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令 軍防令


  1. 軍防令第一 軍團大毅條:凡軍團大毅。領一千人少毅副領。校尉二百人。旅帥一百人。隊正五十人。
  2. 軍防令第二 隊伍條:凡兵士。各為隊伍便弓馬者。為騎兵隊余為步兵隊主帥以上。當色統領。不得參雜。 
  3. 軍防令第三 兵士簡點條:凡兵士簡點之次。皆令比近團割不得隔越其應點入霖軍者。同戶之內。每三丁取一丁。
  4. 軍防令第四 簡閱戎具條:凡國司。每年孟冬。簡閱戎具。
  5. 軍防令第五 兵士為火條:凡兵士。十人為一火火別充六駄馬養令肥壯差行日。聽將充霖駄。若有死失仍即立替。
  6. 軍防令第六 兵士備糒條:凡兵士。人別備糒六斗。鹽二升并當火供行戎具等。並貯當色庫若貯經年久。壞惡不堪。即迴納好者起十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納畢。每番於上番人內取二人守掌。不得雜使行軍之日。計火出給。
  7. 軍防令第七 備戎具條:凡兵士。每火。紺布幕一口。著裏。銅盆。小釜。隨得二口。鍬一具。碓一具。斧一具。小斧一具。鑿一具。鎌二張。鉗一具。每五十人火鑚一具。熱一斤。手鋸一具。每人。弓一張。弓弦袋一口。副弦二條。征箭五十隻。胡霖一具。大刀一口。刀子一枚。礪石一枚。藺帽一枚。飯袋一口。水甬一口。鹽甬一口。脛巾一具。鞋一兩。皆令自備不可闕少行軍之日。自盡將去。若上番年。唯將人別戎具自外不須。
  8. 軍防令第八 兵士上番條:凡兵士上番者。向京一年。向防三年。不計行程。
  9. 軍防令第九 赴教習條:凡弩手赴教習及征行。不須科其弓箭。
  10. 軍防令第十 軍團條:凡軍團。每一隊定強壯者二人分充弩手均分入番。
  11. 軍防令十一 衛士上下條:凡衛士者。中分。一日上一日下。【謂,無事故日者。】每下日即令於當府教習弓馬用刀弄槍。及發弩抛靄石。至午時各放還。仍本府試練。知其進不即非別敕者。不得雜使。
  12. 軍防令十二 兵士向京條:凡兵士向京者。名衛士。【火別取白丁五人充火頭】守邊者。名防人。
  13. 軍防令十三 軍團大毅條:凡軍團大毅小毅。通取部內散位。勳位。及庶人武芸可稱者充。其校尉以下。取庶人便於弓馬者霽為之。主帳者。取工於書算者霽為之。
  14. 軍防令十四 兵士以上條:凡兵士以上。皆造歷名簿二通並顯征防遠使處所仍注貧富上中下三等一通留國。一通每年附朝集使送兵部若有差行及上番。國司據簿。以次差遣。其衛士防人還鄉之日。並免國內上番衛士一年。防人三年。
  15. 軍防令十五 兵衛使還條:凡兵衛使還者。經三番以上免一番若欲上者聽。
  16. 軍防令十六 充衛防條:凡差兵士充衛士防人者。父子兄弟。不得併遣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合侍。家無兼丁不在衛士及防人限。
  17. 軍防令十七 差兵條:凡差兵廿人以上者。須契敕始合差發。
  18. 軍防令十八 節刀條:凡大將出征。皆授節刀辭訖。不得反宿於家其家在京者。每月一遣內舍人存問。若有疾病者。給醫藥凱旋之日。奏遣使郊勞。
  19. 軍防令十九 有所征討條:凡有所征討計行人滿三千以上兵馬發日。侍從充便。宣敕慰勞發遣。其防人滿一千以上發日遣內舍人發遣。
