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 卷第卌二 左右京職 東西市司

左右京職、東西市司


  • 左京職【右京職准此。】
    • 凡每年九月,幣帛使向伊勢者,史生一人將坊令二人,兵士四人前驅。【臨時幣帛使亦同。】

    • 凡齋王臨河祓除,及向伊勢者,進屬各一人,史生一人,將坊令二人,兵士十人前驅。【出雲國造奏神壽詞,遣大唐、渤海等國使祭天神地祇。若上道等日,及蕃客入朝之時亦同。】

    • 凡賀茂齋內親王祓除,及向齋院者,進屬史生各一人,率坊令二人,兵士十人前驅,預營作道橋泥塗等。

    • 凡踐祚大嘗大祓所須,馬一疋,劔九口,鍬九口,鹿皮九張,紙四百五十張,木綿六十五枚,苧小九斤,稻九束,米、鹽各九斗,鮭九隻,堅魚、鰒、海藻各九連,柏九把,食薦九枚。【條別均分買備之。其價充傜錢,但馬申官請受。】官人率坊令坊長姓於羅城外,東西相對分列。【左京西面北上,右京東面北上。】朝使者坐中央南向,訖即解除。其齋內親王入太神宮時大祓料物,并儀式亦准此。

    • 凡六月、十二月大祓,預令掃除其處。亦兵士禁人往還,元日質明,掃除蒭靈。

    • 凡每年九月,神祇官畿內堺祭,差擔夫五人已上送之。

    • 凡每年二月、八月前上丁三日,各雇夫掃除大學。【二月五十人,八月一百人。】前享一日夕,差兵士四人令衛廟門。

    • 凡東寺文殊會日,進屬各一人,史生一人,坊令二人,兵士六人,向會所供事。【右京供西寺會。】

    • 凡正月十七日,於豐樂院有射禮節,自豐樂門迄儀鸞門,左右京職中分其庭東西掃除。其夫功食料,充 調傜錢。

    • 凡年終儺者,差擊鼓夫六人,馬六疋,送兵庫寮分配宮城六門。其夫馬功賃,以傜錢充之。

    • 凡追儺夜,分配諸門史生已上交名。廿八日以前,進太政官。

    • 凡車駕行幸,京職前驅。若夜即屬以上及史生,將坊令書生等,執燎供奉。【其松明職備之。】

    • 凡京路皆令當家每月掃除,其彈正巡檢之日,官人一人,史生一人,將坊令坊長兵士等祗承。【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巡察東西寺准此。】

    • 凡宮城邊朱雀路溝,皆令雇夫掃除。又左京者,大學、神泉苑、鴻臚東館。右京者,穀倉院、鴻臚西館。客徒入朝之時,均分客館之內,左右京共掃除,並夫一人日充米二升。其功錢,依當時法行之。

    • 凡宮城邊量便立鋪,兵士廿人,為番守衛。其功食以傜錢充。

    • 凡諸門厩亭,【左京三宇,陽明門、待賢門、美福門,並七間。右京二宇,朱雀門、殷富門,並七間。】令門衛火長等各守之。若致非理損,即移民部省并本府奪其月粮。

    • 凡騎馬之輩,不得輙就垣下往還。

    • 凡朱雀大路放飼馬牛,繫充職中雜事,隨其主來。即加決罰放免。

    • 凡大路建門屋者,三位已上,及參議聽之。雖身薨卒,子孫居住之間亦聽。自餘除非門屋不在制限。其城 坊垣不聽開。

    • 凡京中衛士仕丁等坊不得商賈,但酒食不在此例。

    • 凡神泉苑迴地十町內,令京職栽柳。【町別七株。】

    • 凡道路邊樹,當司當家栽之。

    • 凡京中不聽營水田,但大小路邊及卑濕之地,聽殖水蔥、芹、蓮之類,不得因此廣溝迫路。

    • 凡京中閑地者,不論貧富,量力播種時營作,並加勸課令盡地利。

    • 凡京中路邊病者,孤子,仰九箇條令。其所見所遇隨便,必令取送施藥院及東西悲田院。

    • 凡穀倉院敕旨所正倉守,左右京兵士,職別一人,其粮料令彼所請行之。

    • 凡辨官及省台下諸國符,及癃疾仕丁歸向本鄉等,各受取遞送。

    • 凡蕃客入朝者,進屬史生各一人,率書生二人,兵士六人,禁衛館東門。【南門掖造假屋,官人已下直。但幄幕申官請用。事畢返上。】右京禁衛南門准此。

    • 凡親王及大臣薨者,官人一人,率史生一人,坊令,為監護使祗承。

    • 凡賻物者,先申官然後與諸司共出納。【右京不須。】

    • 凡應給賻物者,喪家申官,官下符職,以穀倉院所納物給之。【事見治部式。】

    • 凡賜賻物者,依官符先後次第下行之。

    • 雇使員數。
      • 書生卅四人。【十一人長上,廿三人雇。限勘造計帳月。】
      • 坊長卅五人。【條別四人,但一二條各三人,北邊坊一人。】
      • 兵士卌人。
      • 守正倉六人。
      • 守客館二人。【只置右京,左京不須。】
      • 守朱雀樹四人。
      • 掃清丁卅六人。【條別四人,但一二條各三人,北邊坊二人。】
      • 市司執鑰二人。
        • 右,依前件雇使,功食以傜錢充。其食人日米一升二合,鹽一勺。【但兵士日米二升,鹽一勺。】功錢並依當時法行之。【但掃清丁功錢不行。】


