。姪婦。繼父同居。夫前妻妾子。為三等高祖父母。從祖祖父姑。從祖伯叔父姑。夫兄弟姊妹。兄弟妻妾。再從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舅姨。兄弟孫。從父兄弟子。外甥。曾孫。孫婦。妻妾前夫子。為四等妻妾父母。姑子。舅子。姨子。玄孫。外孫。女聟。為五等
- 儀制令廿六 公文條:凡公文應記年者。皆用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