  20. 軍防令二十 衛士向京條:凡衛士向京。防人至津之間。皆令國司親自部領。【衛士至京之日。兵部先檢閱戎具分配三府若有闕少者。隨事推罪。】自津發日。專使部領。付大宰府其往還。在路不得靦前後零疊。使靤侵犯百姓及損害田苗研靠伐桑漆之類靨若有違者。國郡錄狀申官。統領之人。依法科罪。軍行亦准此。
  21. 軍防令廿一 有宿嫌條:凡將帥出征。有宿嫌者。不得配隸 
  22. 軍防令廿二 軍營門條:凡軍營門。恒須巖整。呵叱出入若有敕使皆先通軍將整備軍容然後受敕。
  23. 軍防令廿三 衛士下日條:凡衛士。雖下日皆不得輙三十里外私行必有事故須經本府判聽乃去其上番年。雖有重服不在下限。【下番日。令終服。】
  24. 軍防令廿四 將帥出征條:凡將帥出征。兵滿一万人以上將軍一人。副將軍二人。軍監二人。軍曹四人。錄事四人。五千人以上。減副將軍軍監各一人。錄事二人三千人以上。減軍曹二人各為一軍每惣三軍大將軍一人。
  25. 軍防令廿五 大將出征條:凡大將出征。臨軍對寇。大毅以下。不從軍令及有稽違闕乏軍事死罪以下。並聽大將斟酌專決還日具狀申太政官若未臨寇賊不用此令。
  26. 軍防令廿六 軍將征條:凡軍將征討。須交代者。舊將不得出迎當巖兵守備所代者到。發詔書勘合符乃以從事。
  27. 軍防令廿七 征行者條:凡征行者。皆不得將婦女自隨。
  28. 軍防令廿八 征行條:凡征行。大將以下。有遭父母喪者。皆侍征還然後告發。
  29. 軍防令廿九 士卒病患條:凡士卒病患。及在陣被傷。皆遣醫療。軍監以下。親自臨視。
  30. 軍防令三十 定勳功條:凡大將出征。克捷以後。諸軍未散之前。即須對眾詳定勳功并錄軍行以來。有所克捷及諸費用。軍人。兵馬。甲仗。見在損失大將以下連署。軍還之日。軍監以下錄事以上。各赴本司勾勘。訖然後放還。
  31. 軍防令卅一 申勳簿條:凡申勳簿。皆具錄陣別勳狀。勳人官位姓名。左右廂相捉姓名。人別所執器仗。當團。主帥。本屬。官軍賊眾多少。彼此傷殺之數。及獲賊。軍資。器械弁戰時日月戰處并畫陣別戰圖仍於圖上具注副將軍以上姓名附簿申送太政官勳賞高下。臨時聽敕。
  32. 軍防令卅二 敘勳條:凡行軍。敘勳定簿。每隊以先鋒者為第一其次為第二不得第一等勳多於第二即勳色雖同。而優劣少異者。皆以次歷名。若不合全敘則從後減退。
  33. 軍防令卅三 應加轉條:凡敘勳。應加轉者。皆於勳位上加。若無勳位一轉授十二等每一轉加一等六等以上。兩轉加一等二等以上三轉加一等其五位以上。加盡勳位外。仍有余勳者。聽授父子如父子身亡。每一轉賜田兩町其六位以下及勳位。加至一等外。有余勳者。聽迴授不在賜田之限。
  34. 軍防令卅四 得勳條:凡勳人得勳。後身亡者。其勳依例加授。若戶絕無人承霖貫者停。
  35. 軍防令卅五 犯除名條:凡勳位犯除名限滿應敘者。一等於九等敘。二等於十等敘。三等於十一等敘。四等以下於十二等敘。其官當及免官免所居官。計降卑於此法者。聽從高敘。
  36. 軍防令卅六 簡點次條:凡非因簡點次者。不得輙取人入軍。及放人出霖軍。其詐冒入軍。被認入賤。及有蔭合出軍者。勘當有實。皆申兵部聽出軍。在軍者。年滿六十免軍役雖未滿六十身弱長病。不堪軍役者。亦聽簡出。
  37. 軍防令卅七 兵衛考滿條:凡兵衛。每至考滿兵部校練。隨文武所能具為等級申官。堪理時務者。量才處分。其年六十以上。皆免兵衛即雖未滿六十若有鞣弱長病。不堪宿衛及任郡司霽者。本府錄狀。并身送兵部檢覆知實。奏聞放出。
  38. 軍防令卅八 兵衛條:凡兵衛者。國司簡郡司子弟。強幹便於弓馬者郡別一人貢之。若貢采女郡者。不在貢兵衛之例。【三分一國二分兵衛。一分采女。】