    • 凡兵士以淺桃染為當色,不得與衛士雜亂。

    • 勘造授田口帳書生四百二人,紙三千八百張,墨四挺,筆五十管。
      • 右,當班田年勘造件帳,其紙筆等價用傜錢。食法同上,唯不給功。

    • 班田使祗承,屬一人,【從二人。】史生三人,【從各一人。】書生十四人,【從各一人。】擔公文夫四人,廝丁四人,紙八千九百廿五張,【中八千四百廿五張,下五百張。】墨九挺,筆七十九管。
      • 右依前件,經國之間供給。准國司巡行法,充用職寫田直。其紙筆等,以傜錢充。

    • 田籍造三通,其帙料小町席二枚,緣料黃帛三丈八尺,黃絲一兩三分半,縹紙厚紙五十三張,緒料韋一張,軸料檜榑一村。【已上申官請用。】作軸工二人,縫帙女五人,功食並以傜錢充。

    • 戶籍帙料,小町席、黃帛、黃絲、洗鹿革、盛韓櫃、裝潢手、書手功食並申官請用。其紙筆墨並准令條,但紙隨戶口數。【十五人輸三張。】不進計帳戶料紙筆墨亦申官。紙一千張充墨一挺,一百五十張充筆一管。【寫書并裝潢功程。並見圖書式。】

    • 凡責計帳手實者,進屬各一人為別當,史生二人為預。但書生條別充二人,起六月一日盡九月卅日責訖。大帳,十月卅日以前進之。其書生食,限三箇月給之。

    • 凡不進計帳者,職錄交名及口分田數進官,即下畿內諸國。其料物并雇書生功食,每年申官請用。

    • 凡進計帳戶誤置職寫者,進帳之後六十日內一度覺舉。若過此程令計帳所官人以下備償其直,餘官不預。

    • 凡五畿內職寫戶田價,令當國司收彼地子。

    • 凡職寫田帳,十二月十日以前進之,同月內下諸國。其沽田帳副直錢,明年五月卅日。不沽田地子帳,十一月卅日以前進之。絶戶田准此。

    • 凡職寫不沽田例損者,率不沽帳田數,除一分不堪三分損之外,全收地子。其所收稻數,載帳進官。但有損之年,當國申損。依官勘定職亦徵免。

    • 凡廚料者,每年以職寫田一百町直充之。

    • 凡每年出舉造橋料錢二百貫,取其息利隨事充用。官人遷替依數付領。

    • 凡傜分錢者,載調帳進之。

    • 凡調傜錢用帳者,每年起正月一日盡六月卅日,起七月一日盡十二月卅日,二度進之。

    • 凡錢文以一字明皆令通用,若有擇棄者,隨狀科責。

    • 凡義倉用度帳,每年三月進之。

    • 凡京戶課丁年傜,六日為限。

    • 凡諸王歲滿十二,每年十二月錄名送宮內省。

    • 凡三位已上子孫,并四位五位子,年到廿一已上者,貢舉式部省。

    • 凡堀川杭者,不論課不課戶,皆令戶頭輸之。其戶十九人已下一株,廿人已上二株,卅人已上三株。【長八尺以下七尺以上,本徑五寸,末徑三寸。】

    • 凡闕官料要劇田地子者,充職家公用。

    • 凡兵士并坊長等不仕料物,充職中用。

    • 凡在施藥院東咒合藥道場,不在禁限。

    • 京程。
      • 南北一千七百五十三丈。【今勘千七百五十一丈今二丈可尋之。】
        • 北極并次四大路,廣各十丈。
        • 宮城南大路十七丈。
        • 次六大路各八丈。
        • 南極大路十二丈。
        • 羅城外二丈垣基半三尺,犬行七尺。【溝廣一丈。】
        • 路廣十丈。
        • 小路廿。廣各四丈。【今案大路北畔垣基半三尺犬行五尺溝廣四尺者兩溝間八丈八尺。】
        • 町卅八,各卌丈。
      • 東西一千五百八丈。【通計東西兩京。】
        • 自朱雀大路中央,至東極外畔七百五十四丈。
        • 朱雀大路半廣十四丈。
        • 次一大路十丈。
        • 次一大路十二丈。【大宮。】
        • 次二大路各八丈。【東西洞院也。】
        • 東極大路十丈。
        • 小路十二,各四丈。【一路加堀川東西邊各二丈。】
        • 町十六,各卌丈。
        • 右京准此。
      • 朱雀路廣廿八丈。
        • 自垣半至溝邊,各一丈八尺。【垣基三尺,犬行一丈五尺。】
        • 溝廣各五尺。
        • 兩溝間廿三丈四尺。
      • 大路廣十丈。
        • 自垣半至溝邊,各八尺。【垣基三尺,犬行五尺。】
        • 溝廣各四尺。
        • 兩溝間七丈六尺。
      • 宮城東西大路廣十二丈。
        • 自宮垣半至隍外畔,三丈八尺。
        • 自傍町垣半至溝外畔,一丈二尺
        • 隍溝間七丈。
      • 大路廣八丈。【今案宮城以南東西畔垣基犬行溝廣間等兩溝間九丈六尺。】
        • 自垣半至溝邊,各八尺。【垣基三尺,犬行五尺。】
        • 溝廣各四尺。
        • 兩溝間五丈六尺。
      • 小路廣四丈
        • 自垣半至溝邊,各五尺五寸。【垣基二尺五寸,犬行三尺。】
        • 溝廣各三尺。
        • 兩溝間二丈三尺。
      • 宮城四面,自垣半至隍邊,三丈。【垣基三尺五寸,壖地廣二丈六尺五寸。】
      • 宮城南大路,廣十七丈。【宮垣半三尺五寸,壖地廣二丈六尺五寸。】
        • 隍廣八尺。
        • 南垣半三尺。
        • 犬行五尺。
        • 溝廣四尺。
        • 隍溝間十二丈。


    • 凡町內開小徑者,大路邊町二,【廣一丈五尺。】市人町三,【廣一丈。】自餘町一。【廣一丈五尺。】

    • 凡築垣功程牓示條坊,莫令違越。【其法見木工式。】




  • 東市司【西市司准此。】
    • 凡市皆每廛立牓題號,各依其廛,隨色交關。不得彼此就便違越。

    • 凡每月勘造沽價帳三通送職,職押署即以職印印之。一通進官,一通留職,一通付司。

    • 凡賣買不和較固取者,市司追捉勘當。

    • 凡商賈之輩,沽價之外,若有妄增物直者,不論蔭贖登時見決。

    • 凡六衛府舍人等,不得帶釼入市。

    • 凡市人籍帳,每年造進。

    • 凡市裏有凌奪之輩者,奏任已上准狀散禁請裁,判任已下杻禁,隨犯決罰。

    • 凡決罰罪人者,官人與使相對樓前罰之。

    • 凡市町准市裏本司加勘糾,隨犯科責。

    • 凡居住市町之輩,除市籍人令進地子,即以充市司迴四面泥塗道橋。及當堀河等造料,其用帳,年終申送。

    • 凡闕官要劇料,充司中修理雜用。

    • 凡每月十五日以前集東市,十六日以後集西市。

    • 凡絹雜染物土器,聽通賣。

    • 東廛。
      • 東絁廛。
      • 羅廛。
      • 絲廛。
      • 錦廛。
      • 幞頭廛。
      • 巾子廛。
      • 縫衣廛。
      • 帶廛。
      • 紵廛。
      • 布廛。
      • 苧廛。
      • 木綿廛。
      • 櫛廛。
      • 針廛。
      • 沓廛。
      • 菲廛。
      • 筆廛。
      • 墨廛。
      • 丹廛。
      • 珠廛。
      • 玉廛。
      • 藥廛。
      • 太刀廛。
      • 弓廛。
      • 箭廛。
      • 兵具廛。
      • 香廛。
      • 鞍橋廛。
      • 鞍褥廛。
      • 韉廛。
      • 鐙廛。
      • 障泥廛。
      • 鞦廛。
      • 鐵并金器廛。
      • 漆廛。
      • 油廛。
      • 染草廛。
      • 米廛。
      • 木器廛。
      • 麥廛。
      • 鹽廛。
      • 醬廛。
      • 索餅廛。
      • 心太廛。
      • 海藻廛。
      • 菓子廛。
      • 蒜廛。
      • 干魚廛。
      • 馬廛。
      • 生魚廛。
      • 海菜廛。

        • 右五十一,廛東市。


    • 西廛。
      • 絹廛。
      • 錦綾廛。
      • 絲廛。
      • 綿廛。
      • 紗廛。
      • 橡帛廛。
      • 幞頭廛。
      • 縫衣廛。
      • 裙廛。
      • 帶幡廛。
      • 紵廛。
      • 調布廛。
      • 麻廛。
      • 續麻廛。
      • 櫛廛。
      • 針廛。
      • 菲廛。
      • 雜染廛。
      • 蓑笠廛。
      • 染草廛。
      • 土器廛。
      • 油廛。
      • 米廛。
      • 鹽廛。
      • 未醬廛。
      • 索餅廛。
      • 糖廛。
      • 心太廛。
      • 海藻廛。
      • 菓子廛。
      • 干魚廛。
      • 生魚廛。
      • 牛廛。

        • 右卅三,廛西市。



          延喜式卷卌二

            延長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外從五位下行左大史臣           阿刀宿禰忠行
            從五位上行勘解由次官兼大外記紀伊權介臣   伴宿禰久永
            從四位上行神祇伯臣           大中臣朝臣安則
            大納言正三位兼行民部卿臣         藤原朝臣清貫
            左大臣正二位兼行右近衛大將皇太子傅臣   藤原朝臣忠平