  39. 軍防令卅九 軍團置鼓條:凡軍團。各置鼓二面。大角二口。少角四口通用兵士分番教習。倉庫損壞須修理者。十月以後。聽役兵士。
  40. 軍防令四十 行軍兵士條:凡行軍兵士以上。若有身病及死者。行軍具錄隨身資財付本鄉人將還。其屍者。當處燒埋。但副將軍以上。將還本土。
  41. 軍防令卌一 出給器仗條:凡出給器仗等付領之日。明作文抄行還事畢。據簿勘納。如有非理損失申官推徵。
  42. 軍防令卌二 從軍甲仗條:凡從軍甲仗。經戰失落者。免徵。其損壞者。官為修理不經戰損失者。三分徵二。不因從軍而損失者。皆准損失處當時估價及料造式徵備。官為修理即被水火焚漂非人力所霖制者。勘實免徵。其國郡器仗。每年錄帳。附朝集使申兵部勘校訖。二月三十日以前錄進。
  43. 軍防令卌三 軍器在庫條:凡軍器在庫。皆造棚閣安置。色別異所。以時曝涼。
  44. 軍防令卌四 私家鼓鉦條:凡私家。不得有鼓鉦。弩。牟。雜。具裝。大角。少角。及軍幡唯樂鼓不在禁限。
  45. 軍防令卌五 在庫器仗條:凡在庫器仗。有不任者。當處長官。驗實具狀申官。隨狀處分除毀。其鑚。刃。袍。幡。弦麻之類。即充當處修理軍器用在京庫者。送兵部任充公用若靦掌不如法。致有損壞者。隨狀推徵。
  46. 軍防令卌六 五位子孫條:凡五位以上子孫。年廿一以上。見無役任者。每年京國官司。勘檢知實。限十二月一日并身送式部申太政官檢簡性識聰敏。儀容可霖取。充內舍人<三位以上子。不在簡限>以外式部隨狀充大舍人及東宮舍人 
  47. 軍防令卌七 內六位條:凡內六位以下。八位以上嫡子。年廿一以上。見無役任者。每年京國官司。勘檢知實。責狀簡試。分為三等儀容端正。工於書算為上等身材強幹。便於弓馬為中等身材劣弱。不識文算為下等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等下等。送式部簡試。上等為大舍人下等為使部中等送兵部試練為兵衛如不足者。通取庶子。
  48. 軍防令卌八 帳內條:凡帳內。取六位以下子及庶人為之。其資人不得取內八位以上子唯充職分者聽。並不得取三關及大宰部內。陸奧。石城。石背。越中。越後國人。
  49. 軍防令卌九 給帳內條:凡給帳內一品一百六十人。二品一百四十人。三品一百廿人。四品一百人。資人。一位一百人。二位八十人。三位六十人。正四位四十人。從四位三十五人。正五位廿五人。從五位廿人。【女減半。減數不等。從多給。】其太政大臣三百人。左右大臣二百人。大納言一百人。】
  50. 軍防令五十 靨疾條:凡帳內資人。靨疾應免仕者。皆申式部勘驗知實。聽替。
  51. 軍防令五一 給事力條:凡大宰及國司。並給事力帥廿人。大貳十四人。少貳十人。大監。少監。大判事六人。大工。少判事。大典。防人正。主神。博士五人。少典。陰陽師。醫師。少工。算師。主船。主廚。防人佑四人。諸令史三人。史生二人。大國守八人。上國守。大國介七人。中國守。上國介六人。下國守。大上國掾五人。中國掾。大上國目四人。中下國目三人。史生加前。【一年一替。皆取上等戶內丁並不得收庸。】
  52. 軍防令五二 邊城門條:凡邊城門。晚開早閉。若有事故須夜開者。設備乃開。若城主有公事須出城檢行者。不得俱出其管鎰。城主自掌。執鑰開閉者。簡謹慎家口重大者充之。
  53. 軍防令五三 城隍條:凡城隍崩頹者。役兵士修理。若兵士少者。聽役隨近人夫遂閑月修理。其崩頹過多。交闕守固者。隨即修理。役訖具錄申太政官所役人夫。皆不得過十日。
  54. 軍防令五四 置關條:凡置關應守固者,並置配兵士分番上下。其三關者,設鼓吹軍器國司分當守固。所配兵士之數,依別式。
  55. 軍防令五五 防人向防條:凡防人向防。若有家人奴婢及牛馬。欲將行者。聽。
  56. 軍防令五六 霆私糧條:凡防人向防。各霆私糧自津發日。隨給公糧。
  57. 軍防令五七 上道條:凡防人上道以後。在路破除者。不須差替。
  58. 軍防令五八 將發條:凡防人將發。犯罪在禁。及對公私事非至徒者。隨即量決發遣。罪至徒以上差替。
  59. 軍防令五九 欲至條:凡防人欲至。所在官司。預為部分防人至後一日。即共舊人分付交替使訖。守當之處。每季更代使苦樂均平。
  60. 軍防令六十 舊防人條:凡舊防人替訖。即給程糧發遣。新人雖有欠少不靄充元數不得輙以舊人留帖。
  61. 軍防令六一 防人番還條:凡防人。向防及番還。在道有身患。不霖堪渉路者。即付側近國郡給糧并醫藥救療。待差堪霖行。然後發遣。仍移本貫及前所其身死者。隨便給棺燒埋。若有資材者。申送兵部令將還本家。
  62. 軍防令六二 在防條:凡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遂水陸所霖宜。斟酌營種。并雜菜。以供防人食所須牛力官給。所收苗子。每年錄數。附朝集使申太政官。
  63. 軍防令六三 休假條:凡防人在防。十日放一日休假病者皆給醫藥遣火內一人專令將養。
  64. 軍防令六四 蕃使出入條:凡蕃使出入。伝送囚徒及軍物須人防援皆量差所在兵士遞送。
  65. 軍防令六五 東邊條:凡緣東邊北邊西邊諸郡人居。皆於城堡內安置。其營田之所。唯置庄舍至農時堪營作者。出就庄田收斂訖勒還。其城堡崩頹者。役當處居戶隨閑修理。
  66. 軍防令六六 置烽條:凡置烽。皆相去四十里。若有山岡隔絕。須遂便安置者。但使得相照見不必要限四十里。
  67. 軍防令六七 烽晝夜條:凡烽。晝夜分時候望。若須放烽者。晝放煙。夜放火。其煙盡一刻火盡一炬前烽不應者。即差腳力往告前烽問知失候所由速申所在官司。
  68. 軍防令六八 有賊入境條:凡有賊入境。應須放霖烽者。其賊眾多少。烽數節級。並依別式。
  69. 軍防令六九 烽長條:凡烽置長二人檢校三烽以下唯不得越境。國司簡所部人家口重大。堪檢校者霽充。若無者。通用散位勳位分番上下。三年一替。交替之日。令教新人通解然後相代。其烽須修理皆役烽子自非公事不得輙離霖所守。
  70. 軍防令七十 配烽子條:凡烽。各配烽子四人若無丁處。通取次丁以近及遠。均分配番。以次上下。
  71. 軍防令七一 置烽處條:凡置烽之處火炬。各相去廿五步。如有山地狹不可得充廿五步之處。但得應照分明不須要限相去遠近。
  72. 軍防令七二 火炬條:凡火炬。訖葦作心。葦上用乾草節縛。縛處周迴。乖肥松明並所須貯十具以上。於舍下作架積著。不得雨濕。
  73. 軍防令七三 放煙貯備條:凡放煙貯備者。須收。藁。生柴等相和放靄煙。其貯藁柴等處。勿令浪人放火及野火延燒。
  74. 軍防令七四 應火筒條:凡應火筒。若向東。應筒口西開。若向西。應筒口東開。南北准此。
  75. 軍防令七五 白日放煙條:凡白日放煙。夜放火。先須看筒裏至實不錯。然後相應。若白日天陰霧起。望煙不見。即馳腳力遞告前烽霧開之處。依式放煙。其置烽之所。遶烽二里不得浪放煙火。
  76. 軍防令七六 放烽條:凡放烽。有參差者。元放之處。失候之狀。速告所在國司勘當知實。發驛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